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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四川省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精品文档.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购置和使用小汽车有关规定的通知2010-6-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购置和使用小汽车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年9月30日 川委厅200091号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严格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也有少数机关单位违反规定购置和使用小汽车,既加重了财政负担,也助长了攀比奢侈的不良风气,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为些,特就重申购置和使用小汽车的有关规定作如下通
2、知。 一、配备和购置小汽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使用国产车的原则。 (二)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下的小轿车,副省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下的小轿车。 (三)省级部门和市、地、州、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价格控制在25万元(含25万元)以内、排气量2.0 升(含2.0升)以下。 (四)省级部门和市、地、州淀领导机关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价格25万元以上、排气量2.0升以上小轿车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从严审批,并送省级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备案;其价格不得超过30万元、排气最原则上不得超过2.6升。特殊公务用车不得作为领
3、导干部的工作用车,对违规都按违反规定购置和使用小汽车处理。 (五)公安机关的一般公务用小轿车购车价格和排气量按照党政机关的配备使用标准执行。公安警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由省公安厅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标准和审批程序,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县处级(含县、市、区级领导机关,市、地、州的部门,省级机关的处、室)以正反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购置价格25万元以上、排气量2.0升以上的小轿车,对违规者要严肃查处。 小汽车的价格和排量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购车标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好超标准小汽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牌证。特殊公务用车,凭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批文办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
4、按编制购置小汽车。省级各部门购车,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规定的标准范围由提出配备计划,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规定统一购置。各市、地、州领导机关的车辆购置,要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二、管理和使用小汽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使用的小汽车,5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更换。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的,不准购置新车。 (二)各单位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其他单位的名义上户,也不得用私人名义上户。 (三)严格禁止公车私用。遇有特殊情况
5、需要用车,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缴费。 (四)各级机关单位的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借用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小汽车。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加强车辆管理,逗硬执行。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公安专段牌证 (一)警车、公安专段牌证的核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对不属于核发范围的,一律不得办理。 (二)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车、公安专段牌证。已经使用的,要进行纠正,更换符合规定的汽车牌证。 四、今后再发生违反规定购置和使用小汽车的,一律视作顶风违纪,要从重或加 重处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购置和使用小汽
6、车的,要及时查处。要严格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县委(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15号)、关于禁止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通知(中纪办1996114号)的规定,给予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违反规定购置超标准小汽车,要收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处理。要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核减所在单位当年相当于购车款数量的经费。 (二)对不严格按规定审批把关,或有问题不查、不报、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业务行政主管人员,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因配备、购置和使用小汽车工作领导不力、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党风廉政责任
7、制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强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中纪发19994号)文件要求,追究主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纪检监察机关失察失职的,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 五、本通知重申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汽车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年9月6日 川委办199449号2007年03月20日 近几年来,我省各市、地、州和省级各部门在加强小汽车管理、控制小汽车增长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减少财政开支,加强廉政建设,转变机关作风起了积极的
8、作用。但由于少数地方、个别单位对小汽车的管理和控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致使小汽车增长速度过快,档次越来越高,有的甚至违反规定,任意购置和更换高级轿车,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小汽车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一、继续实行小汽车编制管理全省除三资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外,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购买小汽车,包括公、检、法、司等单位使用的业务车继续实行编制管理。各级控办、公安、交通稽征部门应凭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下达的编制批文办理车辆上户和养路费征收或减免手续。二、小汽车的购置和编制审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
