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分则复习指导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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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分则复习指导4.精品文档.目录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分则复习指导(4)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分则复习指导(4)第八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则第二章)第一节重点罪名公共安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与侵犯人身、毁坏财物的竞合放火罪、失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正条类型:第114条o第116条o117条o118条危险犯o第115条o第119条结果加重犯。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与伤害、杀人罪的区别: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工具罪正在
2、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具体危险足以使交通工具有倾覆危险。组织、领导、参加怖组织罪实施其他罪的数罪并罚;劫持航空器罪暴力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飞行中:自关闭舱门时到开启舱门时止。跨国犯罪的属于国际罪行普遍管辖。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修正从事生产作业人员;另生产、作业的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1)与生活过失的界限;(2)与其他事故型犯罪的关系:危险物品肇事罪、过失爆炸。交通肇事罪:(1)结果加重犯:逃逸致人死亡;(2)与重大责任事故的区别:违反的规章或认定过失的标准
3、不同。过失犯罪的认定与适用例: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005年真题,单选)A. 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B. 按交通肇事罪处理;C. 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D. 按意外事件处理(1)过失判断:违反造作规程,即暗示具有过失排除D意外事件。(2)法律适用:法条竞合特别规定优先,排除A.(3)“违反操作规程”而非交通规则,选C排除B.第二节普通罪名爆炸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资助怖组织活动组织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
4、枪的人员与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在结果要件上不同。4.丢失枪支不报罪,故意犯o不作为犯o结果超过(故意认识范围的)客观可罚要素。5.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之危险品肇事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作为犯o身份犯有报告职责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第九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国家安全罪军职罪第一节危害国防利益罪一、重点罪名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区别:阻碍军人执行军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公共安全破坏罪的区别,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尚未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285条的(非法侵入
5、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定罪处罚;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同时构成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369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军事通信)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普通罪名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一、重点罪名间谍罪,第110条的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其任务谍报任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与间谍罪关系;(2)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互联网上公然披露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发送至境外电子信箱的,本罪。二、普通罪名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
6、动罪:分裂国家颠覆政府武装暴乱及其煽动行为。叛逃罪:在岗时擅离岗位叛逃。第三节军职罪一、重点罪名战时自伤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军人“涉密犯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其特点是:主体均为“现役军人”,对象为“军事”秘密。若非军人故意泄漏军事秘密的,不成立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可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若军人故意泄漏国家秘密(非军事秘密)的,不成立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可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二、普通罪名:投降罪;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其对象不包括枪支、弹药罪。司法考试刑法
7、复习指导:渎职罪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行为方式 擅权。这是指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 弃权。这是指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这表明,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8、越权。这是指超越职权处理事项。(2)成立本罪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主观必须是故意。不过,对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需要行为人主观有认识。(4)徇私舞弊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5)法条竞合。刑法渎职罪一章规定了许多具体的滥用职权犯罪,与滥用职权罪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两罪,优先适用特殊法条。2.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行为方式:一是不履行职责,也即不作为的方式;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2)主观必须是过失(3)法条竞合:刑法渎职罪一章规定了许多
9、具体的玩忽职守的犯罪,与玩忽职守罪属于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两罪时,优先适用特殊法条。3.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1)相似点:一是行为方式上都包括不履行职责这种不作为方式。二是都要求造成严重后果。(2)区分点: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
10、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
11、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行为
