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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精品文档.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暂行)包头市人民政府包府发200337号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暂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现将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暂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
2、区域内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中央、自治区驻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本办法参加本市统筹。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中心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具体业务。经办机构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卫生、计划生育、财政、税务、物价、审计、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四条旗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实行
3、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六条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统一调剂使用。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8%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单位职工用人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总额80%,按80%计算缴费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总额300%计算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收支统筹的原则列入单位预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
4、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生育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和劳动保障费中列支。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旅行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费,并办理生育保险变更登记。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该单
5、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十四条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避孕剂、人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术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五条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经两级经办机构审核(复审)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一)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30日,如领取独
6、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增加3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二)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为42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至30日。第十七条发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凭其本人身份证、生育保险证、生殖健康服务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证、婴儿死亡或流产证明及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有效发票、复式处方,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结算手续。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连续缴费三个月以上者,参保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欠费三个月以上者,补缴欠费后,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九条女职工妊娠期并发症、合并症及产后产褥病症、计划生育手术并
7、发症和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当地生育医疗水平变化,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二十一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参保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第二十三条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服务范围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第二十四条对生
8、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通知,责令其限期足额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或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生成单
9、位或个人经济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增收或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二) 无故延期拨付或擅自增加或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三) 管理不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四) 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给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职工造成损害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其提出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服务资格。因医疗事故及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服务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职工单位或其他组织及个人,认为当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或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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