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北京市生育FDHM服务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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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北京市北京市生育FDHM服务证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2000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9号令发布根据2003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第三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第四条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
2、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第五条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
3、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第六条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对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第七条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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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生育 FDHM 服务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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