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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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公路管理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精品文档.公路管理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近年来,随着公路管理工作的深入推进,公路管理中所遇到的法律风险问题也日益增加。全国各地有关的案例屡见于网络和报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公路管理部门在保障公路安全中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公路管理工作中法律风险的防范,已经成为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一、常见公路管理法律风险的种类。公路管理法律风险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类。1、日常管理瑕疵法律风险。这类风险是当前公路管理中遇到的最大风险,近年来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一类风险,具体可以分为两个类型。一是对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产生的
2、风险。主要是指公路部门在管理中对于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未能进行有效的处置,造成了公路使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并由此而导致的诉讼风险。最常见的包括公路乱堆乱放行为没有及时制止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公路设施受到损坏没有及时修复而导致的人员伤亡等。二是由于自身管理存在疏漏而产生的风险。主要是指公路部门在日常管理中,由于管理不到位而诱发的事故所产生的法律风险。这类风险多发生在公路施工现场管理和标志标线管理中,如对公路施工现场的标志设置不规范,造成了过往车辆受到损害;或者对桥梁两端限载标志设置不到位,造成超限运输车辆压塌桥梁,等等。2、路政执法法律风险。此类风险是指在公路路政处理和处罚执法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主
3、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由于执法主体不适格而产生的法律风险,比较突出的是当前基层路政执法工作中存在执法人员不足的情形,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导致正式人员和协管人员一起来实施执法,存在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二是执法程序不到位而产生的风险,如在路政处罚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告知程序即实施行政处罚,因此而导致了处罚行为程序不当;三是由于证据不全而造成的风险,如法律文书送达不正确,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不具备效力,等等。随着行政相对人的法治意识的增强,公路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此类风险不断上升。3、路政许可法律风险。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涉路许可提出了很高的标准和要求,使公路路政许可行为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增大。具体在实践中可能遇
4、到的风险包括:一是超越许可权限实施许可行为。包括对无法律依据的事项进行许可,如对在公路建控区内危房改建进行许可;或者对不是本部门权限范围的事项进行许可,如县级公路管理部门擅自对跨县超限运输车辆进行许可,等等。二是许可办理程序违法。比较常见的包括没有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须补充的材料,或者许可受理后没有出具受理法律文书以及审批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等。三是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管不到位而造成法律风险。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9条规定,“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置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按的要求进行验收”,从实践层面来看,公路部门对涉路施工完毕后的验收工
5、作还比较薄弱。 二、公路管理法律风险主要成因分析。近年来公路管理法律风险的增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虽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出台使公路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健全,但在公路立法中还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一些法律条文的表述模糊和没有具体的释义导致在诉讼发生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槽,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这些条文都规定了公路管理部门清除公路通行障碍的义务,但对于“及时”的概念如何理解
6、,没有相关的释义,而公路损坏具有突发性、不可预知性的特点,一旦遇到突然路损而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公路部门就承担了相当大的法律诉讼风险。、法律赋予公路部门的管理和权限手段不足,使公路部门处于两难境地之中。以超限运输查处为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限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这就导致了没有设置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基层公路部门,一方面要履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在查处过程中发现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却不能处理而必须引导至辖区之外的固定检测站点,而在引导的过程中还要承担车辆逃逸、造成损害或交通事故等诸多风险。此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仅规定了只
7、有在车辆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强行通过固定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时候才能采取强制脱离或者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在没有设置固定检测站点的线路上,公路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对于超限运输车辆的查处几乎没有任何强制手段。3、公路管理部门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特别是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不强。一是一些地方的公路管理部门对自身工作存在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一些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的责任心不强,因此在遇到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行为时,没有及时的履行管理职责,导致了诉讼风险加大。二是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强,这一点也与公路执法工作的特殊性有关。公路执法中的行政相对人往往都是车辆的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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