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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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精品文档.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前 言为配合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统一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技术要求、工作程序和评估方法,确保房屋建筑安全评估质量,特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会同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编制。在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经验,结合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实际,经历了调
2、查、研讨、修改等过程,最终审查定稿。本导则共分为15章、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附属构筑物、建筑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估以及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与报告编写要求等。本导则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18号楼,邮编:100021)。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的名单如下:主编单位: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国家建筑工
3、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起草人: 高小旺 杨 威 冷 涛(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满生 刘 佳 李文岭 李清洋 陈 俞 周 燕 张宜磊 郭兵才 袁海军 凌韧娟 唐 钷 韩继云主要审查人:林松涛 高向宇 万水娥 肖 伟 赵伯锐 栾德成 田 勇 张靖岩 张天申目 录1 总则62 术语73 基本规定83.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和分类83.2 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124 地基基础135 砌体结构145.1 一般规定145.2 砌体结构安全评估155.3安全评估结论176 混凝土结构186.1 一般规定186.2 混凝土结构安全评估186.3安全评估结论207 钢结构217.1 一般规定217.2 钢
4、结构安全评估217.3安全评估结论238 砖木结构248.1 一般规定248.2砖木结构安全评估258.3安全评估结论269 建筑构件与部件289.1 一般规定289.2 非承重墙体289.3 栏杆和扶手299.4 附属广告牌309.5 安全评估结论3010 构筑物3110.1 一般规定3110.2 砌体构筑物3210.3 混凝土构筑物3210.4 其他材料构成的构筑物3310.5 安全评估结论3311建筑装饰装修3611.1 一般规定3611.2 建筑内部装饰装修3611.3 门窗和幕墙3711.4 外墙饰面砖和外墙保温面层3811.5 安全评估结论381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3912.1 一
5、般规定3912.2 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安全评估3912.3安全评估结论4013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4113.1 一般规定4113.2 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安全评估4113.3安全评估结论4214建筑特种设备及系统4314.1 一般规定4314.2 电梯设备4314.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4514.4锅炉设备4614.5压力容器设备4814.6安全评估结论5115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和报告要求5115.1 安全评估检查记录5115.2 安全评估报告52附录A 房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53本导则用词用语说明54引 用 标 准 名 录55相关法律、法规561 总则1.0.1 为规范北京
6、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统一技术要求,确保安全评估质量,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估。1.0.3 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核查资料、现场检查和必要的简单测试,对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可能存在的使用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判断,对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做出综合评价的活动。2.0.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 房屋建筑公共燃气、供电、给排水、供热
7、及空调公共系统、公共照明、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建筑特种设备及系统等的总称。2.0.3房屋建筑使用安全 房屋建筑的结构构件、建筑构件与部件、附属构筑物以及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满足正常使用和功能的要求,不存在使用安全隐患。2.0.4房屋建筑日常检查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的管理人对房屋建筑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建筑构件与部件、附属构筑物的现状和容易出现安全隐患部位,以及建筑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检。2.0.5房屋建筑特定检查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的管理人在采暖季、雨季以及大风、大雪天气到来前,对可能造成建筑结构、构件、部件、建筑设施设备安全性和运行隐患的部位或系统进行检查。2.0
8、.6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3 基本规定3.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和分类3.1.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宜按图3.1.1进行。办理委托收集有关资料、查看现场签订安全评估合同现场检查和简单量测综合资料和现场检查结果,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图3.1.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框图3.1.2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资料与现场状况查看应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 (1)了解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和房屋建筑相关建设及维修责任主体。包括房屋建筑名称、地址、建造年代、设计用途等;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使用人、
