公司股东知情权等法制日报20071021.doc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公司股东知情权等法制日报20071021.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股东知情权等法制日报20071021.doc(2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公司股东知情权等法制日报20071021.精品文档.关于虚拟股东的现实思考 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甦 本报记者 陈虹伟 记者:北京市最大的手机连锁企业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虚构股东骗取工商登记一案有了一审结果,法院判定该公司的股东王某、臧某是虚拟的自然人并不享有股东身份。 这是该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虚构股东资格案,也是北京市受理的第一起相关案件。请问您对这个案件有什么看法? 陈甦: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其中提出了许多值得深入分析的问题。不过该案的败诉方已经提起上诉,该判决还没有生效,因此不便于对该案判决的是非曲直做公开评论。但我们可以就
2、案件本身所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做探讨,或许能够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意见。 虚拟股东现象为什么大量存在 记者:在公司活动中,许多出资人往往通过虚设股东或虚假出资的方式,成立所谓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公司中的股东,或是投资人的妻子、父母、子女,或者是其亲朋好友,或者是根本无任何联系的其他人。这种做法是我国公司法所允许的吗? 陈甦:这里有一些概念需要界定清楚。首先,虚设股东包括虚拟股东和名义股东两种情形,虚拟股东与名义股东是不同的,虚拟股东是以现实中不存在的人作为股东;名义股东是现实中存在的实际股东以外的人,代替实际股东作为公司登记上的股东。其次,虚设股东并不等于虚假出资,虽然一个公司有虚拟股东,
3、但其他真实股东可以虚拟股东的名义做实际出资。当然,全是真实股东的公司,其股东也可能虚假出资。所以说,股东身份真假与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充实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虚拟股东,即以现实中并不存在的人作为公司股东,为我国法律所不许。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所以,对于有限公司,我国实行的是股东实名制。使用虚拟的人作为股东显然违法,因为其身份证明必然是虚假的。 记者:虚设股东不仅违法,而且很容易产生纠纷,为什么实践中有那么多虚设股东的情形出现呢? 陈甦:虚设股东确实容易出现纠纷,本案就是一个很能说明这种情形的例子。由于实际出资者
4、与虚设的股东不一致,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安排与工商登记公示的内容不一致,使得公司的真实股权结构具有隐蔽性和脆弱性,一旦公司运作中出现什么风吹草动,在虚设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就会出现难以处理的利益纠葛。而且往往还直接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危害。 实际中虚设股东的目的多种多样,有的具有违法性,有的则并不违法。在公司法2005年修订之前,设立有限公司需有二个以上的股东。一些人既想获得独资企业一人投资经营的便利,又想获得投资有限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的好处,于是虚设股东的情形大量出现。现在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为规避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而虚设股东的情形大为减少。但是
5、,为其他目的而虚设股东的情形仍大量存在,例如,或者为了规避不能充任公司股东的职务限制或者业务限制,或者为了隐蔽自己财产的真实情况,或者为了便于在特定领域开展业务,甚至有的为了便于操纵证券市场。对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为了逃避责任的虚设股东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禁止和纠正。对此,我们还不能忽视。 解决虚设股东纠纷民诉法尚有不完善的地方 记者:如果通过诉讼解决虚设股东纠纷,应当如何适用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 陈甦:实事求是地说,对于虚设股东纠纷,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以及司法实务中的具体做法,都有值得改进和完善之处。在公司诉讼中,被告人的确定是一个难点,哪些案由以公司为被告人,哪些案由以股东或其他人为被
6、告人,第三人如何确定和参加诉讼等等,还是一个正在探索和改进的制度安排。 在发生虚设股东纠纷时,原告股东究竟以公司为被告还是以其他股东为被告,应当视其权利被侵害或阻碍的原因而定。如果股东权利因公司行为而受侵害或阻碍,如公司不认可其股东资格或股份数量,可以公司为被告人;如果股东权利因其他股东行为而受侵害或阻碍,如名义股东拒不办理股份返还手续,则应以相关股东为被告人。在中复电讯公司股权纠纷案中,邰某主张虚拟股东不存在,不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人。因为公司设立登记是有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办理的,是否设置虚拟股东是当时真实股东之间的安排,也就是虚拟股东不是公司设置的,起诉公司并不得当。 中复电讯公司的案件还有一个
7、复杂性,就是原告人主张虚拟股东不存在。既然虚拟股东不存在,起码在原告提起诉讼时就是没有被告人的,这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但是,我个人认为目前的民事诉讼法还没有对此类情形设置适当的程序,将自己的财产登记在虚拟之人名下,后来要求确认为是属于自己的财产,这是一种特别的财产归属确认程序。同样是没有被告人,但一旦确定该财产的名义主人并不存在,并且原告人主张拥有该项财产的证据充分的话,该财产就要转归原告人名下。可见,确认虚拟他人名义下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与认定财产无主程序相近,但并不相同。在中复电讯公司案中,一开始邰某主张王某、臧某并不存在,应当是适用特别程序的财产确认之诉;在有利害关系人出来主张该项财产权利
8、时,就应当以有权益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人。 记者:在中复电讯公司案中,邰某是公司的董事长,又以自己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作为被告人,庭审时,公司对董事长的诉求完全赞同。您认为这样的审理如何保证公正?他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陈甦:当然可以。只要董事长与公司之间的争议不是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事宜,而是涉及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可以互为原告或被告。 不过在中复电讯公司案件中,有一点要十分注意,就是当邰某作为原告人起诉中复电讯公司时,邰某与中复电讯公司之间就存在明显而重大的关联交易。因此,法院应当注意到在该案中关联交易的存在,因此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案件的公正进行。例如在与邰某起诉公司有关的
