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法规规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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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地方行政法规规章.精品文档.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任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大家好,今天给各位介绍的题目是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准备给各位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介绍地方性法规,主要介绍地方性法规它的概念、它的分类、它的制定的要求、它的程序;接着,介绍地方政府规章,主要介绍地方政府规章的概念、它的分类、它的制定的依据、它的原则和它的程序;最后,结合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以及我们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谈一下如何完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问题。准备给大家介绍三个方面的问题,
2、先介绍地方性法规,再介绍地方政府规章,再介绍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完善这三个问题。一、地方性法规相关问题(一)地方性法规的概念和依据先介绍第一个问题,介绍地方性法规。先看一下地方性法规的概念和它的制定的依据。我们知道,对什么是地方性法规,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狭义的地方性法规,所谓地方性法规,指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当然这个规范性文件,它不是指的那个决议、决定,它是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实施条例、实施办法等等,这样子的名称的这些规范性文件。而且要符合这个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它的原则和程序。所以说,一般来讲,这个狭义的地方性法规,指
3、的是省一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这个被称为条例、规定、办法等等的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这里的这个较大的市,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就这么三类。第一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省会,和自治区的首府;第二类,经济特区所在地的这些市,广东的深圳、珠海和汕头,以及福建的厦门;第三类,国务院分批批准的18个较大的市。所以较大市分三类,一共目前是49个。第二种对地方性法规的理解,广义的地方性法规。广义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叫条例、规定、办法,等等的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这个地方性法规,还包括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
4、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以说,这个地方性法规它的广义的概念,就不仅仅限于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还包括那些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包括那些经济特区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本讲座,采用了狭义的地方性法规的概念。我在这里讲的这个地方性法规,是指的那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这些较大的市,它们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这些条例、规定、办法,而不包括那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也不包括经济特区法规。我们制定这个地方性法规,它的依据是什么呢?根据1982
5、年宪法的第100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最早规定省一级的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这个法律,是1979年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我们制定了宪法。1982年的同时,也对1979年的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改。所以,198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里面规定: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所以,198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实际上赋予了省会、自治区首府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它们拟定地方性法
6、规的草案,所以它有半个地方立法权。有人认为,它有半个立法权。1984年12月15号,国务院批准唐山等十三个市为“较大的市”,这些市的人大常委会就可以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这样就使这些市,它和这个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立法权把它一致起来。现行的地方组织法,也是2004年修改以后的地方组织法第7条和第43条是这么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第43条是这么规定的: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7、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立法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地方法还规定,较大的市是指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
8、较大的市。所以这个制定地方性法规,它的依据主要是我前面列的这些规定,即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二)地方性法规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们知道,前面我们介绍了地方性法规,它的概念和它的立法依据。我们接下来看一下,地方性法规在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的地位。我们知道,我们在2010年,已经如期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体系以宪法为统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等。这个法律体系,它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在这个法律体系当中,我们这个地方性法规是我们法律体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知道,我们这个法律体系可
9、以分为国家这个层面和地方这个层面。法律体系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我们法律体系它是分层次的。其中,宪法是核心,法律是主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它是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仅包括国家这个层面的法律齐备,也包括我们这个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它们的齐备。所以,在这个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这个地方性法规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不可缺少的有机体。(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与分类我们这个地方性法规它的立法权限,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就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第一,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
10、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第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外,除了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的事项以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我们根据这个立法法的这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我们地方性法规大致的分类。第一,地方性法规在可以分为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所谓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施这个上位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而且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比如说,我们在2006年我们制定了这个各级人
11、大常委会监督法。为了实施这个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我们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我们制定了实施监督法的条例或者是办法。这就属于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第二类,自主性的地方性法规。什么叫做自主性的地方性法规?对那些属于地方性的事务的事项,国家一般不对该事项专门立法,而要由地方根据实际需要来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比如说,2000年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因为中关村科技园,它主要是北京的一个科技开发区。国家又没有专门对这个科技开发区制定法律。所以当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这个中关村科技园区,这个条例就属于自主性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第三类,叫做先行性的地方性法规。
12、什么叫先行性的法规呢?指的是不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对该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于国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什么叫做国家专属立法权?我们知道,立法法第八条专门规定了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保留的事项,包括相对保留和绝对保留。相对保留,各级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及财税、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属于这7类的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保
13、留的事项,而且是相对保留。绝对保留,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由全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不能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也不能由地方来制定地方性法规。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强制措施,以及司法制度。这三项内容,属于法律绝对保留。这个立法法第八条实际上就规定了,国家专属立法的权限。对这些国家专属立法范围内的这些事务,不能由省一级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先行性的地方性法规。比如说,有一些地方先于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比如说,2009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修改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一个先行性的地方性法规。因为我
