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务用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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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四川省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精品文档.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购置和使用小汽车有关规定的通知2010-6-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购置和使用小汽车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年9月30日 川委厅200091号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严格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也有少数机关单位违反规定购置和使用小汽车,既加重了财政负担,也助长了攀比奢侈的不良风气,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为些,特就重申购置和使用小汽车的有关规定作如下通
2、知。 一、配备和购置小汽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使用国产车的原则。 (二)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下的小轿车,副省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下的小轿车。 (三)省级部门和市、地、州、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价格控制在25万元(含25万元)以内、排气量2.0 升(含2.0升)以下。 (四)省级部门和市、地、州淀领导机关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价格25万元以上、排气量2.0升以上小轿车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从严审批,并送省级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备案;其价格不得超过30万元、排气最原则上不得超过2.6升。特殊公务用车不得作为领
3、导干部的工作用车,对违规都按违反规定购置和使用小汽车处理。 (五)公安机关的一般公务用小轿车购车价格和排气量按照党政机关的配备使用标准执行。公安警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由省公安厅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标准和审批程序,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县处级(含县、市、区级领导机关,市、地、州的部门,省级机关的处、室)以正反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购置价格25万元以上、排气量2.0升以上的小轿车,对违规者要严肃查处。 小汽车的价格和排量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购车标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好超标准小汽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牌证。特殊公务用车,凭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批文办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
4、按编制购置小汽车。省级各部门购车,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规定的标准范围由提出配备计划,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规定统一购置。各市、地、州领导机关的车辆购置,要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二、管理和使用小汽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使用的小汽车,5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更换。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的,不准购置新车。 (二)各单位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其他单位的名义上户,也不得用私人名义上户。 (三)严格禁止公车私用。遇有特殊情况
5、需要用车,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缴费。 (四)各级机关单位的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借用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小汽车。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加强车辆管理,逗硬执行。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公安专段牌证 (一)警车、公安专段牌证的核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对不属于核发范围的,一律不得办理。 (二)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车、公安专段牌证。已经使用的,要进行纠正,更换符合规定的汽车牌证。 四、今后再发生违反规定购置和使用小汽车的,一律视作顶风违纪,要从重或加 重处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购置和使用小汽
6、车的,要及时查处。要严格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县委(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15号)、关于禁止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通知(中纪办1996114号)的规定,给予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违反规定购置超标准小汽车,要收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处理。要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核减所在单位当年相当于购车款数量的经费。 (二)对不严格按规定审批把关,或有问题不查、不报、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业务行政主管人员,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因配备、购置和使用小汽车工作领导不力、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党风廉政责任
7、制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强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中纪发19994号)文件要求,追究主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纪检监察机关失察失职的,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 五、本通知重申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汽车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年9月6日 川委办199449号2007年03月20日 近几年来,我省各市、地、州和省级各部门在加强小汽车管理、控制小汽车增长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减少财政开支,加强廉政建设,转变机关作风起了积极的
8、作用。但由于少数地方、个别单位对小汽车的管理和控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致使小汽车增长速度过快,档次越来越高,有的甚至违反规定,任意购置和更换高级轿车,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小汽车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一、继续实行小汽车编制管理全省除三资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外,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购买小汽车,包括公、检、法、司等单位使用的业务车继续实行编制管理。各级控办、公安、交通稽征部门应凭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下达的编制批文办理车辆上户和养路费征收或减免手续。二、小汽车的购置和编制审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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