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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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精品文档.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11-07-04 10:34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包劳社办发20097号各旗县区人事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现将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一0年六月八日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为了维护我市灵活就业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包劳社办发200912号)(以下简称办法)
2、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遵循的基本原则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一同办理,实行 “三统三分”。即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 分定费率、分别列帐、分开支付。二、适用范围办法实施后参保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的同时须参加生育保险;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45岁(含45岁)以下的,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45岁以上的,可自愿参加生育保险;对于从单位转移到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需办理生育保险的接续手续。三、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缴纳费率为0.8%,灵活就业
3、人员生育保险费随本人医疗保险费一同缴纳。四、基金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五、参保、变更及停保方式(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需携带本人城镇户口和居委会证明(或身份证)到包头市社会保险核定稽查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应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60周岁,女50周岁)不再缴费。(三)参保人员工作变动时,生育保险随医疗保险一同办理变更手续。灵活就业人员转入参保单位的以及参保单位转入灵活就业的,应自劳动关系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包头市社会保险核定稽查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六、待遇
4、享受条件(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者,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灵活就业人员转入在职职工或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自初次缴费开始连续计算,缴费满一年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三)灵活就业人员如中途中断缴费,从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补足生育保险欠费后可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六个月的,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不予报销。七、报销范围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计划内妊娠期间的产前检查、正常产、剖腹产、人工流产、引产、宫外孕、绝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等项目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条例规定的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取宫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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