9、事项上,邰某不应当再代表公司,而应当由副董事长、其他的董事或者监事代表公司;中复电讯公司作出有关该案诉讼的决定时,邰某必须回避,如中复电讯公司选择诉讼代理人、接受案件和解或接受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时,邰某不得以自己的职权施加影响或参与决定。 记者:有一个问题我一直想说,就是法院在判决王某、臧某不是中复电讯公司股东的同时,又驳回了邰某主张王某和臧某名下的1%股份属于自己所有的请求,这不表明这1%的股份就没有股东持有了,就是被“悬置”起来了吗? 陈甦:这确实是一个有意思的判决结果。这种结果的出现是可能的,在许多情况下也是合理的,因为认定某股东是虚拟人,并不等于该虚拟人名下的股份就属于原告人所有。如果这
10、1%的股份继续没名没分的,最终还是要通过一个财产确认之诉解决问题。既然有股份,就总得有持有该股份的股东。如果最终还是找不着该股份的真正持有人,我倒主张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以协议或出资比例分别持有这1%的股份。审理难点之一: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资格丧失股东身份后还能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吗?审理难点之二:股东知情权的边界财务账簿是否包括会计凭证?审理难题之三:股东知情权行使的目的如何认定“目的正当性”?审理难题之四:股东知情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何根据知情内容的不同分配举证责任?我要知情!我有知情权!”不知何时“知情权”三个字开始成为国人频频使用的时髦用语,再后来,“知情权”由语言使用上升到权利行
11、使,有关知情权真枪实弹的诉讼屡屡可见。股东知情权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攀升的态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感到是该对股东知情权案件作一个调研的时候了。”上海市一中院民三庭副庭长杨路说。于是,2006年10月,上海市一中院成立“股东知情权案件研究课题组”,选取了上海一中法院、浦东法院和闵行法院三个法院2002年至2006年9月审结并生效的46件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进行调研。近日,该课题圆满结题。课题组负责人杨路博士强调,鉴于这些股东知情权案件均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围,故该课题的视角仅止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而在股东知情权纠纷司法实践中,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占绝大多数。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封闭性公司,
12、其小股东的利益更可能被大股东或者其他人员所侵害。审理难点之一: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资格 丧失股东身份后还能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吗?李某本是大地公司的股东,后来将其股权转让给别人,并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向公司办理了退工手续。嗣后,李某以该公司在其担任股东期间隐瞒可分配利润数额导致其股东权益受损为由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丧失股东身份后还能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吗?课题组发现,在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审理中,权利主体的诉讼资格问题较为突出。尤其以下三类主体提起的股东知情权之诉,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第一,已退出股东还有知情权诉讼主体资格吗?在调查的股东知情权案件中,像上面李某这样
13、曾为被告公司股东,而在起诉时不再是该公司股东的有5件,占所调查案件的10.9%。此种比例虽然不大,但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公司控制股东欺压小股东所造成的治理结构紊乱现象。而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行使公司知情权的股东是否在起诉时必须具有公司股东的资格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这个问题也存在不少争议。第二,特殊身份股东如何行驶知情权?调查资料显示,在被调查的46件股东知情权案件中,请求人同时又是(或曾是)监事、董事的占有一定比例。其中原告股东同时担任(或曾任)监事的有6件,占13%;同时又任(或曾任)董事的有4件,占8.7%。在此类案件中,原告股东通常并不以其同时任公司董事而作为行使知情权的请求基础,但往往
14、以其同时系公司监事而要求行使知情权。我国现行公司法对监事的知情权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对其具体行使方式以及是否可以采用司法救济方式未予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上述两种知情权的认识亦较为模糊。第三,实际出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能行使知情权吗?当前,隐名股东或者说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运转中大量存在,公司法对此类形式的出资人并未予以否定,但对其权利义务也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在调查的案件中,以实际出资人的身份起诉的知情权案件有3件,占被调查案件总数的6.5%。公司实际出资人能否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现行法律规范并无规定。在实践中已出现此类案件的情形下,课题组指出有必要对此加以解释和规范。 课题组观点
15、:上海一中院课题组在找出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论证,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对解决股东知情权案件审理难题提供一种思路:1、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应当而且只能是股东,包括经过工商备案登记而具有公示效力的股东和未经工商备案但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明确记载的股东。除此之外的人均无原告的主体资格。2、对于原告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则必须将监事的概念从股东知情权诉讼中加以排除。这是因为,监事会是执行业务监督的法定机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财务监督权。因此,监事对公司的知情权是职权层面上的知情权,而非股东权利层面上的知情权。监事的财务监督权并未受到诸多限制,因此,对于股东以监事身份提起的股东知情权诉讼,课题组认
16、为,应当排除对其监事身份及其所拥有的职权行使的考虑,而只能将其作为普通股东的身份审查其权利请求。同样,公司的高管人员也不存在知情权受侵害问题。没有必要通过法院的救济渠道来保护其知情权。3、能够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股东不应仅限于被告公司的现任股东。杨路以股东退出公司后能否行使知情权为例为我们分析,如果我们采取一种反向思考的方式,或许有助于回答为何应给予该原告知情权的问题。如果法院对于此种情形一律作出否定判决,则会使问题变得十分严重这无异于鼓励公司造假隐瞒利润,然后再采取排挤方式,将股东挤出公司(迫使或诱骗其转让股权或减资),从而“合法”占有股东应得的利润。此种司法判决可能会破坏其所试图实现的
