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doc
《学生伤害事故.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生伤害事故.doc(1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学生伤害事故.精品文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家长们来自不同的职业,不同的岗位;一样的辛苦,一样的忙碌。比如家庭教育中的养成教育、培养孩子的责任感、把快乐还给孩子等,深受家长们的欢迎。这些天来,我也一直在思索和寻找着家长们共同关心的话题,正值学校开展“法制安全文化节”活动,而学生的在校期间安全问题关乎每个家庭和孩子的切身利益,今天呢,不防就和大家共同学习国家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希望家长们都有所收获。学生伤害事故是当前困扰中小学、幼儿园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2002年9月1日,我国首部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全国性教育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
2、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这项法规的出台弥补了我国教育立法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专项法规上的空白,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它涉及学生伤害事故的各个主要方面,对一些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司法实践,并引起教育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了法律上的明确回答。办法对这些重要问题的回应,简而括之,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即“明确了一个法律关系,确立了一项归责原则,设定了一套事故处理程序,提出了一种筹措赔偿经费的途径,规定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办法”。一、办法明确了学校与学生在监护问题上的基本法律关系,即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
3、责。办法第七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除外。”这一规定实际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从一般的意义上,明确指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不是一种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二是不排除特殊情况,指出在法律有规定或学校依法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学校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首先,对于一般的中小学校而言,学生被送到学校接受教育,并不意味着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这是因为,从法律上讲,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把学校列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
4、,可由下列人员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在没有上面规定的人可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者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一法律条款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规定得十分全面,但是其中并没有规定学校可以作监护人。从教育的实际情况看,未成年学生具有活泼好动,好奇心强的心理特点,而且由于年龄小,身心发展不成熟,其自制力、判断力、自我保护的能力比较差,容易受到伤害;而学校实行的是大班
5、集体教学,一个教师要同时面对几十个学生,在这种情形下,学校往往无法预料或预防所有的伤害事故。因此学校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并不是说学校不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三章“学校保护”专门规定了学校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责任。因此,保护在校的未成年学生是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但是保护和监护有着本质的区别,保护是指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尽力照顾,使之不受伤害,而监护则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所以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不是建立在监护基础之上的,而是以国家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的,因此,学校有义务对未成年
6、学生实施保护,尽可能保证其人身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未成年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对其实施保护。但学校实施的这种保护一定是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保护,而不是其职责范围之外的保护。由此可见,学校是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的教育机构,学校对学生只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不承担监护职责,如果学校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有过错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学校应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况。目前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暂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况。如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把孩子送到寄宿制学校或全托幼儿园,在其子女入学时与校方签订委托
7、合同,针对学生寄宿学校这种特殊的情况,要求学校代替学生家长履行部分监护权。又如有的未成年学生有特殊体质,其父母在其入学时就委托学校根据孩子的特殊身体状况予以特殊的护理或者照顾等。在这些情形中,学校在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而导致未成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就普遍的情况而言,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目前,办法以正式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学校与未成年学生在监护问题上的基本法律关系,为确定事故的归责原则、赔偿原则等重要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二、办法确立了学生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原则是
8、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1 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归责原则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基本依据。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去教育法学界研究的分歧主要是,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和无过错原则。有部分学者认为,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即从行为人致未成年人损害的事实中,推定学生家长或学校有疏于教育、监督的过失。同时,在特殊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即
9、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和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公平合理的分担损失赔偿。这是一种“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公平原则为辅”的观点。但是根据这次出台的办法,这种观点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2 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其次,依据办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
10、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这个规定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区别。在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3 这个原则实际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三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赔偿。但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平原则。首先,对第一个要点,办法只是提到学校无责任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受伤学生自身有过错的情况。因而,第一要点不完全具备。其次,公平原则的第
11、三个要点显然也没有具备。第二十六条只是规定学校可以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那么,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什么原则呢?办法的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将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为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首先,过错是归责最根本性的要件
12、,无过错即无责任,所以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当事人只有在其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其次,过错责任是依照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的,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并加以比较,根据过错相抵规则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该条款中提到了“过错程度的比例”的问题,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关键要看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办法在明确事故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还分别列举了四类具体情形:(一)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二)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三)由意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学生 伤害事故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