9、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维修单位等;(2)核查资料。包括房屋建筑权属证明或实际占有人合法使用的证明(区分所有权的住宅,可以用业主共同决定进行安全评估的证明替代)、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历次维修、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的记录,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余有关技术、档案资料等;(3)所有权人或受托管理人对房屋建筑日常检查、特定检查的资料;(4)房屋建筑状况和损伤的调查与初步检查。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和使用人调查房屋建筑结构、建筑设施设备使用和运行情况,查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构筑物
10、出现的明显变形、裂缝、构件损伤以及损伤程度、部位;查看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以及出现的明显老化、锈蚀和其他损伤。房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可按附录A填写。3.1.3房屋建筑的第一次安全评估,应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房屋建筑的状况分为以下两类,建筑物状况可按表3.1.1的描述区分。I类:(1)具有有效的竣工图,房屋建筑使用用途与设计相符,房屋建筑状况较好或一般;(2)具有有效的竣工图,房屋建筑改变了使用用途或主体结构进行过改造,房屋建筑状况较好。类:(1)无有效的竣工图;(2)虽然有有效的竣工图,但是房屋建筑的状况较差;(3)曾进行过结构或建筑设施设备、线路、管道改造,或改变房屋
11、建筑使用用途及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房屋建筑状况一般;(4)毗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能或者已经受到影响;(5)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及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外部事故影响,出现结构或建筑设施设备、线路、管道损伤等。表 3.1.1 房屋建筑状况的区分状况类别状况情况状况较好未出现明显地基变形和基础不均匀沉降现象、结构构件及建筑构件与部件外观完好,未出现裂缝;未发现建筑设施设备有影响使用的老化或腐蚀现象状况一般未出现明显地基变形和基础不均匀沉降现象、结构构件外观基本完好,建筑构件与部件有少量非受力裂缝,但未出现受力裂缝;未发现建筑设施设备有影响使用的老化现象但局部出现腐蚀状况较差出
12、现明显地基变形或基础不均匀沉降现象、结构构件出现受力裂缝,或建筑构件与部件出现较多裂缝;或建筑设施设备出现部分老化、腐蚀3.1.4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应按下列要求进行:(1)确定为类的房屋建筑,应在收集资料、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和使用人调查、查看现场的基础上,按本导则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部件与构件的要求分别进行过检查和必要的简单量测;对建筑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资料进行核查和对现状损伤情况进行检查;对安全评估期内进行改造的房屋,应核查检测鉴定和改造验收的完整资料。依据检查和简单量测结果综合给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结论。当所收集的资料和检查项目还不足以做出评估结论时,应补充检查和
13、再进行必要的补充量测。(2)确定为类的建筑物,宜进行专项检测鉴定,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3.1.5房屋建筑第二次及其以后的安全评估,应依据前一次的安全评估资料和日常检查维修资料等进行现场状况检查,可不进行结构体系、结构布置和构造的检查;但在安全评估周期内进行过改造的房屋建筑,应对改造所涉及结构和设备部分等按第一次的安全评估要求进行,并应重点进行下列方面检查:(1)结构变更与设备改造应有经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资料、专业设计与施工验收的完整资料,并核查结构变更竣工图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和设备运行情况; (2)结构遭受灾害后,应有经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和正规加固设计与施工验收的
14、完整资料,并核查结构竣工图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3)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同意改变使用用途文件,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使用用途的,检查核实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包括原设计荷载和因变更用途引起实际荷载的改变情况。3.2 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3.2.1对建筑物进行安全评估,应关注下列内容:由于个别构件发生失效而引发大范围连续倒塌的可能性;建筑物的悬挑构件、女儿墙、外墙饰面砖等附属构件以及幕墙等损伤而引发部分坠落的可能性;在紧急事件发生时建筑物布局是否有利于人员疏散逃生;建筑消防与防雷系统是否有效、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的运行是否正常,以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与维护的实施情况等。3.2.2
15、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应按本导则相应章节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评价标准,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分别进行整理分析、综合判断,并做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结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结论可分为以下类别: (1)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2)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3.2.3具备下列情况的可评为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附属构筑物状况较好;(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日常检查资料完整且运行完好;(3)特种设备和防火防雷设施年检资料完整且其状况较好。3.2.4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
