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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卧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卧龙湖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办法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的管理,确保机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提高设备使用率及周转率,保证生产的需要,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机电设备管理办法,并成立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矿长 副组长:各副矿长成 员:副总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工作由动力物资保障部设备组负责。第一条:目的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各种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第二条:适用范围全矿所有设备。第三条:管理职责1、设备组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及租赁调节工作。2、各单位设备管理网员,在设备组指导下对本单位设备进行管理。3、机修
2、厂负责对通用设备及综采设备进行维修与调试。4、设备组负责组织经管部、设备组、供应队及使用单位对新到设备验收入库。第四条:基础管理1、设备组负责对全矿设备进行编号、建帐、建卡,并做到帐、卡、物相符。2、设备组负责各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归档管理。主变压器、主通风机、主提升机、主压风机、主排水泵等大型设备,做到一台一档内容齐全,内容包括:设备使用说明书、试验记录、历次事故记录、历次性能测试、关键部位的探伤及安装图纸、配件图册等。3、在用设备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管理”原则,使用单位要建帐管理,设备管理网员每月25号到31号到设备组核对帐目,发现问题及时查出原因,进行处理。4、设备管理网员必须参加每月2
3、次的设备完好检查。5、库房必须备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设备,保证生产需要,并做到设备摆放整齐,标识清楚准确,卫生良好;严格遵守防火制度。6、每月5号前设备组向集团公司机电处、设备管理中心报送报表。7、每月统计上报一次设备回收考核情况。8、设备拆套必须先填写拆套申请单,经设备组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按领用程序办理,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台。9、电气设备6日内补套,机械设备15日内补套,否则按拆套部件原值进行罚款,并由设备组领料补套,材料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五条:设备的选型购置及到货验收1、设备的选型应达到通用化、标准化;产品应具有先进性且性能良好,使用安全可靠。2、设备的购置由设备组根据年初的设备
4、维简计划及实际生产需要及时报集团公司供应分公司分期分批采购。3、计划外购置设备由使用单位写出申请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由经管部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后;设备组负责落实。4、设备到货,经验收合格后填写开箱验收单方可入库(大型设备必须有分管领导参加),不合格设备及计划外的设备,设备组有权拒收;装卸费由设备组负责办理。第六条:验收标准1、必须符合技术协议的要求。2、设备必须完好无损;井下设备必须有“MA”证、防爆证、合格证且和设备铭牌一致;技术资料齐全。3、设备入库后,设备组、供应队应及时办理转资手续,财务必须以公司转资单及设备组的验收单作为固定资产入帐凭证。第七条:设备的领用、发放1、领用设备必须先有计
5、划;每月25日前,使用单位按实际情况编制下月设备使用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设备组,对用量大(如某一工作面)和大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至少提前两个月提出计划,设备组以此组织相关准备工作;否则一切后果自负;计划外领用,需经分管矿长审批。2、领用设备必须由网员带设备管理手册凭使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到设备组办理手续,料单必须符合质量认证的要求(料单必须注明领用日期、设备名称、型号、台数以及安装使用地点,否则拒绝发放),如生产急用,由矿值班领导签字方可发放,次日补办手续,否则超一天罚领用单位100元/台。 3、领用设备必须在三日内安装,否则超一天罚200元/台。4、严禁无编号设备出库,否则发现罚保管员