17、正义,违背了法院作为公正代言人所秉持的维护弱者、匡扶正义的司法品格,故赋予原股东以知情权较为妥当。4、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不具有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欲行使股东知情权,必须以自己的股东身份显名化为前提,在未成为显名股东之前,无权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审理难点之二:股东知情权的边界 财务账簿是否包括会计凭证?“无论如何,公司未通知我,也未经我同意擅自停业,让公司处于瘫痪状态,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作为公司股东之一,我有权利知晓公司的财产使用情况及有关经营事项、财务状况。面对公司的现实状态,为避免公司损失进一步扩大,现向公司提出如下申请:请公司向我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以及原始会计凭证,
18、以备查阅。以上有关材料请公司务必于收到此函之日起15天之内向我提供。”这是迅捷咨询公司拥有29%的股份的股东张某给公司的致函,公司收到该函件后,未予答复,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在调查的46件案件中,涉及请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案件有28件,占被调查的46件案件的60.9%;同时要求查阅财务账簿和原始凭证的案件有21件,占45.7%。公司股东在什么范围内享有知情权是各国公司立法所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修订后的公司法虽然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界定为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该法对会计账簿的规定在实践中仍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计账簿与
19、会计凭证的分界不清;二是对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是否包含会计凭证并不明确;三是对会计凭证的查阅未作规定。而调查资料显示,在被调查的46件案件中,涉及查阅公司原始财务凭证的案件有13件,占28.3%,其中该主张获得法院支持的仅有2件,且对该问题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对股东知情权边界的争论,即财务账簿是否包括会计凭证的问题,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表现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立场和态度:法学界的诸多学者大都认为对财务账簿的查阅应当包括会计原始凭证,尽管他们认为财务账簿与会计凭证有所区别;而实务界则更倾向于将会计凭证尤其是原始会计凭证排除在股东对财务账簿的查阅范围之外。该课题组也持这个观点。 课题组观点:首先,根据我国会
20、计法的规定和财务会计实务中的做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是不同的概念。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其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财务会计报告则是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的,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可见,上述三类财务资料具有不同的内容,并不表示在股东享有的公司知情权的层面上,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就当然包括财务账簿和会计凭证,或者查阅财务账簿就当然将原始会计凭证涵盖在内。其次,从我国公司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修订前的公司法和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采取的是逐步扩张的方法。在现行公司法修订之前,法学界对会计原始
21、凭证能否列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已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基本上持肯定态度,司法实践中亦不乏此种案例。但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财务账簿,并未涉及会计凭证。可见,立法对将会计凭证作为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仍然存在相当大的疑虑和担心。这里值得思考的是,学者和司法实务界的一些法官之所以主张将股东知情权扩展至原始会计凭证,主要是基于当前我国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颇不完善的现状,做假账、隐瞒公司真实信息的现象比比皆是,财务诚信极度缺乏。因此,课题组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知情权原则上不应当包括会计凭证,但是,在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或者其他特殊的例外情况下,司法亦可突破此种限制,而支持当事人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请求。 审理
22、难题之三:股东知情权行使的目的 如何认定“目的正当性”?王某为畅达公司股东,持股30%。一天,王某以股东身份向畅达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该公司回函称:王某要求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涉及畅达公司的商业秘密,故不予准许。王某遂诉至法院。由于财务账簿查阅权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重要性,为预防个别股东滥用此权,干扰公司的经营秩序,危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故各国立法无不对股东的此项权利加以限制,我国公司法亦不例外。法律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股东要求查询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23、,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这是新公司法第34条为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规定了正当目的性限制原则,但立法并未对“不正当目的”作出界定,这导致实践中对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之目的的正当性难以把握,往往在认识不一的情况下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的稳定性。在上海一中院调研的46件案件中,涉及请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案件有28件,占60.9%;要求查阅财务账簿和原始凭证的案件有21件,占45.7%。这些案件均不可避免地面临对何谓“不正当目的”或者“正当理由”的解释和把握。由于此类案件在股东知情权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重,直接影响对股东知情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司股东 知情权 法制日报 20071021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