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1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2月4日经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方方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与个
2、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按照县(区)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在辖区范围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费用,以及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改造的扶助资金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及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安全设施“三同时”)。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规定提交建
4、设项目安全生产专篇,并将安全设施 “三同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依法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三)依法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并且应当在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之前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一)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二)设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三)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四)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
5、目;(五)作业场所大量生产或者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达到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规定的I、级危害程度的建设项目;(六)作业场所大量生产或者使用石棉粉料或者含量有10%以上的游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七)作业场所噪声作业危害程度达到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级、级、级等级标准的建设项目;(八)作业场所高温作业危害程度达到高温作业分级标准(GB/T4200-1997)级、级、级等级标准的建设项目;(九)港口、码头、电力、治金、水生成和供应建设项目;(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
6、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限期整改。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在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前进行安全现状评估。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一)连续计算日期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测、评估。经检测、评估合格方可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不得安排生产。相关检测、评估资料应当保存。生产设施、设备不得超期限、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行。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应
7、当符合安全生产规定;(二)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危险物品装卸、超高堆垛物品、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三)把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以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情况按规定记录在案;(四)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二)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应当装设安全监控系统;(三)定期检查、检测,检查记录和检测报告按规定存档;(四)依法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或者评估;(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六)
8、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七)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八)建立健全监控管理档案。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采取措施减少、消除危害因素,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和建筑施工单位中推行雇主责任险、商业补充工伤责任保险。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
9、查、报告、治理制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存在事故隐患单位对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相关治理费用由事故隐患责任单位承担。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单位应当制定隐患治理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有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10、理职责的部门依法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继续治理。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施工项目违法发包给个人的,应当对施工安全承担责任,其与个人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免除其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二条 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本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抄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实行分级监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南宁市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