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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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内房字20087号(附件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
2、担。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贷款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合作建造住房、私产住房(包括二手房)、拆迁安置住房、公有现住
3、房。第六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为同一套住房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和贷款期限发放,贷后分别偿还的住房消费贷款。组合贷款中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受托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七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
4、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一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的,可视同连续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同一套住房在金融单位已经按贷款上限办理贷款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八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
5、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三)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相关合同签订(或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住房建设周期两年以上的,可以宽限至两年。(四)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和财产共有人;确有例外情况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管理中心确认。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
6、和利率第十条贷款最高限额由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单笔贷款限额及其计算方式,由各盟市管理中心具体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不高于住房价款或评估现值的规定比例;(二)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三)不高于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额;(四)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确定贷款期限,应参照贷款额度、提供的贷款担保、偿还贷款能力以及剩余在职工作年限确定。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对于信誉良好、收入
7、稳定、身体健康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借款期限视具体情况可延长一至五年。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第十三条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办法,报当地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属当地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
8、保证三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提供。一笔贷款一般只采用一种担保方式。贷款数额较大,采用单一担保方式不足以达到担保目的的,借款人可以提供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担保。第十五条抵押担保。(一)借款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购买有产权证的私产住房,可以用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借款人购买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已设定抵押的房产不得用于抵押担保。借款人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抵押。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调此比例,并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
9、办公室备案。(二)商品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依据购房合同(协议)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二手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以房产评估报告注明的房屋评估价值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持规定材料到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应办妥所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以共有房产设定抵押的,应征得房产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四)管理中心应建立抵押物检查制度。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权人应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文件。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
10、抵押房产价值减少时,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抵押物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十六条质押担保。(一)借款人可以用凭证式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进行质押。(二)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质权人应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质押期间,有价证券由管理中心保管。(三)质权人应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到定期存单开户银行或凭证式国债认购银行办理质押期间的质物冻结止付手续。以共有质物质押的,应得到共有质物人的书面同意。第十七条保证担保。(一)借款人可以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或自然人(以下简称“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
11、的是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保证人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必须具备有关规定要求的担保能力,并在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应从其资产中以不低于所担保借款余额的1(或以不低于其收入50的比例)提留担保保证金,存入管理中心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中。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以房屋抵押方式、质押方式或保证人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与借款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支付。(三)采取自然人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管理中心认可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有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能力、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
12、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工作的在岗职工。(四)一位自然人保证人原则上只能为一位借款人提供担保;经认定收入高且信用好的自然人保证人可以为两位借款人提供担保。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之日止。保证人的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应不低于借款申请人的借款期限,对于收入稳定、社会信誉度好的保证人担保年限可在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基础上后延一至五年。(五)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由借款人、管理中心、保证人和受托银行签订合同。第五章组合贷款第十八条组合贷款发放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本办法以及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贷款对象和条件的规定。第十九
13、条借款人应当分别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提出组合贷款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各受托银行审核办理。组合贷款经批准,由借款人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个人住房自营性借款合同。第二十条组合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市场价值的80。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照各盟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贷款办理第二十一条管理中心应通过业务经办网点、专业网站、电话等形式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具体要求。设立专业网站的管理中心应为借款申请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等便
14、捷服务。第二十二条管理中心应做好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要求有关建设单位提供开发商的开发资质,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以及户型图、楼层平面图等相关建设资料备审。第二十三条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实行三级审核批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贷款受理与初审、复审、批准岗位应分设,采取书面操作和电子化操作相结合的方式,逐级逐笔进行贷款审批,分级负责。第二十四条管理中心本级的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员初审,信贷科科长复审,审贷小组集体讨论审批。管理中心下设管理部的审批程序为:管
15、理部经办人员初审,管理部职工集体讨论复审,报盟市管理中心信贷科进行审核后由分管主任审批。第二十五条贷款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由其所在单位和配偶所在单位核实签章后,连同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管理中心:(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配偶、质物共有权人及配偶等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婚姻状况声明等。(二)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发票或收据、交易税费票据;购买新建住房的需提供预售许可证;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手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
16、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三)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四)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及其资信证明。(五)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六条贷款初审。有条件的管理中心应逐步实现网上申请借款和进行初审。审查要点:(一)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二)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购买住房的:审核购房合同(协议)、首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
17、达到规定比例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合法有效。(三)贷款担保审核。采用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真实、价格合理;采用质押的:质物权属清晰,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符合规定;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四)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五)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贷款初审后,贷款初审人应出
18、具初审意见。(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对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收存证明资料。(二)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三)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第二十七条贷款复审。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二)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三)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四)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贷款复审后,贷款复审人应出具复审意见。(一)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
19、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送贷款批准人。(二)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复审人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三)复审未通过的,复审人应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第二十八条贷款批准。复审通过的,贷款批准人应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批准意见。(一)准予贷款的,告知贷款受托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二)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三)不准予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由贷款初审人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第二十九条签订合同。管理中心准予贷款后,应与借款申请人、受托银行、担保人、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等有关各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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