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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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北京市公路条例.精品文档.北京市公路条例.txt男人的承诺就像80岁老太太的牙齿,很少有真的。你嗜烟成性的时候,只有三种人会高兴,医生你的仇人和卖香烟的。北京市公路条例 2007年08月01日 16时01分 136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公路” 北京市公路条例(2007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
2、养护、收费、使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涵洞。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市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 本市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城乡统筹、节约资源、安全环保、科学管理和保障畅通的原则。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路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市道、县道的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管辖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
3、责,依法负责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路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损毁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本市公路规划是城乡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应当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并与国家公路网规划、区域公路网规划、本市城市道路网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公路规划与建设应当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原则。第七条 市道、县道、乡道、村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城乡统一规划的原则组织
4、编制,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道规划同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市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的确定办法,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第九条 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市公路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结束前编制完成。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固定资产投资程序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第十条 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公路年度建设计划衔接。新建公路时,地下管线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公路同步建设。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应当通
5、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并依法签定合同。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路代建项目和代建单位的监管。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新建公路时,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客运站点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检测、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交通标志、标线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设置,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方便使用。第十四条 市公
6、路管理机构对失去使用功能的市道、县道,区、县人民政府对失去使用功能的乡道、村道,应当宣布废弃,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废弃公路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等级、里程、路况、养护定额及养护规范评定标准组织编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资金安排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公路养护,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小修保养可以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推行招标制度。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公路养护巡查
7、制度,定时进行养护巡查;建立公路养护维修信息档案,记录养护作业、巡查、检测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设立公示牌,公示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报修和投诉电话。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期、时段进行养护大修、中修工程作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在养护作业现场和养护车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灯光信号,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路养护大修、中修工程作业信息。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养护大修、中修工程作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在不影响过
8、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行人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第二十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考核标准,加强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指导,定期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 附设于公路的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及其井盖等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对因井盖等设施缺损、移位、下沉等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未按照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负责本市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和稽查工作,除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按照国家
9、和本市规定的范围减征、免征公路养路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公路养路费。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可以采取措施暂停违法机动车的使用:(一)伪造公路养路费票证和收据偷逃公路养路费的;(二)以套用、伪造机动车牌照的方式偷逃公路养路费的;(三)以办理停驶手续后在停驶期间行驶的方式偷逃公路养路费的;(四)欠缴公路养路费6个月以上的。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暂停违法机动车的使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凭证,并作出责令其所有人缴纳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及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机动车所有人履行处理决定的,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及时恢复机动车的使用。被暂停使用的违法机动车的所有人拒不缴纳公路养路费
10、及滞纳金或者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办理停驶、注销、过户、年检等环节时,发现有欠缴养路费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查处;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在征收养路费时,发现有套用、伪造机动车牌照及办理停驶手续后在停驶期间行驶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公路养路费稽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五条 公路用地范围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公路两侧有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1米的区域
11、;(二)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起5米的区域;(三)封闭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隔离栅起1米的区域。本条例实施前公路的用地范围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现状范围确定。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国道二十米,市道十五米,县道十米,乡道五米;(二)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以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为准。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设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协助其所有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县人
12、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本市规定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公路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经过市公路管理机构许可:(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六)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七)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从事前款第(一)、(二)项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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