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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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精品文档.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n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
2、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和专项审计调查。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7、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四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省、自治区、
3、直辖市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并实行计划管理。n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7年10月21日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5年2月1日5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1999年4月1日n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清理结果行政处罚(共49项)一、违法行为名称: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4、,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
5、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法行为名称: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拒不改正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6、,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四、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7、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五、违法行为名称: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
8、变换名称征收; 六、违法行为名称:缓收、不收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七、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
9、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八、违法行为名称: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0、;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九、违法行为名称: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十、违法行为名称: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
11、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
12、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13、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
14、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15、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16、予开除处分: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五)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十八、违法行为名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
17、条第(一)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
18、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
19、提高开支标准。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
20、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21、、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调整预算。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
22、种类。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23、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六)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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