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资料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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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资料12.精品文档.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资料12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5号令),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一、立法必要性及其适用范围(一)立法必要性1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
2、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需要。根据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进一步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准则。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职责。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授权和法定程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需要对其行政执法行为加以规范。2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需要。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和要求作出了全面的规定,界定了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由于一些地方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职能不到位,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较低,行政执法工作缺乏必要的规范,致使对安全生产违法行
3、为打击不力。因此,急需制定行政处罚办法,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有章可循。3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需要。虽然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了界定,但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不尽相同,存在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界定缺乏明确的法律界限的突出问题,致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难以掌握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难以正确地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执法的力度。因此,有必要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作出概括的、规范的规定,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二)适用范围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
4、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可见,行政处罚办法确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法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规程。鉴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某些特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所以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
5、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管辖(一)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下列9种:1警告;2罚款;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6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7关闭;8拘留;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将上述规定中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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