12、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乙在打扫卧室时,从地上拾到一张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乙未将此卡交给甲某,并于4日后到某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分3次取出2000余元(乙以前陪同甲取款时知道了密码)。甲曾问过乙是否见过此卡,乙称未见过。后甲报案,乙被查获。甲虽然搬家,但因为未退房而继续控制着该房屋,既然如此,该房屋内的一切财物(包括牡丹灵通卡)仍然由甲占有,故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2)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
13、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这些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3)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行为人非法取得该宠物的,成立盗窃罪。(4)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从主观上说,占有只要求他人对其事实上支配的财物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既包括明确的支配意识,
14、也包括潜在的支配意识。占有意思对事实的支配的认定起补充作用。例如,处于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上的钱包,一般来说属于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但如果他人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该道路上后,一直看守着该钱包时,该钱包仍然由他人占有。行为人拿走该钱包的,属于盗窃。在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遗忘物时,还要通过考察财物的形状、体积、价值、通常的存放状态等,得出合理结论。例如,一辆新轿车,一般来说,无论停放在何处,也无论是否锁门,都不能认定为遗忘物,而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一辆停在马路边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一般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不能认定为遗忘物。而马路上的一个钱包,一般会被认为是遗忘物。但如果钱包所有者就
15、在旁边注视着钱包,则仍然由所有者占有。对财物占有的判断,存在以下几个疑难问题:第一,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这关系到下位者的犯罪行为性质。例如,私营商店的店主与店员共同管理商店的财物,店员是否占有商店的财物?如持肯定回答,则店员取走该财物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盗窃罪,只能成立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如持否定回答,则店员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可能成立盗窃罪。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
16、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第二,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是否同时占有封缄物的内容(财物)?如B将手提箱(箱内有贵重金属)上锁后委托A保管时,A是否占有其中的贵重金属?区别说认为,手提箱整体由A占有,但其中的贵重金属由B占有。A不法所有手提箱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取出手提箱中的贵重金属的,成立盗窃罪。修正区别说认为,手提箱整体由A占有,但其中的贵重金属由A与B共同占有。因此,A不法所有手提箱整体的,成立侵占罪;不法取得其中的贵重金属的,
17、成立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竞合,按盗窃罪论处。非区别说认为,手提箱整体与其中的贵重金属没有区别,性质相同。其中有人认为均由A占有;有人认为均由B占有。本文赞成区别说。表面上看,区别说有自相矛盾之嫌,即不法取得贵重金属的成立较重的盗窃罪,而不法所有手提箱整体的反而成立较轻的侵占罪,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即使A不法所有手提箱整体,但只要没有打开手提箱物,B对手提箱中贵重金属的占有仍然没有受到侵害;如果A不法所有手提箱整体,并打开手提箱进而不法取得其中的贵重金属,当然应认定为盗窃罪。实际,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也间接说明封缄物的内容仍然由委托人占有。第三,关于死者的占有性质,也直接关系到行为的性
18、质。死者的占有主要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他人财物的意思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不法所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3)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对于第(1)种情况,应认定为抢劫罪。在国外争论较大的是后两种情况。死者占有肯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盗窃罪;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侵占罪;此外还有不同的折中看法,如认为第(2)种情况成立盗窃罪,第(3)种情况成立侵占罪。应当肯定,后两种情况值得科处刑罚。在日本等国,即使否认死者的占有,也因为其侵占脱离占有物罪的对象包括“其他脱离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能够以侵占脱离占有物罪论
19、处。但在我国,如果将侵占罪中的“遗忘物”作字面意义的解释,又采取死者占有否定说,对上述两种行为就难以认定为犯罪。这可能不合适。所以,解决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将遗忘物作实质意义的解释,从而将上述两种行为认定为侵占罪。但将死者身上或身边的财物解释为遗忘物,能否被国民接受,还值得研究。二是肯定死者的占有,对上述行为认定为盗窃罪。这种解释容易被国民接受,但是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他就不可能在客观上继续支配财物,也不可能有支配财物的意思。而且,死者身边或者身上的财物,不管相对于先前的杀害者,还是相对于无关的第三者,性质应是相同的。所以,肯定死者的占有也存在疑问。尽管如此,笔者仍然倾向于肯定死者的占有,
20、将上述后两种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当然,如果无关的第三者在他人死亡相当长时间后,才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的,则有认定为侵占罪的可能性。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某些财物,本来由他人占有,但行为人可能误认为遗忘物。这是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不是财物本身的性质问题。例如,长途客车司机B将代为他人购买的10余部手机装入一黑色包内,然后将包放在驾驶座位后(第一排乘客座位前)。A上车后坐在第一排时,就发现该包,并以为该包为与自己同排并坐的C所有。C下车后,A发现该包仍在车内,便以为C遗忘了包,于是A提前下车,将包据为己有。实际上,该包属于B占有,而非遗忘物,但A误以为是遗忘物。也可能存在完全相反的情况,即本来是遗忘物,但行
21、为人误以为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此类案件,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为侵占罪,而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是严重且常发的案件,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正确处理。1.如何理解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与强取行为?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暴力一词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含义和不同要求。首先,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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