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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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一、二、三、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课件.精品文档.四、 劳动法修正案的相关问题(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概述1、修正案通过时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以145票赞成、6票弃权表决通过。2、 修正案实施时间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3、修正案主要内容此次劳动合同法修订的内容集中在劳务派遣章节,其他内容未作修订。(二)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内容与影响1、 劳务派遣公司资质要求。修订关键:注册资本增加、需行政许可。修订条款:第57条劳
2、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要求。修订关键:强化、细化同工同酬的要求。修订条款:第63条劳动合同法: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
3、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3、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界定。修订关键:从“一般”到“只能”、“三性”的界定、 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修订条款:第66条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一般在
4、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
5、量的10%。4、违反劳务派遣的法律责任。修订关键: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细化了处罚情形、强化了连带赔偿责任,实现了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在赔偿责任上的统一。修订条款:第92条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6、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修正案的溯及力。注意事项:公布日起:2012.12.28、实施日期:2013.7.1宽限期:劳务派遣企业最迟应在施行后1年取得行政许可。新增条款: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
7、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也即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在2014年7月1日之前获得行政许可并变更公司登记。(三)修正劳务派遣用工的原因1、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在一些生产经营领域,甚至出现了喧宾夺主之势,劳务派遣用工成为主要用工形式。根据全国总工会2011年的一份调研报告,截至2010年底,国内劳务派遣工人多达6000万,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
8、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2、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2008年和2011年两次进行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突出问题,主要有: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同工不同酬,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3、针对劳务派遣普遍存在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于2012年6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则再次提请审议并获得通过。(四)劳务派遣后续政策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6号)(已颁布)2、人力资源和社会
9、保障部关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已颁布)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颁布)(五)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用工单位的影响1、 对劳务派遣企业选择的影响(1)基本判断条件:前置许可、注册资本、办公条件等;(2)可能产生后果:范围缩小、条件提高、收费增加、成本提高。2、对工资体系的影响(1)基本要求: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动报酬分配办法。(2)可能产生后果:打破现行的工资体系、增加用工成本、合作模式面临从新构建。3、对用工岗位、数量的影响(1)基本要求:符合三性要求、不超过限定比例。(2)可能产生后果:岗位整合、现有人员转编或消减、用工成本增加。4、
10、对现行人员的直接影响(1)基本要求:审查派遣机构、已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协议,确保合法。(2)可能产生的后果:从新构建合作模式、补充或新签合同(协议)、费用增加。(六)用工单位的应对措施(一)外部措施:主要是对派遣机构的选择上。1、综合考虑劳务派遣机构的判断和选择(1)现有合作机构 A、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严格按规定判断选择 B、未到期的关注其整体情况(股东、业务、业绩、口碑),能在规定期限内过渡合法的视具体情况选择,明显不能过渡的终止合同。 (2)新合作机构的选择基本条件 A、符合法律规定; B、现有的业务覆盖地区、相关对接人员专业能力; C、所在地社保缴费基数及最低要求; D、派遣协议、劳动合同
11、内容 E、服务收费情况等(3)本地派遣机构与全国性派遣机构的比较 本地: 优点:就地办公、业务办理便利、背景容易掌握、劳动行政领域资源丰富等; 弊端:服务意识不强、业务能力不专业、合作模式死板等。 全国性连锁: 优点:增值服务配套、专业性强、业务模式灵活; 弊端:文件往来周期长、本地资源有限等。(二)内部措施 1、合理利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充分行使自治权。 关键点:关于薪酬制度、岗位制度等,在内容、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尽量做到内部岗位“三性”清晰,为劳务派遣工作奠定内部基础。 2、合理合法运用“同工同酬”(1) 同工同酬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六十
12、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六条。(2)同工同酬要具备的条件 A、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B、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C、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关键点:同岗位、同工作量,衡量起来还比较容易,但是对于同样的工作业绩衡量起来就比较困难,因此不同的人从事相同的工作,有时待遇会有很大出入。用人单位需要尽快制定分岗定级标准以及完善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用以体现用人单位履行了“同工同酬”的规则。 3、正确选择用工模式和劳动合同模式降低用工成本A、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B、全日制用工(固定期、无固定期)、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关键点:
13、全日制用工、全日制用工并非唯一的用工方式,企业需针对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多种用工方式,合理降低用工成本。承揽等方式并非不可考虑。4、全面理解同工同酬中“酬”,发挥“福利费”的调节作用,合理合法设置“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最大限度维护劳务派遣关系的合法、稳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有效运行关键点:充分调动福利等非工资组成项目案例:同工同酬不等于同岗同酬【基本案情】徐某于2009年8月到某机械公司工作,因其未达到独立当班要求,机械公司安排其与刘某共开一台车床。
