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培训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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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培训手册.精品文档.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培训手册2011年2月目 录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起源2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概念3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特点5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02588号)6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092157号)18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092158号)2
2、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2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3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39附录1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附件2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附件3 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附录4 09年北京市重点节能节水减排技术附录5 奥运工程中节能节水减排技术的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起源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世界性的能源危机引起了发达国家的经济衰退。美国、加
3、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公司和部门,为了减少能源开支,降低生产或办公费用,不得不对他们的办公和生产处所进行节能改造,弥补能源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合同能源管理概念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并发展起来的,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 ,简称ESCo,国内称EMCo)发展迅速。在美国、日本及欧洲的一些国家,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服务产业,合同能源管理也已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节能新机制。比如:美国的节能服务公司在第一次能源危机时就已出现,他们成立的ESCo协会至今已有了20多年的历史;日本节能服务公司协会也已成立了10余年。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能源
4、管理节能新机制运作,开展节能项目的投融资及服务业务,通过分享节能效益而不断滚动发展,从而解决了节能项目投融资中存在的市场障碍。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新机制的产生和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的不断发展,带动和促进了北美、日本和欧洲等国家节能项目的普遍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概念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机制。其实质是:用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的全部成本。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潜力分析、节能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选
5、购、施工、节能量检测、人员培训等一条龙服务,并向客户保证实现合同中所承诺的节能量和节能效益。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量、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并获得盈利,滚动发展。总之,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都来自项目的节能收益,是以未来的节能效益来支付节能的技术改造投资。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1.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项目,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率后,在项目合同期内,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2.节能量保证型客户分期
6、提供节能项目资金并配合项目实施,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全过程服务并保证项目节能效果。3.能源费用托管型客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特点节能服务公司所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具有以下特点:1商业性节能服务公司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一般不直接向接受能源管理服务的客户收取服务费或咨询费,而是在一定期限内(在合同期内),通过分享节能投资项目的效益获得回报。如果节能投资项目失败或不能取得合同中预期的经济效益,则节能服务公司的回报将大大减少
7、,甚至不能获得任何回报乃至于亏损。这是合同能源管理与传统节能服务模式最本质的区别。2整合性节能服务公司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节能服务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融资;节能服务公司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节能服务公司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对于客户来说,节能服务公司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
8、量或节能效益。3多赢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节能服务公司、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政府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如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节能服务公司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政府则收得了税款,并获得了社会环境效益。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持续发展
9、的潜力。4技术风险趋于零节能服务公司帮助客户开展的节能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成熟的,设备是规范的,并具有足够的成功案例,所开展的项目以节能效益为主。节能服务公司的工作以承诺保证不影响生产情况下实现节能效益为前提,因此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对客户来说,项目的技术风险趋于零。5客户可以零投入以合同能源管理开展的项目,客户可通过节能服务公司获得部分或全部项目融资,以克服资金障碍。因为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实施的节能项目,通常会有明显的节能及经济效益,具有高回报率,一般的项目投资回收期在3年左右,客户可以以节约的能源费用来偿还项目贷款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费用,并最终取得自身的经济效益。北
10、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0258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精神,推动本市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开展,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
11、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82772号)规定,中央和本市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
12、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为主并进行全过程服务,在合同期间与用能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用能单位所有。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和本市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管理机制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一)指导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
13、平台,开展财政奖励项目的合同备案、申报、评审等工作;(二)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备案管理;(三)审核确定财政奖励项目,拨付财政奖励资金;(四)安排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市级配套资金;(五)开展财政奖励项目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设立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由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承担,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协助工作。公共服务平台主要负责: (一)组织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合同备案、申报、评审,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报告评审结果;(二)承担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的基础管理工作;(三)承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的基础管理工作;(四)汇总统计全市合同能源管
14、理项目、节能效果及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五)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监督检查,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报告监督检查结果;(六)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咨询、信息、融资等配套服务。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组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对接,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等开展节能诊断,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第七条 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管理,分为国家审核备案和北京市审核备案。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由经审核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
15、关有求执行。第八条 节能服务公司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审核备案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通过的进入国家审核备案范围;未获得国家审核备案的,按本市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北京市审核备案范围。已获得北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可继续申请国家审核备案资格,获得国家审核备案资格后自动取消北京市审核备案资格。第九条 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实行审核备案管理。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含)以上,须通过经审核备案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前审和终审。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按照
16、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2158号)执行。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第十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通过国家审核备案或北京市审核备案,按本办法规定承担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节能服务公司。第十一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本市市级和区县的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二)以扩大
17、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或手续不齐备的项目;(六)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七)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八)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九)热电联产类项目;(十)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十一)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
18、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十二)已获得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第十二条 本市申请国家审核备案或北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国家审核备案,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二)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已经过投资管理部门审批
19、或核准(备案);(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含)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四)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五)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六)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项目合同;(七)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第十四条 申请北京市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北京市审核备案,项目在本市行政区
20、域内开展;(二)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已经过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含)以上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四)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五)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六)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七)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项目合同;(八)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
2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项目年节能量或节能率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奖励政策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奖励政策,二是北京市奖励政策。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含在其他省市注册通过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只能申请国家奖励政策支持;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只能申请北京市奖励政策支持。第十六条 国家奖励支持方式和标准。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本市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为260元/吨标准煤。第十七条 北京市奖励
22、支持方式和标准。节能服务公司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一)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450元/吨标准煤,由市财政负担。(二)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节能率和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率给予一次性奖励,由市财政负担。奖励标准为:项目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按可比口径计算,项目节能率15%-25%的,给予项目投资额15%的奖励;项目节能率25%(含)以上的,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奖励。北京市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450万元。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对本市有关机构按照规定要求承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
23、管理、项目监督检查、项目库建设、节能信息发布、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节能量审核等合同能源管理相关事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相应支持。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第十九条 合同备案。项目合同签订后,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合同报送公共服务平台审核、备案,公共服务平台核查项目合同的完备合规性。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预付。年节能量预计在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合同备案且项目开始施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可向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申请不超过50%的财政奖励预付资金。公共服务平台接到预付申请后,对项目改造方案、预估节能量进行评审,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拨付预付资金(完工后未达到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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