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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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依据.精品文档.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依据2007-02-02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名称: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依据:共24件1、法律3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
2、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根据中共玉林市委、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玉委发20023号),设立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中共玉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玉委编200230号):原县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督、矿山安全监察职能,原县经贸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能,划归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
3、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2、行政法规5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条第一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
4、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第十条第一款: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伤亡事故调查按照劳动部劳安字199123号文规定,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一级劳动部门进行调查。(5)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第十一条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第十三条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
5、的特大事故现场勘察工作。关于印发玉林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玉安委200505号)文规定;县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地方性法规2件(1)广西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综合管理。(2)广西区实施办法: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投产之前,建设单位必须进行试运转或试生产,并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验收资料,申请验收。4、部门规章13件(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
6、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9号)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玉安监矿山2005257号文规定,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市、区)安监局报送申办材料,由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核查,并报设区市安监局审查,最终上报区局审批颁证。(3)危险化
7、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0号)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1号)第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5)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
8、13号)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已经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及其安全评价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6)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8号)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
9、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出规定。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区安监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玉安监矿山2005231号)和玉市安监200494号文规定:非
10、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玉林市安监局负责。(7)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号) 第十八条: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
11、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第五条第四款: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0)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1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四条第二款:
12、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广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玉安监矿山2006161号:第六点设计库容量100万以上的尾矿库(含赤泥库、电厂灰渣库)由当地县(市、区)安监局、设区市安监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县(市、区)安监局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设区市安监局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定期督查。(1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
13、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1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5、区政府规章1件(1)广西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区政府令第66号)第七条第一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90日。二、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一)行政处罚114项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执法依据:中华人
14、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2、不依照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15、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
16、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17、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4、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5、主要负责人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6、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7、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
18、令的。8、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9、主要负责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
19、和资料的。10、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1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1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1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20、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1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15、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16、矿山建设
21、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17、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8、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9、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20、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1、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22、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
22、标志,投入使用的。2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
23、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24、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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