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处罚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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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安全处罚规定.精品文档.水矿(集团)公司老 鹰 山 煤 矿安全监督检查处罚规定老 鹰 山 煤 矿二七年七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3页总 则第一节 劳动纪律管理第二节 技术管理第三节 隐患整改落实第四节 资格征管理第二章 采 煤5页第一节 顶板安全管理第二节 两道及隅角安全管理第三节 安全措施管理第四节 文明生产管理第三章 掘进和巷修 8页第一节 临时支护安全管理第二节 永久支护质量管理第三节 安全措施管理第四节 文明生产管理第四章 火工品及放炮管理11页第一节 火工品管理第二节 放炮安全管理第五章 “一通三防”安全管理13页第一节 通风管理第二
2、节 瓦斯治理第三节 防突管理第四节 防尘管理第五节 防灭火管理第六章 机电安全管理21页第一节 供电安全管理第二节 硐室安全管理第三节 排水安全管理第七章 运输、提升安全管理23页第一节 立井提升安全管理第二节 斜坡提升安全管理第三节 轨道运输安全管理第四节 胶带输送机安全管理第五节 刮板运输机安全管理第八章 防洪、防治水、防雷电27页第九章 附 则28页水矿党发20072号文水矿集团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违规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水矿发20058号文水矿集团强化安全生产的规定水矿党发200540号文关于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下井反三违罚款水矿发2006323号文水矿集团关于强化提升运输安全管
3、理的规定水矿发2005438号文水矿集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突管理的补充规定第一章 总 则总 则第1条 根据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狠反“三违”,增强全体员工安全生产自觉性,做到有章可循,规范“三违”经济处罚标准和程序,杜绝随意处罚的不良行为,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老鹰山煤矿全体员工,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规定,凡有触犯本规定行为的人员,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第3条 “三违”行为的认定须准确,事实清楚。对待有异议的“三违”行为,由公司安检部门组织分析,给予准确定性,作为处罚依据。第4条规范“三违”处罚,防止出现多次重复处罚现象,“三违”处罚在准确认定事实后由
4、安检科统一下发罚款三联单,一份交被罚本人或单位、一分交财务、一份安检科留存,处罚标准严格执行本规定。发生本规定未列举的“三违”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规定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罚。第5条 出现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留用等情节严重的“三违”,处罚意见由安全办公会或矿领导班子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第6条 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配合“三违”调查分析,落实相关责任人员,贯彻落实处罚意见和防范措施。第7条 本规定中非安检员、瓦检员违反的条款,但属安检员、瓦检员应把关而未把关的,以相应罚款额处罚安检员、瓦检员,如若安检员、瓦检员明知违规不制止或处理的,
5、加倍处罚安检员、瓦检员,情节严重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8条 凡违反本规定,应整改而未整改的,加重50%进行处罚;构成安全事故或与其它因素合成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恶意刁难执法工作的,以及其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第一节 劳动纪律管理第9条 各种培训班、有关单位未通知有关人员按时参加,对单位责任领导处以10元人的罚款;受培人员接到通知不参加培训(请假例外),罚款20元日。第10条 被追查事故的单位不通知受追查人员到约定地点追查的,罚单位责任领导20元/人次,被追查人员接到通知不参加追查的(请假例外),罚50元/人次。第11条 酒后下井者, 罚款100元;经调查核实
6、酒后下井人员是经过井口入井,而未被检身工查出,罚检身工50元/人次。地面酒后上岗者,罚款50元。第12条 未佩带矿灯或自救器下井者,罚款200元;携带烟火或其它火种下井者,第一次留矿察看,第二次解除劳动合同。第13条 矿召开的各种会议、无故不参加者(请假例外)罚款50元,迟到者罚款20元,应参加而没有参加安全大检查者(请假例外)罚款50元。第14条 安检员、瓦检员、变电工、瓦斯泵司机、主扇司机脱岗、睡岗,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其它特殊工种脱岗、睡岗,罚款100元/次(上级及集团公司有规定的严格按上级文件执行);从业人员脱岗、睡岗,罚款50元/次。脱岗:是指未在责任范围内或未在责任范围内交接班的。违
