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示范文本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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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示范文本1.精品文档.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的通知作者: 来源: 时间:2010-06-02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政容发201054号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区县工商分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规范我市的居民供热采暖交易关系,公平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北京市市政市容
2、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推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按面积计收采暖费的居民供热采暖交易活动。二、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工商分局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引导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签约,提高其诚信履约意识,减少交易纠纷。三、示范文本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推行使用。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到北京市供热协会领取,也可登录“北京工商”网站()、“首都之窗”网站()和“千龙”
3、网站()下载电子版。四、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市政市容委和市工商局反馈。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BF-2010-0501)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供热 合同 通知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0年5月31日印发BF-2010-0501合同编号: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用热人: 供热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年六月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发生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
4、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5、(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4)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5)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附属设备。(6)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7)起居室: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6、2003年版)。(8)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9)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10)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11)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但用热
7、人不能及时到场或按用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前提下,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 。住宅建筑节能状况: 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 经过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2.采暖计费面积为
8、: 平方米,其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1)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 平方米,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第二条 采暖期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期调整应当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9、。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1.缴费标准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缴费标准为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采暖费总计: 元/采暖季。如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采暖费缴费标
10、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2.缴费期限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直接向乙方支付;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缴至乙方委托的其他代收单位: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2.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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