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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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安全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京建施2009521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意见(京安发20091号)的相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关于转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通知的通知(京建施2009185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二九年七月十三
2、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 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
3、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第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的监理单
4、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监理。第七条 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时,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管理制度;
5、(三)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审批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第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规定、规范的落实情况,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情况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检测、维
6、护等情况。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一)作业负责人职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立即终止作业。(二)作业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三)监护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
7、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第十二条 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填写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附件),报项目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批的,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装备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安全有效。第十四条 人工挖(扩)孔桩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签字审批和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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