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和文书制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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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和文书制作石家庄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何建永1997年10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在农业行政执法起步发展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农业行政执法的改革与发展,农业部组织力量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定,于2006年4月25日第63号部长令宣布,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们农业系统进行农业执法必需遵守的基本法则。下面根据农业行政处罚基本要求和处罚程序相关内容,结合我们农业执法实践和文书制作(在幻灯片中穿插讲解),做一简要介绍。(一)农业行政处罚主体农业行政处罚主体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或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
2、处罚权,并对国家和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农业主管部门或农业管理机构。规定界定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范围,即: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等行政主管机关;明确了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践中如何把握主体:执法主体法定 执法主体必须能够行使处罚权,并能独立对外承担由于实施行政处罚权引起的法律后果。规定第3条第2款: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如动植物检疫机构)。注意 第3条第1款和第2款关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处罚机关区别!第4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
3、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过去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其执法地位不明确,这次规定从立法上明确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实施农业法律中的职责。即规定的第4条第2款明确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实施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地位,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需注意的是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5条)。近几年,在省厅法规处的直接领导下,省厅已经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办公室,有10市、147个县(市)区组建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全省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可以说基本建成,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正向规范化发展。(二)行政处罚管辖行政处罚管辖是指行政处
4、罚主体之间对行政违法行为查处的权限划分。1、地域管辖 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管辖地域的不同对实施行政处罚所作的分工。(1)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地域管辖实际上就是属地管理。比如有一个在石家庄市注册的农药生产厂将其生产的假农药“乐果”销售给邯郸市一经销商张某,张某在销售过程中被当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当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只能对张某的违法经营行为管辖,而不能对在石家庄市注册的农药生产厂的违法行为管辖。但如果该农药生产厂在石家庄市进行生产,运输经过邢台市,直接销售到邯郸市,有些产品储存在衡水市,那么石家庄、邢台、邯郸和衡水四个地方的违法主体都是该农药生产厂。因此,这四个地方
5、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对该农药生产厂的违法行为都有权管辖。追究违法生产行为构成违法生产行为地违法行为发生地 追究违法经营行为构成违法经营行为地(2)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上述案例中,四个地方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该农药生产厂的涉嫌生产经营假农药“乐果”违法行为都有权管辖,这就涉及到了共同管辖问题。规定第10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2、职能管辖 是指同一行政区域内的不同行政机关根据各自的管辖职能对实施行政处罚所作的分工。如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6、农业、工商部门都可以管辖,但经营未审定品种只有农业部门管辖,而工商部门就无权管辖等。3、指定管辖 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10日内对报请的管辖请示作出书面决定。4、级别管辖 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规定第8条做了明确分工,县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由市级、省级直至农业部管辖。“重大、复杂”是指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严重,违法主体、违法事实、法律关系等难以理清的情况。另外,有的法律法规也有具体规定,如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品种的侵权案件只有省以上农业部门管辖(第39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
7、规定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只有农业部管辖(第45条)等。5、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将有权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交由系统内另一行政处罚机关管辖。规定第11条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二是,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6、移送管辖 是指无行政处罚管辖权的机关将其受理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处罚机关处理(第13条)。注意接受案件的审查与调查,审查是否属于法定职能范围、是否具备办案基本条件如证据、时效等。
8、7、涉嫌犯罪的移送 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移送案件的相关规定:国务院2001年7月9日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省农业厅和公安厅2007年6月22日转发的农业部、公安部(农市发(2007)15号)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河北省整规办、检察院、公安厅、检察厅2007年8月21日印发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整规办200710号)。以此要求我们:一是,明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程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资打假中需要移送的涉嫌犯罪行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种
9、子、农药、兽药、化肥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等。我们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刑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加强沟通,坚持刑事优先原则,及时移送。二是,强化证据收集,做好证据的转换与衔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调取的证据移送给公安机关后,能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是决定移送成效的关键。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收集、调取证据过程的规范化和合法性,加强与司法部门合作,做好证据的转化和衔接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假劣农资案件中,要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涉案证据,以便进行准确定性
10、。对涉及农业生产责任事故的,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农业部有关规定成立事故鉴定委员会,并出具事故原因和损害程度鉴定报告书;涉及假劣农资货值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全面清点并予以估算;涉及假劣农资销售金额的,要取得相关销售台帐或进销货发票等,必要时可请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协助提供有关证据。三是,准确把握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时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监管对象涉嫌犯罪的,在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后,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监管对象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转移证据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配合行动。涉及跨区域的犯罪案件,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主要行为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给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当地公安机
11、关不予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应及时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决定,确保依法严惩制售假劣农资犯罪行为。四是,加强移送后的工作衔接。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说明原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共商案情,并继续提供有力证据。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要尽快开展侦查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8、规定中与管辖相关的新规定(1)关于案件协查的规定。规定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查函。有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
