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交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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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安全监理交底.精品文档.北京地铁14号线土建施工24合同段安全监理交底编制人: 审核人: 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地铁十四号线第九总监办二一一年五月安全监理交底安全监理交底是根据北京市安全监理规程、北京地铁14号线土建工程监理09合同段合同文件和北京地铁14号线土建工程监理单位安全工作履约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1. 安全监理交底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2. 参加安全监理交底的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有关的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监理人员3. 安全监理交底内容:3.1. 本工程适用的国家和本市
2、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若干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心办字201052号关于下发开工条件核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08
3、91号全面推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绿色施工管理的通知3.2. 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的责任、权利和义务:3.2.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3.2.2.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3.2.2.1.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2.2.2.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
4、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2.2.3.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3.2.2.4. 施工单位租赁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3.2.2.5.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3.2.2.6.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3.2.2.7.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3.2.2.8. 安装、拆卸施工起
5、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3.2.2.9. 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3.2.2.10.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3.2.2.11.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3.2.3.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
6、任3.2.3.1.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3.2.3.2.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2.3.3.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
7、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3.2.3.4.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2.3.5.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3.2.3.6.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规定。3.2.3.7.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3.2.3.8.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3.2.3.9.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
8、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3.2.3.10.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总包单位要有书面通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3.2.3.11.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要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3.2.3.12.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9、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防汛风险评估,汛情风险点专项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下: 3.2.3.12.1.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3.2.3.12.2. 土方开挖工程。3.2.3.12.3. 模板工程。3.2.3.12.4. 起重吊装工程。3.2.3.12.5. 脚手架工程。3.2.3.12.6. 拆除、爆破工程。3.2.3.12.7.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3.2.3.12.7.1 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10、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3.2.3.12.7.2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3.2.3.12.7.3 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3.2.3.12.7.4 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
11、好现场防护。3.2.3.12.7.5 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3.2.3.12.7.6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或验收手续)。3.2.3.12.7.7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3.2.3.12.7.8 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
12、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3.2.3.12.7.9 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3.2.3.12.7.10 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3.2.3.12.7.11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安全技术交底要有针对性。3.2.3.12.7.12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
13、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管理人员不得打击报复。3.2.3.12.7.13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3.2.3.12.7.14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3.2.3.12.7.15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3.2.3.12.7.16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
14、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3.2.3.12.7.17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3.2.3.12.7.1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3.2.3.12.7.19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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