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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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精品文档.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健全规章制度责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宣传教育培训
2、责任;资金投入和物质条件保障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第二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四)其他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八)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九)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十三)各岗位安全和
4、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有效落实。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冶金、有色、建材等其他危险性较大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
5、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及考核;(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三)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对发现的
6、重大隐患危及人员安全时,有权采取撤离人员等紧急措施,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五)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六)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七)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八)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九)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第四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第十一条生
7、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经费的有效落实。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
8、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
9、启示;(七)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八)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和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学时。第五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条件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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