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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精品文档.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吸引各类人才在京创业工作,统筹规范管理本市各项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整体效益,根据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奖励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是指受奖励人一次性获得奖励金额超过 1万元(含)或因同一原因累计获得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人才奖励项目。 第三条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高级人才奖励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设立、备案与调整的申报程序 第四条 凡2005年
2、6月30日后申请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须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请报告 (含奖励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奖励周期、奖励项目的社会及经济效益等内容); (二)拟开展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 (三)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申请表 (一式三份)。 第五条 在2005年6月30日前设立实施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须由组织实施部门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 履行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政策性文件; (二)开展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报
3、评审程序; (三)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备案表 (一式三份)。 第六条 对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奖励周期等内容进行调整的,组织实施部门须在实施前三个月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告,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调整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整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调整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内容申请表 (一式三份)。 第三章 奖励资金预算与管理 第七条 设立“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专项资金”,该项资金由市财政专项拨付,用于本市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奖励经费支出。 第八条
4、“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注重实效、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九条 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在每年 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高级人才奖励资金预算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 编制高级人才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人才奖励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高级人才奖励资金下一年度预算申请报告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第十条 对于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执行过程中预算资金额度出现缺口时,须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前 1个月向市人事局提出追加申请,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对于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执行过程中预算资金额度出现结余时,经市人事局、市财
5、政局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奖励的范围 第十二条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和认定且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的以下各类外商投资企业 (含港、澳、台地区投资): (一)经商务部批准认定为地区总部或市商务局批准并已取得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经商务部批准并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投资性公司; (三)经商务部及科学技术部批准并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创业投资企业; (四)经商务部批准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具有采购、分销、结算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取
6、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银行; (六)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保险公司; (七)经财政部批准,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 (八)世界500强中境外公司的在京投资企业; (九)其它注册资本 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称 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是指 担任副董事长、副总裁、副总经理以上(含)职务,事业部制企业的事业部总监;任职时间以任命书或任职聘书日期为准。奖励申报工作由市商务局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称软件企业是指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
7、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称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任职时间以任命书或任职聘书日期为准。奖励申报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是指经市工业促进局批准并取得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集成电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任职时间以任命书或任职聘书日期为准。奖励申报工作由市工业促进局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所称 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是指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并取得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证书的企业。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
8、三款所称 担任主任或相当职务是指驻京研发机构中的第一负责人 ;任职时间以任命书或任职聘书日期为准。奖励申报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款所称 来京投资企业是指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取得来京投资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款所称 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以上及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是指担任常务副董事长、常务副总裁、常务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且 年薪 10万元以上的人员 ; 任职时间以任命书或任职聘书日期为准。奖励申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十七条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款所称 金融企业是
9、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在京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其他对首都金融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非法人金融机构经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可参照执行。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款所称 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是指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的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时间以在京实际任职时间为准。奖励申报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
10、第六款所称在京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优秀教练员及杰出文化艺术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是指经市 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的且在京创业工作的优秀文化、艺术、体育人才。 奖励申报工作由市 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认定委员会 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五章 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程序 第十九条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的专项奖励申报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额进行确认后,通过所在单位于每年的5月至9月间向组织实施部门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将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发放兑现相关奖励,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符合奖励条件但本年度未申请的,下一年度不能申请补报兑
11、现上一年度的奖励。 申报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认定证书、批准证书及许可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 申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 申报人任命书、任职聘书、聘用(劳动)合同等证明及学历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 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 申报人购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申报人购车的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报人参加专业领域培训的费用证明资料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投资证明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 用于接受奖励
12、款项的申报人银行帐户或借记卡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在2005年6月30日前按照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兑现的奖励金额与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后的奖励金额合并计算。对于合并计算奖励金额已超过30万元的申报人员,不再予以奖励;对于合并计算奖励金额未超过30万元的申报人员,可继续申请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行政及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
13、实,追回奖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可通过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65245084、68480466)对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及关于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实施办法中与本办法不符的部分相应废止。 附件: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管理机构一、 受理机构(一) 市投资促进局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14、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受理2、 办公地点: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3层318室3、 联系电话:65547116、65542598-310 65547117(FAX)(二) 市软件行业协会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受理2、 办公地点:海淀区知春路23号大运村13号楼1305室3、 联系电话:82358631 82358691(FAX)(三) 市半导体协会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受理2、 办公地点:海淀区北三环中四路31号测试大厦508室3、 联系电话:82001850(FAX)(四)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15、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受理2、 办公地点: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3、 联系电话:66153403(FAX)(五) 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受理2、 办公地点:朝阳区工体北路6号凯富大厦709室3、 联系电话:85235214 85235212(FAX)(六) 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受理2、 办公地点: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3、 联系电话:83970400 83970399(FAX)(七) 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认定委员会文学艺术、广播影
16、视、新闻出版、文博、体育分会办公室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受理2、 办公地点及电话:1) 文学艺术分会办公室(市文化局人事教育处,地址:西城区西长安街7号,电话:66036792)2) 广播影视分会办公室(市广播电视局人事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4号,电话:65159081)3) 新闻出版分会办公室(市新闻出版局人事教育处,地址:朝阳区和平街11区甲24号,电话:84251807)4) 文博分会办公室(市文物局组织宣传处,地址: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电话:64040682)5) 体育分会办公室(市体育局人事处,地址:丰台区光彩北路10号,电话:8724
17、4824)二、 审核机构(一) 市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处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审核2、 办公地点: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3、 联系电话:65236688-2182 65236088(FAX)(二)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信息技术处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审核2、 办公地点: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3、 联系电话:66153422(FAX)(三) 市工业促进局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处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审核2、 办公地点:朝阳区工体北路6号3、 联系电话:85235964 (FAX)(四) 市科学
18、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审核2、 办公地点: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3、 联系电话:66153403(FAX)(五)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经济合作处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审核2、 办公地点: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3、 联系电话:66415588-0339 66415588-0340(FAX)(六) 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审核2、 办公地点: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3、 联系电话:83970400 83970399(FAX
19、)(七) 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认定委员会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博、体育分会办公室1、 受理范围: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审核2、 办公地点及电话:1) 文学艺术分会办公室(市文化局人事教育处,地址:西城区西长安街7号,电话:66036792)2) 广播影视分会办公室(市广播电视局人事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4号,电话:65159081)3) 新闻出版分会办公室(市新闻出版局人事教育处,地址:朝阳区和平街11区甲24号,电话:84251807)4) 文博分会办公室(市文物局组织宣传处,地址: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电话:64040682)5) 体育分会办公室(市体育局人事处,地址:丰台区光彩北路10号,电话:87244824)三、 核准机构(一) 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1、 受理范围: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核准2、 办公地点:东城区台基厂大街三条三号3、 联系电话:65245084(二) 市财政局预算处1、 受理范围:高级人才奖励申报的核准2、 办公地点:海淀区阜成路15号3、 联系电话:68480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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