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局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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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北京市审计局文件.精品文档.特级北京市审计局文件京审法发2001126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 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 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检察院,市检察院第一、二分院、铁检分院,市检察院有关处室;各区、县审计局,市审计局各业务处(分局): 现将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 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审计局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主题词:检察 审计 通知
2、抄送:审计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市政府北京市审计局办公室2001年12月11日印发 共印100份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活动中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一)为加强我市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工作联系,建立由市检察院、市审计局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协调双方工作协作配合等方面的问题,加大打击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
3、法犯罪的力度。 (二)市检察院、市审计局负责案件移送的职能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分析有关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两部门在案件移送和协作配合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交流案件移送情况等。 (三)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双方应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协商解决。 (四)联席会议由市检察院、市审计局轮流负责召集,临时会议由提议一方负责召集。 二、案件的移送 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一)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其中,市
4、审计局发现的案件线索,应移送市检察院;区、县审计局发现的案件线索,应移送本区、县检察院;各区、县审计局发现属于市审计局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应报送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移送市检察院。 (二)检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应按市、区、县管辖范围向审计机关移送案件线索。 (三)对于管辖权不明确的,应分别报送市检察院或市审计局,由市检察院或市审计局分别作出移送处理的决定。 (四)审计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时,应当填写移送处理书(见附件)并将有关证据、证明复印件一并移送给检察机关,送达后应填写送达回执(见附件)。检察机关向审计机关移
5、送案件线索,应制作书面移送函并加盖院章。 三、查办结果的反馈 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接到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应及时向移送方反馈办理结果。 (一)检察机关对审计机关移送的线索,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应向移送案件线索的检察机关通报情况。 (二)凡决定不立案或不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应书面函告说明原因,并将原移送的有关材料一并退回。 (三)双方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如遇重大疑难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四、密切配合,及时交流(一)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取
6、得联系,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检察机关应及时介入,配合审查,熟悉案情,为立案做好准备。 (二)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派专业人员配合的,审计机关应予以协助。 (三)一方需要使用另一方工作成果的,双方应在法定范围内和保密的情况下,积极给对方提供方便,并正式发函办理。 (四)市审计局法制处和市检察院反贪局办公室作为负责案件移送、承办具体工作的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双方及时沟通情况。 五、各区、县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并报各自的上级机关备案。附件: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件 审 计 署审法发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审计厅(局),审计署各派出机构: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办和打击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要加强工作联系,密切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经常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大查办和打击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刑事法律,
8、按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时,应当将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及有关证据移送给检察机关。 三、检察机关接到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将立案情况通知移送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并向审计机关退还有关材料。审计机关对检察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的10日内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内
9、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通知书送达申请复议的审计机关。 四、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协助查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检察机关可以就涉及审计专业性的事项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查证。 五、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认为有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派员配合审查,熟悉案情,确定案件性质,为立案作好准备。 六、检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当将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审计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处理结果。七、 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可以结
10、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联系、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工作协作配合机制。 附件: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 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2.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 3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格式 4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送达回执格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审 计 署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主题词:检察 审计 通知 抄送: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公安部、国务院法 制办 审计署办公厅 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告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
11、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高检发释字1999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第款,第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
12、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1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个人贪污数额在千元以上的;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第条,第条第款,第条第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
14、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千元至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公款数额在万元至
15、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万元至万元以上,超过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受贿案(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第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
16、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
17、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个人受贿数
18、额在千元以上的;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案(第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
19、案: 、单位受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单位受贿数额不满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强行索取财物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行贿案(第条、第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行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行贿数额不满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向人以上行贿的; ()向党政
20、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单位行贿案(第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个人行贿数额在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个人行贿数额不满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向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
21、、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案(第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次以上或者为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单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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