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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国家赔偿法简答问答.精品文档.1. 行政追偿的要件?答: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司、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或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2行政赔偿事项的范围?答: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2)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的违法行为。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
2、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行为。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 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3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答: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17条、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司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4刑事追偿的要件?答:1) 执
3、行职务的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2) 必须在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后才能行使追偿权。3) 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有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右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司身体伤害行为的。4) 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1、国家赔偿的概念:国家赔偿是指国家通过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义务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包括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能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4、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以及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 2、国家赔偿的特征: 1)赔偿主体的特定性。赔偿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只能是国家,而不能是其他人。在国家赔偿责任中,行为主体与赔偿主体是相分离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赔偿主体都是国家。就是说,是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国家才承担责任。无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主观状态如何,国家都应承担
5、赔偿责任。当然,国家赔偿责任并不排队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即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在国家赔偿法中体现为国家追偿权。 2)赔偿基础的职权性。赔偿基础的职权性是指国家赔偿责任只能发生在行使国家职权的过程中。没有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就不可能发生国家赔偿责任。在行使国家职权过程中,职权的行使者与相对人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被管理者处于弱者的地位。基于此我国立法机关将国家赔偿责任予以单独立法,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对我国赔偿责任亦有规定。 3)赔偿范围的限定性:赔偿范围的限定性指的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完全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范围主要
6、体现在:对财产损害,只赔偿实际损失,即直接损失,而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对人身伤害,不允许单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示;受害人可以取得赔偿权利的范围通过法律作出了严格限制;对损害赔偿金,法律明确规定了计算标准。 4)赔偿程序的特殊性:赔偿程序的特殊性是指受害人请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途径是特殊的,不同于一般的赔偿请求途径。其主要体现在:赔偿请求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即必须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但对行政赔偿而言,如果受害人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也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刑事赔偿不实行诉讼程序,受害人只能通过非诉讼程序求偿。对于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收取任何旨骼
7、。 5)赔偿费用的专门性赔偿费用的专门性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费用是由国家财政列支的。如国家赔偿法第29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3、国家赔偿的功能: 1)权利救济功能:指当公民、组织的合示权益受到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违法侵犯并造成损害时,国家赔偿所具有的对公民组织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给予恢复或弥补的功能。 2)制约与预防功能:是指国家赔偿所具有的预防和控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侵权行为,促进国家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和国家工作人员加强自律的作用。 3)公务保护功能 4)保护海外侨民在受到外国政府侵害时获得救济的功能。 5)调整公私利益的功能 6)体现民主和标示法治
8、的功能。 4、国家赔偿的类型: 1)立法赔偿 2)行政赔偿 3)司法赔偿 5、国家赔偿法的概念: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6、国家赔偿法的渊源: 1)宪法; 2)国家赔偿法典; 3)民法通则; 4)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5)行政复议法; 6)其他涉及国家赔偿的单行法律; 7)法律解释。国家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即国家在具备什么条件下才能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条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可以概括成以下四个要件。(一)主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所要解决的是谁的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9、问题,该主体具体包括: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及其工作人员。谁的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问题。 1、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各类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具有双重法律身份,当他们以机关法人(私法人)的岙份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诉讼活动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害时,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由机关法人从自己的经费中支出,从而承担民事责任。当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各种职能时,其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强制力,不同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
10、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宪法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我国国家赔偿法只确认了其中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作为主体,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除具有司法职能以外的军事机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担任国家职务,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仅限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我国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仅限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必须在国家机关中工作,二是担任一定国家职务,依法从事公务。 3、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和人员国家事务管理的复杂化、专业化决定了编制有限的国家机关必
11、须将部分职能授予其他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人员行使。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授权或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要嵯只能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得将其司法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人员行使。在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中,被授权者或委托者在行使权或委托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同样能够产生国家赔偿责任。以上是国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形国家对其行为后果不构成赔偿责任的主体。 1)党的机关及其党务人员不能成为国家侵权行为主体。 2)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立法赔偿。 3)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因公共设施或公营事业管理不善而导致的国家赔偿责任。 4)国家赔偿没有规定军事赔偿。
12、 5)未经授权或委托的组织自己“创造”自己行使与国家行政权相似的权力的,国家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为行使职权时的具体行为违法。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所要解决的是国家侵权行为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即界定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的行为范围。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的这一行为要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行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判断是否属于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公务身份。二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与其职权有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与其职责
