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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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精品文档.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转发公安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现将公安部消防局制定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公消2010368号,以下简称规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工作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认真组织监督人员对规则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学习,吃透精神,掌握要点。二、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落实便民措施。各级公安机关消防
2、机构要坚持阳光透明执法,按照警务公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报刊、网络及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规则及其它相关事项,以便公众查询和申办。三、要规范检查行为,严格检查标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消防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则,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和法律文书;要严格判定标准,明确检查重点,对照规则要求的项目逐一检查,特别是要落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严格把关,杜绝先天性隐患。四、要加强执法督察,落实工作考评。总队在今后的日常执法督察和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中将把贯彻执行规则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不按照规则要求办理公
3、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支队也要将贯彻执行规则的情况纳入日常督察、工作检查和执法质量考评的范围,切实做好对下级单位的检查指导,落实工作责任。五、要做好信息收集反馈,强化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注意收集、汇总贯彻执行规则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建议或意见反馈至总队防火监督部。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 消防安全检查 规则 通知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2011年1月27日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
4、)的通知公消20103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为了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部消防局制定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 公安部消防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抄报:刘金国副部长。抄送:部法制局。本局领导,各处、室。承办人:鲁云龙 校对:李彦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
5、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第三条 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第四条 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
6、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第五条 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第六条 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对
7、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第七条 对与其他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对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检查。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同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一并受理、办理,分别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第九条 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现场核对,应当核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
8、书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载明的使用性质和规模,与申请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一致,核查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室内装修的情况。第十条 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查看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包括以下必要内容: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二)查看是否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提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是否熟悉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 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检查,重点检查预案是否符合单位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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