7、规或未经许可找他人代岗者,罚款50元。第15条 安检员、瓦检员交接班时必须在指定挂牌地点进行交接班,否则对交办和接班人员各罚款20元/次,超出指定挂牌地点200m进行交接班的按脱岗论处。第16条 除执行井下职工十项权利外,不服从安全生产指挥者,罚款100元/次;在井下打架斗欧者,各罚款50元。第17条 打击报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一经查实,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停班到安全科学习,认识到位,写出深刻检查后才能恢复上班;情节严重的,同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交派出所处理。第二次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二节 生产、技术管理第18条 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不认真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者,
8、每少汇报一次罚款10元人次。第16条 规程措施必须进行会审,对不组织会审的,罚分管业务部门责任人100元/次;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罚责任者100元/次;有措施而不传达到施工者并签字的,罚技术员50元/次;现场发现有未经传达并签字的施工人员,罚工区技术员20元/人次、当事人20元。第三节 隐患整改落实第20条 井下各施工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检查人员要求整改而不及时按期进行整改的,罚责任人员100元/项。第20条 矿领导下井查出的安全隐患,责任单位未按期、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对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罚款100元/项。第20条 矿各类安全大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责任单位未按照通报要求落实、按期完成整
9、改的,对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罚款200元/项,对督办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项。第20条 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或集团公司来矿查出的安全隐患,责任单位未按照限期和整改要求落实、完成整改的,对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罚款400元/项,对督办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项,对分管矿领导罚款200元/项。第四节 安全培训及资格证管理第12条 各单位无故不组织每周二、五的安全活动,对责任领导款50元/次。第13条 所有工种持证上岗处罚规定:(1)、安排无证人员从事6大特殊工种(瓦检员、安检员、井下爆破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机司机)作业的,罚安排人员200元/人次;6大特殊工种无证、未持证或持过期证上岗,
10、罚上岗人员200元/次。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其它特殊工种(主排水泵司机、防爆检查工、绞车司机、皮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主扇司机、瓦斯抽放工、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防突工、锅炉工、焊接工、变电工)作业的,罚安排人员100元/人次;其它特殊工种无证、未持证或持过期证上岗,罚上岗人员100元/次。(2)、从业人员无证、未持证或持过期证上岗,罚上岗人员50元/次。(3)、特殊工种调换岗位不经过政工部门和分管宣教的矿领导同意擅自调换,造成相关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对二级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100元/人次。(4)、经培训考试合格在上岗证下发前可与政工科联系办理临时上岗证,
11、但临时上岗证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第11条 第21条 业务科室或矿领导安排的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完不成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2)工作面跟班区队长、班组长必须在小班交接班必须在下出口进行交接,否则对班队长罚款30元/次;第二章 采 煤第一节 顶板安全管理第23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两道备用材料必须达到规程、措施要求,数量不足罚责任单位跟班区长50元/次,种类缺项罚责任单位区长100元/项,无备用材料停止工作面作业。第25条 严禁进入无支护区,违者罚款100元,并对当班跟班区长和安全员各罚款50元,不按措施要求挂梁、支护贴帮柱进入煤壁区攉煤,按进入无支护区规定处罚。第26条 严禁在工作