13、有关,才能构成行使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职责无关,则只能是行为人的个人行为。(2)行为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违法。我国国家赔偿示确定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什么是违法行使职权,如何理解违法的含义,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违法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行为违法的“法”即指法律,也指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 2)违法中的“法”除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以外,还包括违反法律的一般原则。(三)损害事实的存在国家赔偿责任的损害结果要件所要解决的是国家赔偿责任应当以什么样的损害结果为发生条件的问题。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必备
14、条件。损害结果是违法行使职权的客观后果,但不是必然结果。所以,只有违法行使职权,而没有损害后果,自己无国家赔偿责任。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损害范围限于:第一,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害。对公民其他权益的侵害,国家不予赔偿。第二,由于侵犯人身权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国家予以赔偿,对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失不予赔偿。第三,财产损害中只有直接的损失才引起国家赔偿责任,而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四)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要件所要解决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解决行
15、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问题,即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是否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如果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国家应对受害人的损害负责,反之,国家则没有赔偿的义务。一、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领域。具体包括:1、 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包括:1)违法挽留或违法采取限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中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a)违法劳动教养;b)违法收容查审;c)违法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d)违法强制遗送;e)违法强制传唤;f)违法行政扣留;g)其他行行政措施。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
16、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3)以欧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的违法行为。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2、 侵犯财产的违法行政行为。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4)违法侵犯财产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二、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必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17、不在国家行政范围之内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使与职权毫无关系的纯粹个人行为,如公安人员下班后去市场购物不慎将货物打碎等。另一类属于在事实上与行使职权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但在法律或法理上不认为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个人行为,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公民的敲诈勒索行为。前一类行为较易识别并确定赔偿责任的归属,而后一类行为有时则难以定性。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是否无关的确认标准有很大的弹性,在具体掌握时可能会因人而异,另一方面,它也随睡眠国家在不同时期行政赔偿政策的调理而变动。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公民、法人和
18、其他组织自己的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这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没有直接发的因果关系,因此,尽管行政行为可能违法,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应由受害人自负其责。因受害人自己过错导致损害后,因家不予赔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受害人有过错,其过错是导致行政机关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要或全部原因。二是损害必须完全是受害人自己过错行为所致的情况下国家才不予赔偿。 3、 法律规定的其也情形。 目前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的负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不可抗力,二是紧急避险,三是意外事件,四是第三人过错,五是正当防卫。三、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条件。1、 请求人必须具有请示权请求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
19、人和其他组织主张赔偿的权利。因此无请求权人不能主张赔偿。一般来说,请求权人就是其全法权益遭到迫害的直接承受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有请求权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赔偿,有请求权的法人或基他组织终止时,继续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2、 赔偿请求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赔偿义务机关是代替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受害人请求赔偿时,首先要明确谁是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包括: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组织;违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造成损
20、害的组织或个人的委托行政机关;复议决定加重了侵害的复议机关等。当有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时,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除上述赔偿义务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未经法律授权秒得接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3、 赔偿请求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法律规定应该赔偿之损害范围或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否则,请求不能成立。4、 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法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赔偿请求权,并非无限制地永远保护,而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如果请求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则在程序上丧失了要求法院强制义
21、务机关履行义务的权利。当然如果在时效届满的情况下,权利人仍提出要求,而义务人愿主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受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是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法定期限,请求权即予消灭,行政机关将不予受理。四、行政追偿的条件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分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国家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或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追偿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只有在国家承担了赔
22、偿责三.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事项的范围所谓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其人身和行为完全自己支任的前提下,才可能产生追偿问题,这是国家行使追偿权的客观条件。在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之前,追偿权是不存在的,如果没有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没有支持赔偿费用,那就意味着没有发生侵权损害。没有侵权损害,也就不存在赔偿。因此向公务员进行追偿也就无从谈起。 2)工作人员对致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政生机工作人员以及受招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侵犯损害行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是国家行使追偿权的主观条件。故意指的是致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主观上明乔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将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23、,而希望或者放任,最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是指行政人员或受委托之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风和避免普通人均能预或避免的事情,因而给相对人造成损害。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一.人身权概述人身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具有几个法律特征:1、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联,不可分离。2、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又与财产权和密切的联系。3、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包括健康权、身体权、姓名
24、权、自由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是指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包括监护权、亲权等。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人身非因法律的规定不受拘留、逮捕。因此,对人身权的侵犯就构成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对自己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二.我国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范围中的人身权范围。对人身权的保护,是我国刑法、民法、行政法、婚姻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共同任务,但不同的法律对人身权保护的范围是不相同的。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 条规定了书刊号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人身权损害的赔偿事项的范围。从该条看,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刑事赔偿范围中的人身权仅限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