12、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2)关于告知有关机关的规定。规定第16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需要其他部门作出吊销有关许可证、批准文号、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三)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步骤亮证现场检查认定违法事实并收集必要证据告知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申辩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复议权和诉权当场交付当事人或收缴罚款(开据)2日内交回执法机关备案。2、简易程序条件把握(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对公民处罚是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为1000元以下。(3)执法人员人数,1人即可。公
13、民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一般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1年以上)居住地视为住所。个体工商户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法 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0
14、条: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应有三要素: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
15、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但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能以自己有限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的部分应有其法人承担。其他组织的认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3、简易程序应注意问题(1)亮证并表明身份。要有书面证据,当事人签字认可在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笔录中记载。(2)履行告知义务。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做出处罚决定之后救济渠道(规定第20条)。(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告知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后,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在处罚决定书或者询问笔录中记载固定下来。(4)固定证据。应完善现场检查
16、情况记录和必要的询问笔录,固定违法重要证据和告知当事人权利以及听取陈述申辩情况,书面证据必须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5)当场填写并签发盖好行政机关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当场收缴罚款条件和方法。注意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规定,规定第54条,当场收缴罚款的两种情况,一是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规定第55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开具合法票据。 由于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金额权限只有20元,按照上述规定,对超出20元罚款(包括一般程序
17、罚款的)需当场收缴的,应当有当事人书面委托。案例:云南首例受罚司机告赢交警罚款返还司机2005年 5月28日下午,昆明市民周先生从昆明西山区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拿回了被交警处罚的200元罚款和200元诉讼费。钱虽不多,但意义非凡,因为周先生是云南司机中,因为不服交警违法处罚决定状告交警,并最终告赢交警的第一人!具体情况是:2005年10月26日上午8点45分,周先生开车经过石安公路原大观收费站路段时,被一名执勤交警拦下,说周先生逆向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周先生当即申辩自己属正常行驶,没有逆行。周先生说“我不申辩还好,他只罚我100元扣2分。我向他申辩后,他开出的处罚决定书却是罚款200元扣3
18、分。并在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签字一栏写上拒签后,直接把处罚决定书交给我就不管了。” 2006年1月16日,交纳了罚款的周先生一纸诉状将交警七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对于周先生的诉讼,交警七大队表示:周先生无视各种交通标志的存在,驾车在西向东车道内由东向西逆向行驶,民警看见其违法行为后,对其作出当场处罚。交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内容适当。然而庭审中,交警部门证明周先生违法的证据仅有一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警部门认为:“这属于瞬间违法,是不可预知、无法捕捉的,要求交警提供证据确实很难。” 2006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
19、周先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自己的行为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说我违法要拿出证据,而不是要我拿出我没有违法的证据。”周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交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当场处罚负有法定举证责任,且对违法事实的认定须达到违法事实确凿的证明程度。”此案中,交警仅提交了处罚决定书以证明周先生存在“逆向行驶”的违法事实,然而这并非是交警作出处罚决定时的事实依据。换言之,交警并未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现周先生否认存在“逆向行驶”,交警对此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交警所作行政处罚应依法认定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此外,交警在对周先生实施罚款
20、处罚的同时,还对周先生实施了记3分的教育措施,根据相关规定也应当撤销。据此,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交警七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四)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相对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指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外,处罚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1、一般程序的几个阶段 1、执法检查或接到投诉举报等;立情案2、初步调查;3、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案 4、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1、亮证调查(2人以上);2、现场检查、勘验,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调查取证证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1、或依法实施并填写查封(扣押)通知书; 证 4、抽样取证,填写抽样取证凭证; 证 5、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6、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和检验,有关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报告; 7、审查固定证据,确定违法事实。 处 罚 决 定1、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机关负责人审查,重大案件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2、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4、责令改正通知书;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案结案结案结案情论案1、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或经复议、诉讼后结案,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 2、整理案卷,立卷归档 。
22、2、一般程序按照不同阶段应当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第一,立案阶段1、注意案件来源。清楚准确记载,对举报人应记载举报的基本情况,最好有书面举报材料,是法人单位的,要出具盖有公章的公函。2、执法检查必须2人以上。3、注意把握立案条件,不具备立案条件不能立案: 有违法主体; 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 该行为属于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二,调查取证阶段 1、现场检查必须亮证,表明身份,同时必须固定在有关书证中。2、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复杂情况必须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必须到场并签字。3、证据登记保存。注意先行登记保存应有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可电话请示,而后补办文书),20个
23、文书中没有,仅有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需自己制作;注意登记保存的方式及地点,文书制作规范第23条第2款规定,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注意异地保存应当当场封存3份样品,当事人签字;第3款规定,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处罚机关印章。规定第35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三)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四)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五)不需要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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