6、50元/台,并限期补齐。5、更换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按更换设备原值的5%进行罚款。现场处理事故危及安全。井下设备不具备维修条件的。6、井下设备必须有设备入井证,防爆设备、防爆电器必须有电管队出具的防爆合格证,凭证入井;不凭证入井的设备,罚机运事业部以及使用单位各300元/台,并限期回收升井检验。 7、井下安装与拆除设备应提前通知设备组;采煤工作面提前20天;开拓、掘进提前10天;运输、通风等单位提前5天通知。 8、采煤工作面所需设备按整车整套配齐(如链条、刮板、连接环等),并验收签字,另外安装所需零部件由使用单位到供应领取。9、掘进事业部使用的皮带机和刮板机按套由设备组负责配齐,不足部分
7、由使用单位从供应领取。第八条:设备的安装、交接1、安装单位按设计施工,安装完毕后必须做到台台设备完好,由安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矿调度指挥中心所牵头,有关单位(技术人员)配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验收交接单,由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设备组各存一份,并附清单;遗留问题,限期整改。2、交接后,设备管理员应对安装的设备以及部件进行核实,多余的设备及部件三日内交设备库,超一天罚100元/台件。3、设备交接必须有设备组参加,否则视为私自交接,双方各罚500元并限期补办手续。第九条:现场设备的使用及管理1、单位必须坚持维护与预防性检修相结合的原则,禁止使用不完好设备,严禁超设备性能及违反操作规程使用设备,
8、否则视为违章使用设备,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台;造成损坏的,按原价赔偿。2、设备的使用实行包机制,挂牌留名,操作人员凭证操作,否则每次罚100元/台。3、现场使用的设备严禁拆套、互借、私自移动,否则给予责任单位500元/台的罚款;确因生产需要,须经矿总值班批准并与事后到设备组办理手续,否则将给予责任单位300元罚款。4、每班检修人员必须对承包范围内的设备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设备润滑良好,不跑、不冒、不滴、不漏,安全防护齐全可靠,三牌、编号填写规范,无锈蚀,铭牌、“MA”标志齐全,开关上架,清洁整齐,违反一项罚款100元/台。5、在恶劣的环境下,必须对设备进行可靠的防护,否
9、则视为违章使用。6、设备跟踪员要深入现场,了解设备运行情况。设备管理员发现问题,下达书面联系单时,不签字配合的单位每次罚款100元。对不能按书面联系单及时整改的单位每次罚款200元。7、如在现场发现有不完好设备、闲置设备,违章使用设备,而管理员未发现,一次罚设备跟踪员50元。8、井下备用设备及配件,必须挂牌,认真保管,不挂牌、乱堆放罚100元/处。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损坏部件按原值赔偿。9、现场设备的配件,严禁做其他用途。特殊情况,经设备组书面同意,否则按配件原值处罚,并及时整改。第十条:设备的拆除、回收1、设备本着“谁使用谁回收”原则。设备拆除回收需要由另外一个单位完成的,必须由调度指挥中心
10、、使用单位、回收单位、设备组、电管队根据设备台帐确定使用单位的设备情况现场办理交接手续;丢失部分由使用单位按原值赔偿。回收单位回收设备升井后,到设备组办理转帐手续,并经设备组、回收单位现场验收签字;回收过程中丢失部分由回收单位原值赔偿;需要进行交接,而又未办理手续(以签字单为准)就拆除的,一切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并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特殊情况,需经设备组同意,否则罚款200元/台。2、设备必须成套回收。3、在硐室封闭前设备责任单位必须把设备回收完毕,否则按价赔偿,责任单位和封闭单位各承担一半。4、装车回收的设备,机运事业部按押车人的要求送到指定位置,否则罚50元/车。如果回收的设备在井
11、口放置超过12小时,则按每天200元/台进行罚款。对于夜间升井的设备,机运事业部不允许将装有设备的车辆推移到矸石山,发现一次罚机运事业部200元/台。5、设备回收应及时通知设备组,并经设备跟踪员、经管部、财务、审计、使用单位设备网员和机厂人员共同验收后方可交于机厂检修;同时填写交接单一式五份,各单位签字认同,不签字者罚款100元/次。回收设备零部件不全者,所缺部分按原值赔偿。设备修好后,由修理单位送交设备组统一验收发放。6、井下生产系统设备回收结束后,设备跟踪员三日内做好考核工作,否则罚管理员50元。第十一条:设备维修1、设备维修前,动力物资保障部、经营管理部、审计站、财务部、承修单位等单位对
12、待修设备进行维修等级鉴定,确定大、中、小修类型,同时承修单位要做好维修预算书报相关部门审核后执行;对维修材料、配件等提出要求并填制设备维修协议书,协议书一式四份,设备组、经营管理部、财务部、机厂各执一份,。2、承修单位应根据矿的生产需要及每月设备维修计划按期修复设备,以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并按照规定的标准选用材料以及配件;在设备维修过程中,送修单位、经营管理部和设备组应安排人员,进行设备及配件在维修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以确认维修的内容,保证维修的质量。对于在维修中出现的验收前没有发现的设备和配件存在的问题,由此引起的材料费用和人工费用的增加或减少,由送修单位、设备组、经营管理部、审计站和机厂共
