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5年05月27日 12:56 来源: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 号)规定,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执行。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国家
2、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中标银行。第三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中央部委所属院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管理,地方院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管理。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发生额及风险补偿比例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五条 各普通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直接拨给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3、。第六条 当年尚未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当年实际贷款额风险补偿比例50%。第七条 已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其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上一学年度本校学生的金额违约率挂钩,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考核确定。第八条 金额违约率是指连续超过90天未履行合同的贷款本息金额占进入还款期的贷款本息金额的比率。第九条 经办银行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实际
4、发放额和违约率,采用加权平均方式,计算确定各高校本年度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于10月底前将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扣拨经费的依据。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将各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具体数额书面通知高校,高校据此在有关会计科目中列支。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额,按照协议比例,确定实际应支付给银行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按协议规定,在每年12月底前将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经办银行。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每年应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财政
5、部门审批后,抄报人民银行(分行或中心支行)、银监会(局),并向高校通报。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要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门以联合发文形式负责解释。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发布时间:2006-8-16 17:20:54字体显示:大 中 小点击:820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院校: 我省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机制实施两年多来,在各级教育、财政、金融部门的支持和各高校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并结合本省实际,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6、落实的同时,采用“先协商后招标”等具体办法,保证了助学贷款工作的连续性,按照新机制新政策的基本要求稳步推进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但是,新机制新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一些具体问题,特别是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使用办法还不够明确,影响了作用的发挥。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是由财政预算内拨款和学校预算外收入构成的,主要用于一些贷款毕业生还款时遇到的实际困难,给予适当帮助,以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良性循环的专项资金,不得直接或变相转为其他用途。为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全面落实,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
7、金(以下简称风险金)管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校风险金的来源和主要构成。 1、财政预算内拨款:公办高校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照当年实际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学校。省级财政按公办普通本科院校3%、农林师范院校3.5%和高职高专院校4%的比例拨付省属高校,包干使用。 2、高校预算外收入配套:高校按财政拨款资金总量1:1的比例,从每年学费收入20%用于“奖、贷、助、补、减”的专项资金中提取风险金;高校风险金年末累计余额低于贷款余额的10%或遇特殊情况时,可以适当提高提取比例。 3、助学贷款奖励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奖励资金、风险金利息以及有关部门下拨学校非指定用途的资助贫困家庭学
8、生相关资金等应全部纳入风险金管理。 4、社会捐赠:高校风险金低于年末国家助学贷款余额的10%时,校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对学校非指定用途的捐赠,应首先部分或全部用于风险金。二、建立健全高校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 1、高校风险金应实行专项专帐管理,从2006年起,高校风险金专帐年末余额不得低于国家助学贷款余额的10%。超过10%时,学校配套的部分可停止提取。 2、各高校要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风险金管理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集体研究制度,制定本校风险金管理使用具体办法,报教育、财政部门及省学生贷款中心备案,并抄送经办银行。三、规范高校风险补偿金的支出管理。 1、按照省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家 助学 贷款风险 补偿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