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医疗损害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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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医疗损害责任.精品文档.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医疗损害责任。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
2、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上,受害人须举证证明医务人员具有过错。不再采
3、用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这是法律的变化)(侵权责任法第54条)判断医务人员过失的标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则为具有过失。具体而言,过错的判断采用混合标准,对于法定诊疗义务和基本性操作的诊疗义务,采用全国标准,不应地区、资质而由差异;其他的诊疗义务的标准,采用本地标准,可以考虑地区差异(北京与延安的差异),资质差异(医师与主任差异),落后地区的医务人员注意义务可以稍低(侵权责任法第57条)三种例外:下列三种情形采用过错推定,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诊疗。(c)伪造
4、、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医疗事故鉴定不再作为前置程序;结束此前(医疗事故侵权与医疗过错侵权并存)的双轨制。2. 责任主体: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须注意: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相当特殊:首先,须义务人员具有过错。无过错则无医疗损害责任。医务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医务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医疗机构采广义(包括美容机构),只要不是非法行医,都算。3.免责事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免责: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主要指不遵医嘱诊疗,不遵医嘱用药)但有例外:若患者不
5、遵医嘱是因为医疗机构未经告知义务,不能免责;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侵权责任法第60条)(二)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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