12、面切顶线侧或工作面上隅角休息、逗留,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元。第27条 卸基本支柱作撑柱,盗用基本支柱或特殊支柱,失效支柱重复使用,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28条 工作面支柱必须严格按措施要求架设,严格穿笆背顶质量,发现缺棚一处罚50元,少柱一根罚20元,背顶质量不合格一处罚20元,工作面出现连续三棚不铰接一处罚责任者50元,工作面失效支柱超过3根以上的,按每根支柱罚责任者20元,支架间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责任人10元/处。第29条 超过措施规定的最大控顶距回采的,每次罚跟班区长200元。第36条 工作面特殊支架及木垛必须严格按措施架设,一架或
13、一个不合格罚50元,缺一架或一个罚100元,由工区落实到有关责任者。第37条 必须按措施规定距离打设贴帮柱,少一根罚现场责任者20元,煤帮伞檐超过规定未安排处理,对当班管理人员罚50元/处。第38条 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挡矸,造成串矸每处罚20元。特殊情况除外。第41条 端头支护使用不符合规定或端面距离超过规定,未按作业规程进行临时支护的,一处罚责任者20元,同时罚当班管理人员20元,现场专职安检员监督不到位,对安检员罚款20元。第42条 采面支护、回柱放顶、打眼与装药等工序平行作业达不到规定距离的,每次罚责任者20元,罚当班管理人员40元。第43条 现场不按规定配齐使用水平楔或用其它材料代替水
14、平楔的,查出一次罚责任者50元。水平楔数量不足罚责任单位生产副区长100元。第44条 梁柱不足而未及时补充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生产副区长100元。第45条 采高超过规定不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采高的,每次罚跟班区长100元。第二节 两道及隅角安全管理第24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两道安全出口高度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出口20米内达1.6米,达不到高度组织生产罚技术科科长及分管副科长各50元,同时处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停止工作面回采。第30条 工作面上下两道超前支护必须达到作业规程,措施要求,少一米或失效一根对责任者罚50元,由工区落实责任者报安全科。第31条 两道回柱绞车必须达到规
15、定的安全距离,特殊情况达不到时,必须拟定安全措施方可使用,违章使用绞车罚司机50元/次。第32条 上下隅角必须按规程、措施要求回撤,滞后超过规定,工作面停止回采,并且滞后一次罚工区跟班区长100元。第34条 回撤上隅角以及进行独头巷道回收支架前,必须经瓦检员检查瓦斯不超,瓦检员在现场监督,方准进行回撤,并且必须使用板皮等包扎,使用象鼻须穿螺杆上螺帽,违者罚款100元,瓦检员监督不到位罚50元。第33条 工作面上隅角风障严禁擅自拆除或损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造成瓦斯超限仍进行作业的解除劳动合同。第35条 工作面机头大棚及出口大棚必须坚持一梁三柱,缺一根罚50元。四对八梁不成对使用(或不合
16、格)一棚,罚工区50元,由区长落实责任报安检科处罚。第46条 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以及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之外就启动绞车回料的,每查出一次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第47条 未按要求及时回收设备部件及工作面回出的物料、造成堵塞工作面两道及安全出口的,每次罚责任单位管理责任人50元,并限时转运到指定地点,否则,每拖一天,加罚50元。第48条 未按计划要求组织修复巷道,造成工作面两道严重失修而影响安全生产的,罚技术科科长50元、分管副科长100元,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第50条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设备、材料、煤(矸)块等堵塞上下安全出口1/3及以上时,对责任人罚款1
17、00元/次。第51条 工作面两道端头无关门柱,罚款责任人20元,提前回柱或留有超档料,罚款50元排(应打隔离墙影响除外)。第55条 不按措施规定施工上隅角隔离墙或隔离墙不合格,罚现场施工负责人100元/次,罚现场安检员、瓦检员各50元/次,造成瓦斯超限加倍处罚。第三节 安全措施管理第39条 采煤工作面严禁移死溜子,每发现一次移死溜子、罚责任单位200元。第53条 无特殊情况人员不得在工作面机道内行走,否则罚违章人20元/次;特殊情况需在溜子内行走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停止溜子运行。第40条 正常生产期间,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压力指示器失灵、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查出一项不合格,罚机