16、筑,安全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对存在使用安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处理措施予以明示,必要时还应建议所有权人进行相关的专项检测鉴定:(1)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损伤;(2)附属构筑物存在损伤;(3)建筑设施设备存在严重老化、腐蚀、缺陷或损伤;(4)特种设备和防火防雷设施年检记录缺失,其他建筑设施设备日常检查资料缺失或不完整;(5)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或出现受周围深基坑施工影响的变形;(6)结构构件出现较大变形或损伤。3.2.5对于建筑结构和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存在严重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尚应给出应急处理的措施。4 地基基础4.0.1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安全评估,应包
17、括下列内容:(1)房屋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和基础设计、施工验收等资料核查以及有关地震液化、震陷与处理措施的资料核查;(2)房屋建筑室外散水与主体结构之间、主体结构或填充墙体中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出现的裂缝,以及建筑倾斜与不均匀沉降等检查;(3)对建在河涌、水渠、山坡、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检查建筑结构损伤和地基滑坡、变形等状况;根据以上检查结果,对地基基础存在的缺陷与损伤进行综合评价。4.0.2根据地基基础资料核查与现场调查、检查结果,地基基础部分安全评估可做出如下结论:(1)房屋建筑未发现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倾斜等缺陷,其地基基础可评为满足要求;(2)房屋建筑存在地基不均匀沉降引
18、起的细微裂缝,不影响正常使用,且基础沉降已经稳定,其地基基础可评为基本满足要求;(3)房屋建筑存在较严重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倾斜时,应评为地基基础存在使用安全隐患,并建议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房屋建筑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严重裂缝或倾斜快速发展时,还应提出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建议。处于河涌、水渠、山坡、采空区等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并出现建筑结构损伤状况的,还应建议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与评估。5 砌体结构5.1 一般规定5.1.1 本章适用于多层砌体结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5.1.2 砌体结构房屋建筑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结构
19、体系与结构布置,房屋高度、层数和层高,承重墙体厚度及楼梯间位置等;(2)房屋整体性连接和构造措施;(3)房屋装修变动主体结构情况;(4)结构构件变形和损伤,包括构件的开裂、变形、钢筋锈蚀、墙体风化碱蚀等。5.1.3 砌体结构房屋建筑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中,应着重检查墙体布置与纵横墙连接、构造柱及圈梁布置与连接、楼屋盖形式与连接、房屋建筑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构件及连接情况。5.2 砌体结构安全评估5.2.1砌体结构房屋建筑的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房屋总高度和总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 (2)墙体平面布置宜对称或基本对称;(3)墙体布置在平面
20、内应闭合,不应存在未闭合的开口墙或整开间为阳台且横墙端部未设置构造柱情况;(4)墙体布置应沿竖向上下连续,底部几层不宜有抽掉墙体的大开间,也不应有对结构墙体的拆改;(5)最大横墙间距不宜大于15m,纵向墙体的窗间墙的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应大于1.0;(6)楼梯间不宜布置在房屋尽端和转角处。5.2.2砌体结构房屋的整体性连接和构造措施,应通过图纸等资料核查和现场简单必要量测进行下列项目检查:(1)装配式楼(屋)盖房屋和砖拱楼(屋)盖房屋应布置圈梁,圈梁位置和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2)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砌筑或有水平拉结筋;(3)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构件与结构之
21、间有可靠连接;其局部尺寸和连接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5.2.3多层砌体结构构件变形和损伤,应符合下列要求:(1)砌体结构墙体不应出现明显倾斜,墙柱不应出现明显的受压裂缝;(2)砌体结构墙体出现的温度或收缩引起的裂缝,其裂缝宽度不得大于2mm;(3)砌体结构墙体不应出现明显歪闪,不应出现严重的风化、粉化、酥碱和面层脱落;(4)阳台板等悬挑构件不应出现明显下垂,与墙体交接的部位不应出现开裂;(5)板、梁等混凝土构件不应出现明显开裂和下垂,不应出现混凝土局部剥落、钢筋明显外露及钢筋严重锈蚀;(6)砖过梁中部不应出现明显竖向裂缝,端部不应出现明显水平裂缝。5.3安全评
22、估结论5.3.1符合如下情况的砌体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符合本导则第5.2.1条的要求;(2)整体性连接和构造措施符合本导则第5.2.2条的要求;(3)结构构件未出现变形和损伤。5.3.2 符合如下情况的砌体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存在局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应注明隐患部位,并提出处理建议:(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基本符合本导则第5.2.1条的要求; (2)整体性连接和构造措施基本符合本导则第5.2.2条的要求;(3)结构构件出现变形和损伤较轻,符合本导则第5.2.3条的要求。5.3.3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砌体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存在使用安全隐
23、患的房屋建筑,应建议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对存在严重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尚应提出采取的应急措施:(1)既不符合本导则第5.3.1条的评定标准,又不符合本导则第5.3.2条的评定标准,经过检查尚不能确认影响结构使用安全的程度;(2)实际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与竣工图或施工图纸不符合;(3)结构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有较大变动,或使用荷载超出设计规定,或底部砌体墙垛出现受压裂缝、悬挑构件根部出现较宽的裂缝等。6 混凝土结构6.1 一般规定6.1.1本章适用于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6.1.2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结构体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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