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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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案.精品文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案应急案例安全生产应急法规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共七章七十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第三条:定义: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分类: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第四条:国家应急体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原则: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
3、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
4、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四十四条: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一、启动应急预案;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
5、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以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第四十五条: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
6、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后,履行
7、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源区,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三、立即抢修被破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证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
8、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假制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源区,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9、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六十一条: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10、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变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11、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四十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侦察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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