9、理的事业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提出本地区年度新增编制和更新计划,报省政论审批。在申请下年度编制计划的同时将当年编制执行情况报省政府。 今年10月以前,各市、地、州和省级各部门要按本文规定,对现有汽车进行一次清理,登记造册,于年底上报1995年小汽车编制计划时一并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地、各单位要根据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按照省纪委和省监察厅的有关规定,切实抓好清理违纪购买豪华小汽车的工作,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二)各市、地、州和省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核定的编制指标额度,不得超指标自行下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无论是新增
10、编制或更新,都要严格执行配车标准。新购车辆既要纳入统一计划安排,又要有正当的资金来源方准购置。各级控办要严格把关,在审批购置小汽车时,要严格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额度以内。 (三)企业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省政府不再统一下达指标,但应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完成税利情况,由当地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对没有完成税收、严重亏损、借贷未还、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一律不得批准购买小汽车或另加小汽车编制。严禁使用贷款、借款和集资款购买小汽车。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公、检、法、司和省级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为本系统下属单位配备业务专用车,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按年度提出配备方案,
11、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凡未经批准擅自为下属单位配备的各种车辆,各地一律不得办理入户手续。 (五)严格控制购买进口小汽车,严禁购买走私车。经批准购买的进口小汽车和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组装车,除纳入编制管理外,其余有关手续仍按川办发19947号文件执行。凡购买的走私车,一律没收。 三、小汽车的使用管理 (一)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的各类小汽车,属于国有资产,只能按规定使用,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各使用单位只有使用和管理权,没有财产权,不许擅自处理。小汽车的调整、异动和报废更新,须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对擅自转借或处理的单位,一律不予购置补充新车,并要核减被
12、处理的车辆编制。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未级主管部门批准,均不得办理转籍、过户等手续。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超编车,由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出的,经批准后可作一次性使用,但到期后只报废,不能更新。 (三)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单位的小汽车,由主管部门统一收回调剂使用。四、小汽车编制管理的职责分工 省级各部门及所属驻成都地区的单位和各市、地、州领导机关的小汽车编制,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审批管理。中央驻川机构的小汽车编制,在成都地区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在市、地、州的由所在地政府或行署负责管理。五、配备小汽车的标准 (一)正省级干部和省级常务
13、副职领导干部每人配备工作专用车1辆,其他领导干部不配专车,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保证用车。省级部、委、厅、局级干部,各市、地、州委、人大、政府和行署、政协的正副职领导干部,1至3人配1辆,4至6人配2辆,6人以上每增加3人增配1辆。以上单位除按领导干部职数、标准配车外,可再配6辆以下公务、接待用车。(二)各市、地、州行政财务关系单列的部、委、局级单位,可配备1至2辆公务用车;各县(含县级市、区)领导机关,根据不同的交通、经济状况,配12辆以下公务用车,县属各局和镇、乡领导机构,有条件的可配1辆公务用车;独立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的工作性质、任务可配备1至4辆公务用车,以上单位不得配备排
14、气量在2.0升以上的小汽车和进口越野车(含进口件组装车)。(三)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应按一个单位配备车辆的标准执行。 (四)离休干部配车,仍按川委办198982号文件执行。六、本通知所指“小汽车”是指19座及其以下的所有以乘座为主的小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各种业务专用车。特种车和各种货车、长安牌微型箱式货车及同类车辆不占用小汽车编制。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小汽车编制、使用管理方面的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机关车辆管理的规定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414号)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
15、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我省省级机关小汽车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就省级机关车辆的配备、购置、使用和报废更新以及对驾驶员和管理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配备更新(一)从1997年1月1日起,凡需购置机动车的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当年新增或更新计划。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和单位自筹资金情况以及单位的车辆编制数和车况,提出符合规定标准的车型的购车方案,报财政厅后统一购买。(二)编制按配车标准已核满的单位,除编制内补充外一律只更新,不新增,并实行购一交一,以旧换新的制度。超编车辆只报废不更新。(三)省级领导干部配备车辆和单位公务用车标准仍按川委办
16、199477号文件规定执行。离(退)休干部用车按川委办198982号文件规定,一律实行补助交通费的办法,不再按人配车。如因公务活动需要用车,由单位统一安排,对原已按中央有关规定配有专车的省级离休干部,车辆可继续保留,但本人不用时应由单位统一安排使用。(四)原在各部委、厅局任职的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调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其它部门工作的,从调出之日起,其工作用车一律由调入单位保障。二、车辆管理(五)机关单位配备的各种机动车都属于国有资产,不得随意调拨、变卖,公安、车管和稽征部门应凭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的调拨手续办理车辆过户、养路费和转籍等手续。(六)车辆报废更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将正
17、常使用的车辆变卖、转让或报废,空出编制购买新车。省级领导干部配备的车辆,使用时间较长,行驶在15万公里以上的,可根据车辆技术状况,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负责提出更新方案,逐步更换。(七)机关的各种机动车主要任务是保证机关公务活动和相关业务工作使用,不能随意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更不能将车辆长期租借给外单位使用。如确有多余的车辆可进行经营活动的,应事先向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并不得再享受财政拨的购置费和维修经费。隐瞒不报的,按挪用国家财产(物资)处理。(八)为减轻各单位的经济负担,从1997年1月起,机关在编车辆实行集中统一保险,事故理赔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向承保公司索赔。省属事业单位如需参加统一保险,可提前向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费用自理。(九)建立完善的车辆历史记录簿。新车投入使用后,要按车历纪录的要求,详细登记行驶里程、维修、换件和事故等情况。申报汽车更新或修理必须出具车历记录簿。凡无记录或记录不全的车辆,一律不安排维修和更新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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