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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试用期没签合同一告一个准吗(没合同辞退员工赔偿标准) 许多企业老板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员工的一块“免死金牌”,只要公司和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就不能轻易解雇员工。 因此,大部分公司也都在想方设法的避开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做法就是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但,这样的做法真的可行吗? 各地关于延长劳动期限的相关规定 1. 北京、山东等地区就明确规定了只要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就视为企业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 2. 深圳、江苏等地区明确规定了企业与员工协商全都,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肯定期限(6个月)的,视为订立
2、下一个劳动合同(续订)。 3. 还有一些地区对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没有规定,但是依据已有的案例汇总分析得出,这些没有相关规定的地区,许多都是沿用北京、山东的思路。 因此,关于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是否会视为续订劳动合同,还是要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许多公司都担忧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辞退员工了。 但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大区分就在于: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日期,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即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员工端上了铁饭碗。 除了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外,二者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3、的情形都是一样的。 要知道企业在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将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性。 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在预备续签时就应慎重考虑! 千万不要寄盼望于一些“小计谋”或“小策略”,这样极有可能导致公司赔了夫人又折兵! 延长劳动期限 = 续订劳动合同? 三年前,王仁(化名)进了深圳一家销售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从17年4月1日到18年3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后来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又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商定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延长到18年12月31日,其他内容不变。 18年12月30日,王仁向公司提出了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恳求,他认为已经和公司连续订立二
4、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依法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公司不同意,这明明只签过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也仅仅只是协商延长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自然不能视为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于是,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了与王仁的劳动关系。 随后王仁向仲裁委提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终仲裁委也裁决,公司应向王仁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但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其实,本案的关键在王仁与公司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是否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情形。 双方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为9个月,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因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应视为续订了其次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时间上具备连续性,可以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此情形下,王仁提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公司依法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公司单方终止了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王仁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满意的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全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疫情期间,易法通会员客户有法律需求,可通过微信1对1联系专属法务企业微信,我们快速响应,为您高效解决法律问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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