13、同再次认定签证的“增补设备维修报告单”后,确定增减维修所需的材料费用和人工费用,否则按原维修单执行。3、承修单位不经鉴定不得随意拆套维修,否则按每台200元进行罚款。4、修复的设备,由承修方申请,动力物资保障部(设备组、电管队)及矿相关职能单位(外修设备有财务科参加),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填写修复验收单或设备大修竣工报告单,由承修方在二日内将修复设备送交设备组。5、设备组必须对修复的设备建立台账,经常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中小修后的电气设备质保期必须保证在三个月以上,机械设备质保期必须保证在六个月以上,大修的设备质保期必须保证在一年以上,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质保期内出
14、现的设备故障,设备组要按照规定进行理赔处理。 6、设备组根据矿设备修理情况以及生产的要求,每月25日编制下月设备维修计划,并报经营管理部、分管矿长审批后执行。7、其余不详之处见内部市场设备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设备报废、封存或启封的管理1、凡属固定资产的设备报废,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报废。、超过使用年限,且无使用价值。、损坏严重而无修复价值(一次修复价格超过原值的80%)。、淘汰或高耗能设备。已提折旧达80以上单台设备原值三万元,设备确需报废的,须经矿有关部门批准,其余值摊入成本。凡报废设备由使用单位把设备残体送设备组待处理。、申请报废设备在未批准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
15、将其中可利用部分拆价入帐,入库保管;报废设备的残体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与更新费用;凡批准报废的设备或残体由设备组统一整理保管上交。、库存设备必须完好,并妥善保管,长期保养,严禁拆套,防止丢失损坏。第十三条:设备评比、奖罚自本办法下发后,各使用设备单位应及时上报网员名单,并在一月内布置本单位设备牌板以及相应的帐卡,每月矿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设备完好检查,并评比打分。1、每季度开展一次评比活动,评出优秀单位给予一定奖励。2、单位机电设备管理综合指标每月达到95、5、1(全矿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95%;设备待修率5%;机电事故率1%),井下奖10元/台;低于95、5、1者,井下罚15元/台,地面罚20
16、元/台。3、回收奖罚一、井下回收各类设备以及配件如达到以下规定,按原值3奖励,否则按价赔偿。1、溜槽、电机、开关、齿箱、机头、机尾回收率100:按原值的3奖励,如丢失,按原值罚款。2、刮板、链条、连接环、回收率95以上,超过或低于该标准,按超出或低于部分原值的3进行奖罚。3、中间架、上、下托辊、杠杆回收率100,按原值的3奖励,如丢失,按原值罚款;回收皮带每条不少于90米,否则罚款1000元/条。皮带升井后由回收单位打成捆交设备组。4、绞车、喷浆机、扒矸机、局扇、大小水泵、皮带机(成套)、变压器、掘进机、采煤机等回收率应达到100;凡设备原值超过10万元台(套),每台套回收奖励标准为原值的05
17、,低于10万元台(套),每台套回收奖励标准为原值的1。5、对烧电机者,井下电机罚款60元KW,地面100元KW。凡连续半年无烧电机事故,矿将给与原值的3奖励;烧潜水泵者罚款100元KW。6、为鼓励各单位爱惜设备,加强设备维护,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设备利用效率,降低设备租赁及修理费用,提高企业效益,特作如下规定:、修理费用按使用单位使用设备实际数量进行分摊,每月25日下达各单位修理费用指标;、修理费用按设备原值的2-5%核定,节奖超罚,比例按5-15%;、各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检修维护,尽量减少设备损坏,提高设备的效力;7、以上各种罚款均由动力物资保障部设备组出罚款单据,月度统计,经分管部长、机电矿长审批,由经营管理部、财务部列账,作为对损坏设备的修理基金和每月的设备管理评比的奖励基金。其中奖罚金额与各使用单位党政负责人、机电负责人、生产队长挂钩(挂钩比例:党政领导各占10%,机电负责人占10%,生产队长占10%),切实让大家感受到自己的责、权、利。8、 实行月考核季度兑现;每月提取50%奖励给设备管理好的单位以及有关人员。9、各种修理费用和奖励按经营联责考核办法执行。第十四条、特殊设备的检验规定1、凡要求强制性检验的设备,维护单位必须按要求定期检验。检验单位出据的检验报告,各设备维护单位必须送一份给动力物资保障部资料室。2、检验不合格项,使用单位必须制定整改计划,报分管矿长批示。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