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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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精品文档.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结合专项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设立、农业部归口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第三条 专项项目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建设
2、遵循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体现行业特点,充分发挥农业各行业在政策引导、技术服务、示范推广等方面的优势。第四条 专项项目分为两类:良种繁育专项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一)良种繁育专项包括原原种扩繁基地、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和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属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包括秸秆养畜和优势特色种植业、优势特色畜牧业、优势特色渔业项目,属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第五条 依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行业组织实施的原则,各级农业计划管理部门负责专项项目评审、申报和验收的组织工作,相关行业部门负责专项项目推荐、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
3、与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的沟通和配合,积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第七条 专项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实行奖优罚劣,与各行业、各地区项目管理工作绩效挂钩。第二章 扶持重点与立项条件第八条 专项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原则上限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国有农场),避免与其他同类项目重复安排。第九条 专项项目应预期效益明显;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能力强,有偿资金归还有保障;当地政府和群众对项目建设积极性高;项目承担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并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自筹资金配套能力。第十条 根据农业产业政策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有关要
4、求,各专项项目投资方向为: (一)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重点扶持科研育种单位进行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原原种、原种扩繁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等。(二)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重点扶持育繁推一体化的大型种子企业进行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良种选育(引进)、生产、加工、储备、推广等基础设施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等。(三)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重点扶持草种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优质牧草种子繁育、加工、储备、推广等基础设施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等。(四)秸秆养畜项目,重点扶持畜牧养殖企业、养殖大户等进行秸秆处理设施、养殖示范小区建设及秸秆饲料开发、牛羊品种改良等。(五)优势特色种植业、优势特色畜牧业、优势特色渔业项
5、目,重点扶持园艺、畜禽及水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良种繁育体系和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及配套技术的示范推广。第十一条 各专项项目立项条件为:(一)良种繁育项目应能在较大范围内实现增产且改善农产品品质效果明显,名优新品种开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建设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有良种育繁推一体化的经营机制;良种繁育推广的新品种,应经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引进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应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开发的产品应
6、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100万元。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十二条 农业部依据国家有关农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于每年上半年编制并发布下一年度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各级农业计划管理部门依据申报指南的各项要求,组织项目评估、筛选和申报工作。第十三条 专项项目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制度。基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上申报项目,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初审后,以农计字文联合向农业部申
7、报。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提交联合上报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各类证明材料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各类证明材料应确保其真实有效。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按照有关权限分别由农业部或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中央财政年度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良种繁育专项项目和中央财政年度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低于以上额度的由农业部组织评估审定。第十六条 在项目评估可行的基础上,农业部依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年度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总指标,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年
8、度推荐项目。第十七条 国家农发办对年度推荐项目进行审核后确定立项项目,并向各省财政部门下达分省分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同时抄送农业部;农业部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编报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通知。第十八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报要求,组织基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以农计字文联合报送农业部,同时附送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偿还的承诺文件。第十九条 农业部对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编制各专项年度项目实施汇总计划,并报送国家农发办批复。第二十条 国家农发办对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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