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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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 各有关保险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现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
2、理办法 财政部 2013年12月8日附件: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大灾准备金)管理,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灾准备金,是指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农业大灾风险专门计提的准备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农业保险)。 第四条 大灾准
3、备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运作。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自主计提、使用和管理大灾准备金,对其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 (二)因地制宜。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不同区域风险特征、当地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和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等,合理确定大灾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三)分级管理。保险机构总部与经营农业保险的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相关省级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大灾准备金,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统筹使用。保险机构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可以在本机构农业保险各险种之间、相关省级分支机构之间统筹使用,专门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第二章 大灾准备金的计提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
4、据本办法规定,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准备金(以下分别简称保费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逐年滚存。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与费率,结合风险损失、经营状况等建立健全费率调整机制。 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实现承保盈利,且承保利润率连续3年高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盈利险种的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监督。 本办法所称承保利润率为“1-综合成本率”。其中,财产险行业综合成本率以行业监管部门发布数据为准,保险机构综合成本率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应当分别以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
5、大类险种(以下简称大类险种)的保费收入为计提基础。 保险机构总部经营农业保险的,参照所在地省级分支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保费收入为自留保费,即保险业务收入减去分出保费的净额(按照国内企业会计准则)。 第八条 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的比例,由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表(见附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在听取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农业灾害风险水平、风险损失数据、农业保险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计提比例一旦确定,原则上应当保持3年以上有效。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须调整计提比例,应当由保险机构总部商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自下一年度进行调整。 第九条 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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