25、健康权两种,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不受国家赔偿法保护。配而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限制或侵害的权利,它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公民参加政治、文化社会、诉讼等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2)(3)款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权损害的具体赔偿事项。它包括错拘、错捕、错判等三种损害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事项。1、错拘损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事项刑事拘留是行使侦查职权的国家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所采以的短期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行使刑事拘留权的要关、刑事拘留的条件和法定期限作了明确规定。(1)使刑事拘留权的机关及刑事
26、拘留的条件。行使刑事拘留权的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刑事拘留的对象必须是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有犯重大嫌疑的人;二是必须有法定的紧急情形,具体是a、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现的;b、被害保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c、在其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d、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e、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性名、住址、身份不明的;f、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民检察院进行行使刑事拘留权的法定情形是:一是犯罪后企业自杀,逃跑在逃的;二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2)法律规定的拘留时间。刑事诉讼法第
27、69条规定,公安机关实施拘留的,一般为3日,特殊情况下允许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查机关批准日期为7日,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检察机关实施拘留的,一般为10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3)法律规定对拘留的人讯问的时间刑事诉论法第65条,第133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4)错拘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和具体情况在刑事诉论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按法律规定对公民实施拘留的,都属于错拘。但是关非所有错拘都导致刑事赔偿,只有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拘
28、的,国家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错拘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有: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明知被拘留的人没有犯罪或者缺少证明其犯罪的证据,出于不正当目的将其拘留。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人经讯问发现其不应拘留,而不予以释放的。 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发现被拘留人犯罪的证据且检察院又不批捕,而非法超期拘留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实施拘留后,有一定事实证明被拘留人有犯罪重大嫌疑,但拘留后经讯问或查实只有一般违法行为而不予以释放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明知拘留人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而实施刑事拘留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拘留被拘留人后,经审查后发现被拘留人是年满十四周内
29、部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而不予释放的。2、 捕损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事项。逮捕是指由人民法院决定或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犯,在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错捕是违反逮捕的法定条件而实施的逮捕。国家对下列错捕行为承担刑事赔偿责任。1)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2)逮捕后经讯问发现捕错人而拒不释放或延期释放的。3)逮捕前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但逮捕后,经侦查认为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4)逮捕后检察机关撤销案件的。5)逮捕后人民法院宣告其无罪的。6)明知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而实施逮捕的。7)逮捕后经讯问发现时未成人或精神病人仍拒不释放或延期释放的。3、
30、错判损害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事项。错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出自诉的情况下,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审判,作出错误判断的情况 错判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1) 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并判处无罪的人刑罚。2) 原判刑罚已经执行或部分执行的。3) 错误判决必须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改判宣告无罪。(四)公民生命健康权侵害赔偿的事项范围: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对自身所享有的重任安全,身体健康,生理机能完整的人身权利。公民生命健康权侵害赔偿事项具体包括:1、 刑讯逼供损害生命健康权的赔偿事项。2、 殴打等暴力行为损害生命健康权的赔偿事项。3、 唆使他人实施暴力行为损害生命健康权的赔偿事项。4、 违法使用武器、警
31、戒损害生命健康权的赔偿事项。1、行政追偿的要件?答: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司、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或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2行政赔偿事项的范围?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2)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的违法行为。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务等行
32、政处罚行为。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 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3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17条、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司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4刑事追偿的要件?1) 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2) 必须在赔偿义务机关
33、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后才能行使追偿权。3) 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有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右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司身体伤害行为的。4) 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1、国家赔偿的概念国家赔偿是指国家通过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义务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包括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能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以及对人
34、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2、国家赔偿的特征 1)赔偿主体的特定性赔偿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只能是国家,而不能是其他人。在国家赔偿责任中,行为主体与赔偿主体是相分离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赔偿主体都是国家。就是说,是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国家才承担责任。无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主观状态如何,国家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国家赔偿责任并不排队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法
35、律规定承担责任,即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在国家赔偿法中体现为国家追偿权。 2)赔偿基础的职权性赔偿基础的职权性是指国家赔偿责任只能发生在行使国家职权的过程中。没有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就不可能发生国家赔偿责任。在行使国家职权过程中,职权的行使者与相对人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被管理者处于弱者的地位。基于此我国立法机关将国家赔偿责任予以单独立法,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对我国赔偿责任亦有规定。 3)赔偿范围的限定性赔偿范围的限定性指的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完全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范围主要体现在:对财产损害,只赔偿实际损失,即直接损失,而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对人身
36、伤害,不允许单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示;受害人可以取得赔偿权利的范围通过法律作出了严格限制;对损害赔偿金,法律明确规定了计算标准。 4)赔偿程序的特殊性赔偿程序的特殊性是指受害人请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途径是特殊的,不同于一般的赔偿请求途径。其主要体现在:赔偿请求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即必须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但对行政赔偿而言,如果受害人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也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刑事赔偿不实行诉讼程序,受害人只能通过非诉讼程序求偿。对于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收取任何旨骼。 5)赔偿费用的专门性赔偿费用的专门性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费用是由国家财政
