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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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精品文档.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4月11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津滨政办发20108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所包括的科学技术突出成就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本区内的个人或组织完成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不能公开的项目,相关单位可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
2、部推荐。第四条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仅从事组织管理及加工、制造、安装、调试、试验、记录等一般辅助、服务性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项目,同年度最多申报两项。第二章 奖励范围、标准第一节 科学技术突出成就奖第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的“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造,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引起该领域技
3、术的跨越式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转变,培育并形成区域优势主导产业,创造了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本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第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成就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在科技界享有良好的声望,长期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工作,至今仍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领衔完成的科技项目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有两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在本区应用并为本区创造显著经济效益,以利税计,近三年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二)领衔完成的科技项目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者至少有两项获得天津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在本区应用并为本
4、区产生重大经济效益,以利税计,近三年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三)主持过国家、天津市重大项目,具有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并在本区实施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近三年每年利税达到5000万元。(四)完成社会公益类成果难以经济效益来考核应用效果的,主要考核该成果形成的社会效益,且该成果必须在本区应用,并相应地为本区产生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 第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成就奖每年度授奖人数一般1人,最多2人,可空缺。突出成就奖不重复授奖,即获得过该奖的个人以后不再授予。第二节 技术发明奖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
5、、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第九条 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也未曾在国内公开使用。推荐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应获得发明专利。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
6、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已应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的应用效果。第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获奖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主要完成人。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技术进步有显著推动作用,已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较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
7、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已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第三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一)中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重大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和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转化和应用推广。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二)中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
8、生、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以及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管理、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其中,科学技术普及成果是指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的科学普及读物和其他成果。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三)中所称“在推广实施已有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在实施被列入区级及以上政府推广计划的成果中有技术创新和工作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推广覆盖率一般不低于30%,能够以经济效益体现的项目,其年利税连续二年不低于500万元。第十
9、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四)中所称“重大工程类项目”,是指列入区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第十九条 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于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做出技术发明的个人,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推荐技术发明奖。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五)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组织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转化、应用
10、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评定,主要根据候选人或候选组织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创新程度大,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出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很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优质品标准,可读性很强,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很大,对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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