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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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2008年06月02日 10时39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京房管字第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并决定自年月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各单位在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公有住宅租凭合同 为保护住宅租
2、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法规及政策,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出租方(甲方): 经办人: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住宅座落小区 楼区(县) 街 号 房号 胡同住宅状况 楼 间 结构 总使用面积 平方米 其中居室 平 平方米租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用租金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双方议定事项如下: 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甲方按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房屋条件和有关
3、规定核定乙方承租住宅应交纳的租金。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甲方应及时予以调整。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维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甲方负责致使房屋倒塌、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四、乙方应于当月交纳房租。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须另交所欠租金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五、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六、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又需要继续承租的,甲方应继续出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期内乙方有违约行为,又尚未改正的,租赁期满,甲方有权缓签或拒签新租赁
4、合同。 七、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八、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乙方责任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楼梯间、门道、走廊、屋顶等公用部位,乙方不得私自占用。电梯、电视共用天线等公用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公用部位损坏,由责任者赔偿。 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如确属必需,须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并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拆改。擅自
5、拆改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 十、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当甲方变更时,本合同同时中止,变更后的甲方应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 十一、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乙方承租的房屋须腾让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利用住宅进行非法活动的; 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 房屋无故空闲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全家迁往外地的。 十三、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时,须于一周前通知甲方。本合同中止时,双方须办理以下手续: 按租赁合同清点房屋及设备; 结清
6、房屋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有关费用。 交清违约金和赔偿金。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纠纷时,甲乙方均有权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十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原签定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时废止。 十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以及单位另有规定的,应在双方合同附记栏中写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签订合同者 甲方: 乙方: (单位及经办人签字盖章) (签字或盖章)附记: 年 月 日 装修和设备保管单名 称单 位数 量门 窗 玻 璃块水 表块纱 窗扇玻 璃 窗扇纸 窗扇玻 璃 门扇包箱门(板门)扇壁(吊)橱门扇白 炽 灯个日 光 灯个水 龙 头
7、个洗 菜 池个墩 布 池个大便器(坐、蹲)个水箱(背、吊)个漏电保护器个澡盆(坐、卧)个脸 盆个洗 手 盆个电视天线插端个门 锁把暖 气 片组煤气灶具套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合同第五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合同第五条:“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但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换房: (一)现住房未签订租赁合同(含已解除合同的); (二)应交纳的房租、暖气费、违约金或赔偿金等费用尚未交清的; (三)有违反合同行为甲方应收回房屋的; (四)托、代管房屋的产权人不同意换房的; (五)公安、司法部门不同意迁出的; 另外,乙方自建的房屋或棚子,均不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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