37、列支的。如国家赔偿法第29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3、国家赔偿的功能:1)权利救济功能是指当公民、组织的合示权益受到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违法侵犯并造成损害时,国家赔偿所具有的对公民组织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给予恢复或弥补的功能。2)制约与预防功能 是指国家赔偿所具有的预防和控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侵权行为,促进国家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和国家工作人员加强自律的作用。3)公务保护功能4)保护海外侨民在受到外国政府侵害时获得救济的功能。5)调整公私利益的功能6)体现民主和标示法治的功能。4、国家赔偿的类型:1)立法赔偿2)行政赔偿3)司法赔偿5、国家赔偿法的概念是指涉及
38、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6、国家赔偿法的渊源:1)宪法;2)国家赔偿法典;3)民法通则;4)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5)行政复议法;6)其他涉及国家赔偿的单行法律;7)法律解释。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领域。具体包括:1、 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包括: 1)违法挽留或违法采取限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中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a)违法劳动教养;b)违法收容查审;c)违法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d)违法强制遗送;e)违法强制传唤;f)违法行政扣留;g)其他行行政措施。 2)非法拘禁或
39、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欧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的违法行为。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2、 侵犯财产的违法行政行为。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4)违法侵犯财产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二、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必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
40、个人行为。不在国家行政范围之内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使与职权毫无关系的纯粹个人行为,如公安人员下班后去市场购物不慎将货物打碎等。另一类属于在事实上与行使职权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但在法律或法理上不认为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个人行为,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公民的敲诈勒索行为。前一类行为较易识别并确定赔偿责任的归属,而后一类行为有时则难以定性。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是否无关的确认标准有很大的弹性,在具体掌握时可能会因人而异,另一方面,它也随睡眠国家在不同时期行政赔偿政策的调理而变动。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公
41、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这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没有直接发的因果关系,因此,尽管行政行为可能违法,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应由受害人自负其责。因受害人自己过错导致损害后,因家不予赔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受害人有过错,其过错是导致行政机关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要或全部原因。二是损害必须完全是受害人自己过错行为所致的情况下国家才不予赔偿。 3、 法律规定的其也情形。 目前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的负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不可抗力,二是紧急避险,三是意外事件,四是第三人过错,五是正当防卫。三、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条件。 1、 请求人必须具有请示权请求权是法律
42、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张赔偿的权利。因此无请求权人不能主张赔偿。一般来说,请求权人就是其全法权益遭到迫害的直接承受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有请求权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赔偿,有请求权的法人或基他组织终止时,继续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2、 赔偿请求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赔偿义务机关是代替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受害人请求赔偿时,首先要明确谁是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包括: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组织;违法行使受委托的行
43、政职权造成损害的组织或个人的委托行政机关;复议决定加重了侵害的复议机关等。当有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时,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除上述赔偿义务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未经法律授权秒得接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3、 赔偿请求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法律规定应该赔偿之损害范围或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否则,请求不能成立。4、 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法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赔偿请求权,并非无限制地永远保护,而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如果请求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则在程序上丧失了要
44、求法院强制义务机关履行义务的权利。当然如果在时效届满的情况下,权利人仍提出要求,而义务人愿主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受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是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法定期限,请求权即予消灭,行政机关将不予受理。四、行政追偿的条件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分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国家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或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追偿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只有在
45、国家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前提下,才可能产生追偿问题,这是国家行使追偿权的客观条件。在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之前,追偿权是不存在的,如果没有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没有支持赔偿费用,那就意味着没有发生侵权损害。没有侵权损害,也就不存在赔偿。因此向公务员进行追偿也就无从谈起。 2)工作人员对致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政生机工作人员以及受招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侵犯损害行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是国家行使追偿权的主观条件。故意指的是致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主观上明乔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将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而希望或者放任,最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
46、的,是指行政人员或受委托之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风和避免普通人均能预或避免的事情,因而给相对人造成损害。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一.人身权概述 人身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具有几个法律特征: 1、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联,不可分离。 2、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又与财产权和密切的联系。 3、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包括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是指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包括
47、监护权、亲权等。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人身非因法律的规定不受拘留、逮捕。因此,对人身权的侵犯就构成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对自己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二.我国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范围中的人身权范围。对人身权的保护,是我国刑法、民法、行政法、婚姻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共同任务,但不同的法律对人身权保护的范围是不相同的。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 条规定了书刊号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人身权损害的赔偿事项的范围。从该条看,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刑事赔偿范围中的人身权仅限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两种,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不受国家赔偿法保护。三.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事项的范围所谓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其人身和行为完全自己支配而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限制或侵害的权利,它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公民参加政治、文化社会、诉讼等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2)(3)款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权损害的具体赔偿事项。它包括错拘、错捕、错判等三种损害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事项。1、错拘损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事项刑事拘留是行使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