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二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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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合同法二解释.精品文档.合同法解释二的重大变化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有限应用针对这波金融危机的影响,最高法及时出台了合同法解释二,其中第26条明确了情事变更原则,这是对合同法的重大突破。合同法草案稿曾三次规定了该原则,考虑到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特别是商业风险不易区分,并担心法官因此而滥用自由裁量权才为在合同法中没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其被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继续维持该合同之原有效力对受情事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允许该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可知情事变更原则的
2、适用条件(即其要件)包括以下几项:1、须有情事之变更;2、 情事变更须于法律行为成立后、债务关系消灭以前发生;3、情事之变更,须未为当事人所预料,而且具有不能预料之性质;4、 情事之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5、情事的变更导致履行合同将会显失公平。但掌握起来很难界定。为此,最高法负责人要求,对使用情事变更的个案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情事变更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有明显体现(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
3、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函(1992年3月6日),法函199227号中首次承认情势变更。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娱乐有限公司与海南华信物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终字第29号)按照情事变更原则进行了判决。商业交易风险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商业交易风险一般是属于交易双方可以预见到的正常风险。如某以商品的涨价规律是能预测的,这就是商业风险,不能使用情事变更原则。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2004)民一终字第104号对于商品房合同项下房产价格比当时当地的同类房屋交易价格有所上涨,亦属与三木公司应当预见的商业风险。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
5、)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也就是说,虽然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但能克服的也不构成不可抗力。民法通则153条、合同法117条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中机通用进出口公司诉天津港第二港埠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案天津高院(1999)高经终字第9号否决了不可抗力的情形;罗倩诉奥士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支持了不可抗力。二、格式条款的进一步完善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规
6、定了格式条款的完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这一条款对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可以说一大好消息。这些公司通过完善合同条款,达到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因此该解释的出台对广大消费者签订合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该内容高度注意,慎重使用自己的权利。三、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合同法
7、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强制性规定做了限制性解释,认为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才能确认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先生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7年5月30日)对两个规范作了明确阐述。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只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
8、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管理性规范通常使用“不得”、“应当”、“必须”等字眼,学理上又称为义务性规范,即使违反了此规范,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可以通过处罚等方式进行规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条款属于管理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规范,其仅仅是对物权行为的限制,并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该条规定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6条和第122条规定的是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课以了公司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特殊义务,但是并不直接约束公司相对人。正如
9、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众多强制性规则,然而根据该法第8章规定只有违反特定强制性规则并且合同尚未履行的,才可以撤销合同,否则只是相关当事人接受公法处罚,但是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公司法第16条和第122条的强制性实际上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权限的限制,认定公司违规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0条而非第52条。因此,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只要担保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公司担保违规的,该担保行为即为有效。而效力性规范通常使用“应。否则。”字眼。如,法律规定“不动产赠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就是一个效力行规范。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
10、效力的合同。民通意见第118条关于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无效的规定在理论上不科学,且与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是相违背。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是一个独立的意思表示,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宣告合同无效情况,并不是因为合同双方意思表示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而是因为承租人主张权利而造成合同无效,这意味着还存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可能因民通意见第118条承租人不主张权利而有效的情况,也可因承租人承租人主张权利而合同无效,这与合同无效的本质不相符合。依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理解,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出租人出卖的房屋上附有已经出租的负担,或者虽然知道房屋已出租,但不知道出租人未尽通知义务
11、,就不能认定为无效。特别依物权法的规定,出租人已经将房屋过户登记给善意第三人后,就更不宜当认定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在函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时指出:“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
12、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虽然没明确规定无效,但继续有效将损害社会利益可以认定为效力行规范,以此确认合同无效。四、明确了摁指印及违约金等规定的条款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即使不签字,只要按指印也应认为有效成立,增加了合同成立的形式。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进行明确。对于调整违约金有了明显的法律依据。第一次明确了悬赏广告的效力,结束了对悬赏广
13、告效力的争议。扩大了“交易习惯”的范围。对“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强调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
14、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表现在,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而约定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其联系表现在:约定解除可以对法定解除作补充。比如约定违反合同中的任何一项规定,不论程度如何,均可解除合同。本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的何谓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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