18、电二液压泵司机50元。第四节 文明生产管理第三章 井巷掘进和维修第一节 临时支护安全管理第56条 凡作业规程规定使用前探梁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掘进3米后现场未准备齐全前探梁及挂钩的,处罚工区区长200元;未按规定使用前探梁,按空顶作业处罚当班班排长200元/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前探梁罚工区区长50元根;前探梁上未用木料接实顶板者,每发现一次,对负责人罚款50元;前探梁及挂钩当班损坏不汇报工区值班领导的,罚当班班排长50元/次,工区值班领导未安排下一班及时更换的,罚工区值班领导50元/次;前探梁、挂勾不够组织生产的,罚当班跟班区长100元/次。第59条 架棚巷道开工前必须将合适的防倒器准
19、备到现场,开工前未安排调剂或加工好合适的防倒器组织施工,罚技术科科长50元、分管副科长100元;开工前未将合适的防倒器准备到现场组织施工,罚施工单位区长200元,并停止施工;防倒器当班损坏不汇报工区值班领导的,罚当班班排长50元/个,工区值班领导未安排下一班及时更换的,罚工区值班领导50元/个;能用防倒器而不用的少用一个罚当班班排长50元。防倒器必须按措施规定连续使用(巷道转弯除外),不连续使用或使用坏防倒器被查出不立即进行整改的,按每个50元进行处罚。第57条 凡作业规程规定用点柱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打设临时支护点柱的,罚当班班排长50元/根;现场无临时支护材料或数量不足的,
20、罚区长50元/根;迎头采用点锚作临时支护的必须严格按措施要求布置锚杆,否则每项罚责任人50元/次。第57条 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罚款200元/次。 第58条 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换棚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的,罚当班班长50元,支护数量不够,每差一米罚30元,现场无临时支护材料罚该区区长50元;规定有躲避硐而未施工罚责任人50元/处,造成冒顶事故另追查处理。第72条 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而中止工作的,罚当班班排长100元。第二节 永久支护质量管理第60条 架棚巷道搭凉棚(两棚以上空顶超过0.3米)施工罚款100元/次。架棚巷道空顶超过0.3米(搭凉棚)、空帮超过0.2米,每棚罚
21、50元,并从查出之日当班起立即整改,拖延一个小班每棚加罚50元。第61条 巷道施工,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处罚:(1) 架棚巷道不按措施要求施工,缺撑木或拉杆,每缺一处罚10元;帮顶背不结实,一处松动罚10元;迎山角度达不到要求,每架棚罚10元;棚子跨角超过规定每架罚10元,棚子构件不齐,每架罚10元;梁腿之间无木垫板每棵罚10元;棚距超规定,每架罚10元。(2) 锚喷巷道不按规定布置锚杆、锚索,间排距超过规定的,按每棵锚杆10元罚款;角度达不到要求时,按每棵10元罚款;所铺金属网不紧贴顶板,网间连接达不到要求时,按每块网10元罚款,锚杆托板松动,每棵按10元罚款并及时安排处理;出现兜网,每平方按
22、50元罚款。(3) 凡将锚杆锯短或砸扁(管锚)使用的,一经查实,对责任者罚款300元/根。第62条 施工锚索未按措施要求将锚固剂手工送到眼底就进行搅拌,发现一次处罚施工责任人员各20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合格。锚索施工超过2天未用张拉机具紧固托板,处罚工区区长、书记各200元、生产副区长160元。经检验锚固力达不到规程规定要求,罚工区技术员120元,罚施工责任人50元/根,并重新紧固。第62条 锚(索)网(喷)支护巷道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未按规定距离设置观测点进行顶板离层监测,罚技术科科长50元/点、分管副科长100元/点。技术科至少每头每月必须认真组织一次锚杆(索)拉拔力试验,缺少
23、一次罚技术科科长50元、分管副科长100元。第62条 从开门口至工作面迎头的所有支架,每班掘进前必须检查处理好所有错牙棚子和补齐撑杆,查出错牙一处超规定,罚当班负责人50元,缺一根撑杆罚10元。梁腿搭接处的垫板必须按规定使用,每缺一块罚当班班排长10元。第64条 U型支架上下卡栏未兜好,每个罚20元;卡缆必须用特制套筒、加力杆拧紧牢固,力矩搬手加力检查,查出一根螺丝松动罚款20元,用错不同型号卡缆一付罚50元,并重新更换;腿子无垫板,不允许下井使用,否则每棵罚50元。第65条 初喷、复喷距离超过措施规定的,一次罚区长100元,并停头处理,直到喷浆达到要求后方准恢复施工,若强行进尺(修复)每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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