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理财规划师同步辅导第六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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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助理理财规划师同步辅导第六章.精品文档.助理理财规划师同步辅导第六章第六章 理财规划法律基础本章重点内容包括:1了解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有多种分类标准,通常我们按照权利内容的性质划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不具有专属性。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具有专属性。而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不是十分强烈。掌握合同基础知识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合同作为民
2、事法律行为的一种,也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体现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的结果。在理财规划业务中,客户所填写的申请书视为要约,而理财规划师所在机构所寄送的价目表、说明书等为要约邀请。客户的申请一旦被理财规划师所在机构所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在理财规划业务中,理财规划师代表所在机构接受客户的申请,即表示做出承诺。当然,在实际工作中,理财规划师在审查完客户的申请后,均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完成之际成立。 合同是双方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的结果。而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的方式可以表现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
3、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理财规划服务合同条款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理财目标、工作内容、理财方案的交付方式和期限、理财费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以及理财规划师所在机构的特别声明等。 合同的履行是一个过程,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整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过程。概括地说,合同的履行应坚持三个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3了解信托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典型的信托是由三方当事人构成的法律关系。即它是存在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关于财产的委托转移、管理处分以及受益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委托人是将财产委托
4、转移他人的人,是设立信托的人。委托人的权利包括: (1)知情权 (2)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 (3)撤销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 (4)解任受托人权 根据信托设立的基本要求,委托人应该承担的主要义务如下: (1)财产转移的义务 委托人作为信托关系的设定人,负有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义务。这是委托人最大的义务。 (2)保证信托财产合法性的义务 委托人必须保证设立信托的信托财产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3)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义务 即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4)支付报酬或费用的义务 信托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如果属于有偿信托,委托人有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受
5、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中自己垫付了有关费用或因正当处理信托事务而使自己遭受损失,委托人有补偿的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有: (1)受托人有报酬请求权 受托人是否有权取得报酬,取决于如下情况:其一,信托合同是否有明文约定,只有信托合同上有明文约定受托人才享有报酬请求权,否则无权取得报酬。其二,受托人是否属于营业受托人,如果受托人属于营业受托人,自然是一种有偿信托。 (2)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义务包括: (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
6、,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 (3)不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义务 受托人除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4)不混同信托财产和自有财产的义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不擅自利用信托财产进行关联交易的义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除非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 (6)对信托财产独立财务处理的义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
7、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7)保存处理信托事务完整记录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并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情况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8)向受益人支付利益的义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包括: (1)享有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放弃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可以抛弃收益权。抛弃收益权必须明确做出抛弃信托受益权的意思表示,否则,意味着接受收益权。 (3)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
8、让和继承。 受益人义务: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在信托法中被确定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主体及权利确立与信托文件的规定有关,信托文件无论是以信托合同或者是其他契约形式的法律文件表现,根据契约当事人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基本缔约原则。受益人通常只能是单纯的受益人,而不能对其附加义务,从根本上说,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正是由于他所享有的权利决定的,或者说,受益人身份和他所享有的权利是密不可分的。4掌握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持点 个人独资企业,也称个人业主制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
9、独资企业往往规模较小,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最基础的企业形态。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和公司的区别所在。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仅需向工商部门登记即可。经营管理灵活自由。无须双重课税,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生存缺乏可靠性,完全取决于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寿命有限。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特点如下: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
10、企业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掌握公司治理结构基本知识 公司治理结构或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制企业中一系列连接并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相互权利和利益关系的组织制度安排。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其基本构成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一切最重大事务具有最后的决定权,其权力由股东或股东委托人直接行使;董事会是股东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的常设权力机构它依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总经理或经理层则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日常经营进行领导和决策;而监事
11、会则代表股东和员工对公司活动实行监督。这些领导层级之间的职权是分明的,同时又是相互制衡的,它们自上而下层层授权,自下而上又层层负责,每一层的职权都是有限的,又是受制约的。特别是监事或监事会的设置,使公司主要的核心领导层即董事和经理的行为受到很大的约束,以防止其损害国家、社会和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6熟悉三种企业的设立、运作、财务与分配以及解散清算的具体过程 (1)独资企业 设立独资企业通常要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投资人及企业住所。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对其合法权利可以依法进
12、行转让或继承。一般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投资人的家庭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采取两种形式管理企业事务:一种方式是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即由投资人本人直接经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事务:另一种方式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独资企业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处理解散企业未了结的法律关系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有不少于2人的合伙人,并且都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1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财产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具体表现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作为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财产份额后,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新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的,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
15、,或者作为退伙处理;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但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合伙人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退伙的效果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
16、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的结果是合伙的终止,但合伙宣布解散到最后终止有一个过程,中间的这个过程就是要对合伙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解决合伙与债权、债务人的关系及合伙人内部的关系。具体如下: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确定清算人。确定清算人的职责。财产清偿顺序。算结束。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
17、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公司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它包括:公司的名称。公司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申请人。公司设立人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公司解散有以下两种情况:一般解散的事由。强制解散。公司法规定的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具体程序为:成立清算组。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理财产清偿债务。股东权益。清算终结。7熟悉民事诉讼基本流程 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的民事合
18、法权益与人发生争议或者受到侵害时,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详细记明法律规定的具体事项。 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19、我国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法院审理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在15 日内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的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诉,但可以进行再审,再审不影响二审判决发生效力。8了解公证制度的基本规定 公证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的非诉讼活动。 公证的效力,是由公证书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出来的。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行使国家公证权
20、,依照法律程序制作的一种作为证件或凭证的法律文件。它证明某一事项是真实的、合法的,它的效用在于使人们承认持有者享有某种法律上的权利,不侵犯这一权利并且以自己相对应的义务来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 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有十四项基本业务: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证明继承权。证明财产赠予、分割。证明收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学历。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
21、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3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 能清晰的界定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 (1)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民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要素。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行为依法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它包括以下基本要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中必须包含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换言之,必须包含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没有这种意思,不成立法律行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整地表达将要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必需内容。内容残缺不全的意思表示,通常不能使法律行为成立。行
22、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地加以识别。仅存在于内心的意图、内心意图与外部表达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内心意图虽表达于外部,但他人无法识别的,均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2)特别成立要件 某些特别类型的民事行为的成立,除了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需具备特别成立要件,如合同行为的成立中,须具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特别成立要件。 (2)民事行为的生效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以民事行为成立为前提和基础的。通常,民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会有民事行为已经成立但却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比如遗嘱行为,成立且具备有效要件后,并不马上生效,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该遗
23、嘱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指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获得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有效证明法律行为已成为合法行为,因而获得了国家的保护。根据法律行为的不同性质,法律规定了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特别有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是指每个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均须具有的条件。包括: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对于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精神正常,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均为完全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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