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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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问答.精品文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复习提纲1. 建国后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曾先后两次发文,发文的时间和名称是什么? 答: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9月1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 国务院为什么要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答: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概念是什么?答: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2、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4. 医疗事故构成的条件及内容?答:四个主要条件:(1)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2)在医疗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的过失行为;(3)患者存在明显的损害后果;(4)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5. 处理医疗事故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6. 医疗事故分级的依据是什么? 答: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7. 医疗事故共分几
3、级?每级各分几等?答:共分四级。其中:一级分甲等、乙等;二级分甲等、乙等、丙等、丁等;三级分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四级不分等。8. 一级甲等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的内容有什么不同? 答: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不能自理。9. 四级事故为什么不分等?答:四级事故造成的损害只是增加病人的痛苦无功能障碍。10. 患方对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不满,首先应向哪里投诉? 答: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
4、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11. 抢救患者时未及时书写的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几小时内据实补记?补记时应注意什么? 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12. 入院病历应在患者入院后几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应什么时候记?(释义p29)答:入院病历应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和术后首次病程记录要及时记录。13. 上级医师修改病历时应注意什么?(释义p30)答:应保证原记录清楚、可辨认,修改时使用不同颜色(一般为红色)墨水写,注明修改时间并签名。14. 发
5、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病历是否还能修改?(释义p30)答: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师不得再对病历进行修改。15.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医疗文书书写的要求是什么?(释义p31)答:应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16.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医疗文书书写的要给予哪些处罚?(释义p31)答: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 患方对医疗活动产生怀疑,希望得到病历时应当怎么办?(释义p31
6、)答:当患者希望得到其病历资料或者对病历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不能发生抢夺行为,可以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复印或复制相关病历资料。同时,为了保证病历真实性,条例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了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和其他相关物品予以封存。18. 什么是主观性病历?什么是客观性病历? (释义p32)答: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资料,多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不同的医师、病程的不通时期均可能出现不同结果,甚至出现相反的观点或意见。主观病历资料可以作为医疗机构需提交的材料之一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
7、。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其他特殊治疗时向患者交待情况、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的医学文书资料。19. 哪类病历患方可复印?(释义p33)答:本条规定患者可以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即属于客观病历。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20. 患方复印病历时应注意什么?(释义p33)答:复印或复制病
8、历时,应当医患双方共同在场,复印或复制完成后,经核对无误,医疗机构应在复印或复制病历的每一页上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复印或复制病历时,医疗机构可以向患者收取工本费。21. 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对患者应尽的告知义务其内容是什么?(释义p35)答: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做何种检查项目,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归应注意的事项。让患者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
9、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22. 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公民患病时应享有什么权利?(释义p34)答: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了解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23. 对确诊的癌症患者,医方在厉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什么? (释义p35)答:一般应首先向其家属如实告知,再根据其家属的意见或本人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告诉患者本人。在患者精神较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可暂缓或委婉告知。24. 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医务人员在语言和态度上应注意什么?(释义p36)答:
10、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注意说话方式和态度,对患者态度要亲切和蔼,语言要温和,避免恶性刺激,不要对患者态度冰冷或不理睬。介绍病情时不能用“没事”、“不可能”、“一定会”等不负责任的话和不确定的话。25. 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争议,医疗机构内部的报告制度是什么?答: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26. 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哪些?(
11、释义p40)答: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事件:事故发生的事件、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医疗机构可以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也可以按年度报告。27. 发生恶性医疗争议,医疗机构应如何处理?(释义p39)答: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扰乱医疗机构工作秩序的重大事件,医疗机构在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妥善处理的同时,还要立即向其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于可能因医疗事故争议引发恶性事件的,还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28. 发生医疗过失行为后,医务人员应当
12、怎么办?答: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29.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时,医疗机构应怎么办?答: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30. 对患者死因不明或有争议时应当怎么办?答: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
13、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31.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中,对患者在医院内死亡后的尸体处理有哪些规定?(释义p49-50)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其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
14、。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必须及时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内其他场所。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义时,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要求进行尸检。患者家属或单位应及时将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尸体移至社会法定停尸场所或火化。太平间是医疗机构存放尸体的临时场所,尸体在医疗机构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周。当死者家属在患者死亡2周后仍未对尸体做出处理时,医疗机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尸体的申请,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还要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然后医疗机构可以对尸体进行处理,发生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或单位承担。32. 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
15、鉴定的主题及责任分工是什么?答: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33. 当事人对首次鉴定不服时怎么办?答: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34. 进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人员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答:(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
16、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35.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如何组成?答: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36.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什么制?在人员组成上有什么要求? 答: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
17、加专家鉴定组。37. 专家鉴定组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回避?答:(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38. 专家鉴定组依照什么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答: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39.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疗机构除提交答辩外应提哪些材料?(释义p83)答:(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
18、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包括抢救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例档案的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例资料原件;(4)双方当事人封存保留的输液、血液、药物及注射、给药用品等实物,或者依法对这些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5)在医疗机构建有病例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的病历资料;(6)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40. 举证责任倒置是否患方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无举证责任?(释义p83)答:患方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也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举证。41. 鉴定组专家收到鉴定材料后和鉴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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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 处理 条例 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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