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情况的爆炸分区&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和GB50058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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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1.2.3.4. 各种情况的爆炸分区&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和GB50058的区别.精品文档.5. 各种情况的爆炸分区6. 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和GB50058的区别7. 防爆电气设备的名词释义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5l及图2352):一、固定式贮罐,在罐体内部未充隋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划为1区;二、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三、距离贮罐的外壁和顶部
2、3m的范围内划为2区;四、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4):一、封闭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I区;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2区的界限不得小于3m,如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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