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等国审计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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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等国审计法律制度.精品文档.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等国审计法律制度的共同特点是:审计机关对国家元首负责,向国家元首提交报告,由其转交议会。如印度宪法规定:主计审计长就联邦帐目向总统提交审计报告,并由总统转交议会两院。就各邦帐目向邦长提交审计报告,并由邦长转交邦议会。(一)马来西亚的审计法律制度1.审计长的设置和地位。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和1957年审计法的规定,马来西亚设审计长一人,由最高元首根据理的建议并征询统治者原创论文网2.审计长的职责。审计长主要检查、调查、审计下列事项:(1)联邦及州会计人员的帐目;(2)根据联
2、邦宪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在州或联邦领土上设立的任何独立基金帐目;(3)法律规定须经审计的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帐目;(4)根据议会议长的命令,要求审计长审计的其拨款或贷款来自政府的公司帐,包括实收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由联邦、州或公共机构,或上述两个以上机构共同拥有的公司帐目;(5)公众提出要求,并经财政部长同意的其他分共机构的帐目。3.审计长的权限。主要有:(1)有权要求任何人提供审计长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解释或资料;(2)有权免费查阅和摘录任何公共机构的帐本、凭证和记录;(3)有权接触所有记录、帐册、发票、凭证、现金、图章、债券、库存物资及其他被审计资产;(4)有权就履行职责有关的所有事项,根据誓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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