14、同年10月,徐某被安排从事钻床打孔过程中受伤。经鉴定,徐某构成8级伤残。因机械公司未依法为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徐某起诉要求机械公司赔偿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5万余元。【审理结果】庭审中,徐某认为,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报酬不明确应按同工同酬原则计算,其受伤前的工资标准应比照刘某的工资(1650元/月)计算。机械公司则认为,徐某受伤前上班时间较短,受伤前实际发放的工资为531元/月(当时该县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应以此为依据计算相关工伤待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同工同酬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对该原则不能作机械理解,所谓同工,不仅指同样的工作,还应包
15、括同等的劳动能力、技能和同等的劳动成果。徐某上班时因不能达到独立当班的要求,机械公司安排其与刘某共同当班,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其与刘某做同样的工作就是劳动法上所指的“同工”,还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劳动业绩进行综合考量,因此,机械公司根据单位规定计算徐某的工资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间,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因此,计算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数应为其受伤前的工资水平。鉴于徐某停工留薪期间,该县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为700元/月,徐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基数也应作相应调整。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本案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对“同工同酬”的正确理解。劳动部关于中华人
16、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所谓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据此规定,“同工”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相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二是付出相同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劳动者才可能取得“同酬”。同工同酬只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标准,实际上也很难有一个统一的尺度或标准。对“同工”的衡量最关键的乃是是否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因为即便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从事同样的工作,并付出了同样的劳动,但实际工作成效并不完全相同。“同工”本身就是一个相当抽象的概念,在实际操
17、作中应当认为,只要是在相同或相似岗位上,付出大致相同的工作量,取得大致相等的工作业绩,就应当获得大致相等的报酬。也就是说,当某员工的报酬与当地或同单位同类岗位员工的平均工资大体一致,相差幅度在合理范围之内,即可认定符合同工同酬原则。本案中,徐某虽然与刘某在相同的岗位上工作,付出了大致相同的工作量,但由于两人资历、技能、水平的差异,取得的工作业绩、对单位的贡献并不相同,不能认为两人符合“同工”的要求,因此,机械公司根据单位规定发给徐某的工资并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工作启示】通过这个案例,有助于用人单位正确的理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同时,用人单位在制定本单位工资制度时,应充分考
18、虑不同岗位的客观情况,即使是相同岗位,根据法律的规定,若取得的工作业绩不同,也允许存在差异。二、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的责任界定 (一)劳务派遣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劳务派遣所形成的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而是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包含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务关系这三个法律关系。 如前所述,劳务派遣的性质,决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只是负有招用什么样的劳动者,并与其签约、履约的管理义务,而招用之后如何使用则是由用工单位负责。这种“管”与“用”的分离,
19、除了众所周知的好处之外,最大的麻烦就是在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产生纠纷时,如何分清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尽管在劳务派遣中受到损害的为劳动者一方,但赔偿的责任主体则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方。当两者在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后,它们双方之间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如何承
20、担?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双方经常在对劳动者的赔偿上互相推诿,纠缠不清,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式,就是通过双方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就责任划分、责任承担问题加以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协议中的这种约定,就是双方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上的“准据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协议中的这种约定,只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劳动者)。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法律责任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应与被派遣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由此可见
21、,派遣公司承担着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 用工单位涉及劳务派遣内容多是一些禁止性规定。 A、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B、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C、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D、劳动
22、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的法定责任还有: 一是直接向劳动者履行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包括提供劳动保护和条件,告知工作要求和报酬,提供职业培训,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和福利待遇,实行公司调整机制等等;二是依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三是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即: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三)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的具体承担 如前所述,用工单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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