14、们国家还没有制定一个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一个法律,或者说其他方面的一些规定。所以,地方人大常委会先于国家的法律制定的这个地方性法规,叫做先行性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我们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程中,对我们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过程中,对于促进国家的立法在本区域内遵守和执行方面,在为国家立法的完善积累经验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国家现在有将近8000多部地方性法规,它们一方面促进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同时,也保证了国家的立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了遵守和执行。另外,地方性法规它的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为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创造了条件
15、,进行了探索。所以,地方性法规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四)制定地方性法规应遵循的原则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原则分为一般的原则和特有的原则。一般的原则,立法法规定的,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所谓依法立法,指的行政机关,指的这个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个制定这个地方性法规要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要维护国家的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所谓这个民主立法,两个意思。一个,这个立法的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要使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表达。再一个这个立法的内容,要体现对各方面利益的关切、要综合考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阶段,普通群众的一般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所
16、以科学立法,要合理的界定国家机关的权利的责任。科学的规定公民法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我们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来维护公共利益、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秩序。除了这个地方立法遵循一般原则之外,那么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还应当遵循制定地区性法规的一些特有的原则。这个特有的原则,我认为主要有这么三项目:第一个,有特色。要体现地区特色,要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要使得这个地区立法能够反映本地的特别性,具体的说,第一、地方立法要充分反映本地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方面的情况。要适合本地区的实际需要。第二,地方立法有有比较强的实际针对性。要注意解决并且能够解决本地方突出的一般实际问题。这,根据本地方的
17、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要体现,要体现地方特色。叫有特色。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叫不抵触,不同宪法和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这里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个,这个不抵触,它不是指的地区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大家可以分析一下,这个不抵触和保持一致它是不一样的。我们不能把地方性的行政法规限制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的内容上、和范围内。我们也不应该把这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就认为地方性行政法规都严格不能规定。那么我们认为所谓的不同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一是不能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它的这些条文、内容相违背。另外,也是说,我们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它的精神、原则冲突。只有这些我们
18、才能使地方人大制定的地地方性法规一方面要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同时,又防止地方立法对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照抄、照办而失去它应有的意义。所以不相抵触原则指导的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而且要正确理解这个原则。最后一个原则叫做可操作。地方立法比较要有针对性、要有适用性,要管用、能实用,能解决实际问题。我们说地方性法规,它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它普遍的规范,是为人们行为提供一个标准模式、方向。具有教育、评价和其他方面的作用。所以法律条文本身不能含糊不清。要明确可以操作,这是法律法规本身内在的要求。另外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律的要求来看,地方立法的任务无非是为了执行法律,或者说是为了对地
19、方事务近来自主的立法,甚至可以是先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常委会的法律,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那么从地方性法规的作用上看,地方性法规也要求我们必须具体可操作。这样才能完成我们法律的任务。这样才能完成我们服务地方的任务。才能完成我们先行先试的任务、这样子才能使我们的地方立法是对地方行政法规的细化。补充也是我们地方性行政法规质量方面的要求。(五)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那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一定的成程序!我们国家现在没有专门针对地方性法规的一些程序方面的法律。但是在立法法和我们地方制定的一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大致是这么几个程序。第一个,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我们知道主席团10个代
20、表以上,或者说常务委员会人员组成人员10个,组成会议、常委会或者说是这个地方政府以及专门委员会都可以提出这个地方性法规的草案。还有,地方人大制定的还是地方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果说是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主席团10个代表还有常委会还是政府还是专门委员会都可以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如果是常委会制定的地区性法规那么就政府、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专门组成人员5个人以上,组成会议都可以提出地方性法规的草案。第二个,起草地方性法规,那么有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或者是委员常委会、政府自行起草,或者是组织起草。那么还有提取各方面的意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
21、审查要对它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主要问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且包括决定由人大或者起草会这个会议审议、以后交付表我国表决。公布,如果是地方人大通过的法规就由大会主席团。如果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就由常委会发布公报并以公布,并及时通知在人大常委会公报在本行政区内的范围内发发行的报纸上要刊登。那么地方性法规制定完了以后,如果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它的具体含义,或者地方并法规制定以后,出现了新的情况,需要明确使用法规的依据的话可以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大致是地方性法规要遵循上面的程序。(六)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和备案最后一个问题,地方性法规它的适用和备案。我们知道,地方性法规
22、在本地方的范围内实施同一个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如果不一致,那么就应当适用特别规定;如果新的规定和旧的不一致,就应该适用新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还不能溯及既往,当然如果规定违反合法权益而作了特别规定除外。如果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不一致怎么办?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果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那么就应该决定在这个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的话,那么还应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裁决。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如果有下列情形的由地方人大来撤销。就地方人大可以撤销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
23、的法规。那怎么叫不适当呢?这个如果这个地方性法规它如果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它超越了权限,或者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者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个事项规定的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撤销一方的规定;或者说地方性法规的规律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或者违背法定程序。这五种情况都可以由地方人大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进行改变或者撤销。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一级自治区的人大让位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如果是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是省一级的人大常委
24、会认为地方性法规违反了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那么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的要求,如果是这些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和违法审查的建议。前面我们介绍了地方性法规,它定义、它的分类、它的分类、它的原则、它的程序和它的适用和备案的情况。二、地方政府规章相关问题第二个问题我们介绍地方政府规章。我们知道地方性法规它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这个地方性规范文件它不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来制定,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来制定的话,那么这样的规范性文件就不叫地方性法规,而叫地方政府规章。所以地方政府规章和地区性法规区别在于它的主体不一样。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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