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法律知识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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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安全培训法律知识讲义.精品文档.安全培训法律知识讲义何红乔 (13949660062)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范畴一、法的定义和特征 (一)什么是法 人生活在社会中,行为受到各种规则的约束。如交通规则、工作纪律、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它们时时处处影响相约束着人们的行动。法是一种社会现象,一种规则,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告诉社会成员应该做什么、有权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由此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从理论上讲: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要正确理解法的含义就须明确,法所规定的内容反映了当时的政治、经济及历史文化情况,任何法律的出台都离不开当时的历史背景,因此法反映了一定时期一定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对一部具体法律的认识不能脱离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及历史文化发展情况。(二)法的基本特征 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与其他的社会规范,有明显的不同。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具有社会规范性 法是一种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但它不是般的规范它是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主要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相互行为。如婚姻家庭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所产生的关系。而平时常见的操作
3、规程、安全规程等技术规范调整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并不必然产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只有出现违反技术规范的行为,可能造成伤亡事故,危及到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时,才会“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时就有必要将某些技术规范规定成法律规范,作为统的标准在更广泛的范围内约束人们的行为。如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安全规程、操作规范等。 法的社会规范性在形式上还表现为法律规范在同样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一些非规范性的文件,如判决书、公证书等,虽然也是有关机构发布的,但只对特定的人和事发生效力,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2法律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并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反映国家意志
4、,表明了国家对某种行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法反映国家意志,体现出统性和权威性、在一国之内,不论法有多少种表现形式,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在法律体系内各规范间应相互协调,不能互相矛盾。这也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之一,其他社会规范,如宗教规范、道德规范都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3。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的普遍约束力表明,法律在一个国家的地域以内生效,而不论是哪个阶层、哪个政党、哪个民族以及国籍、学历等,都一律适用该国的法律。 其他的社会规范却只适用于社会中的一部分人群,如党纪只适用于党员,长规厂纪只适用于本厂职工,宗教规范只适用于宗教信徒等。 4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通常人们的行为受到来
5、自各方面的社会规范的约束,只有严重危害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中的员后防线。 法律规范的执行依赖于军队、监狱和法庭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但国家强制力也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运用。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从最终意义上讲的,并不是说每一个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贯穿国家强制力,实际上,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人们的自觉遵守。法律规范中所包含的强制力的内涵十分丰富,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明显的区别。 5法律规范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 通常看到的法律规范是以法律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条文中规定了法律规范具体的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6、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在形式上的区别还表现在:法律规范中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法律的实施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其他的社会规范的内容大多较笼统,只具有一定的原则性。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我们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的作用通常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又称为法的功能,它是法本身历包含的对社会的各种可能的影响。根据一定的标推又可将其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法律规范可以引导人们这样做或者那样做,要求人们必须这样或者那样做。法的评价作用表现在法律对人们行为是否合法具有评判的功能,通过这种功能使法定标推成为
7、人们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从而影响人们的价值观。法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通过学习法律规范,可以预先知道某些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避免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法的强制作用是法得以实施的强大保证。法的教育作用表现在通过法的实施,对人们今后行为产生的影响,即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以警示一般社会成员。或者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和褒奖,对一般社会成员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一方面是指法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以及与外部的关系等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在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存条件、促进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基本的安全秩序和环境、以及教育、文化、科技等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法在当今社会有着非
8、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法律规范已经越来超深入地影响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应该充分认识到法的重要性,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严格执法,严格依法办事。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由于法律的制定需要定的程序,因此法往往不能及时反映社会生活;虽然法的程序性使法律活动很规范,但法律规范不可能规定得毫无破绽、天衣无缝,也不可能在每一件事情上都做到十分公平。因此不能奢望法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不能要求法是完美无缺的,况且正确发挥法的作用,还需要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因此,既不能认为“法律无用”,也不能认为“法律万能”。正确认识法的作用,是正确运用法律时应
9、坚持的出发点。二、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及法律体系(一)我国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又称为法的渊源。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构成。依据我国宪法、有关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它规定了国家、社会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重大问题。宪法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其他形式的法律均不得违反宪法。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2法律 法律是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0、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法律分成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的,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带根本性问题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即为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等。基础法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
11、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专门法律 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路交通安全法 相关法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
12、和国形式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内容十分庞大的部分。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在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中,有很多的法律
13、规范就屑于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我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酌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之下,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
14、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其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我国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实际上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许多更具操作性的规范带有铰强的实用性。如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纪 自治法规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15、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后生效。 5,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刚也方人民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劳动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国务院部门安全生产规章由有关部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组成,从部门角度可划分为:交通运输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冶
16、金工业、电力工业、建筑业、建材工业、航空航天业、船舶工业、轻纺工业、煤炭工业、地质勘探工业、农村和乡镇工业、技术装备与统计工作、安全评价与竣工验收、劳动保护用品、培训教育、事故调查与处理、职业危害、特种设备、防火防爆和其他部门等。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如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四川
17、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覃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他们相抵触。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相抵触。6国际条约 我国与外国或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协议,除我国声明有保留意见的条约外,其他内容经法定机构依法定程序予以批淮后,即取得与我国其他国内法同等的法律效力。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创立以来,一共通过了185个国际公约和为数较多的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统称国际劳工标准,其中70%的公约和建议书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我国政府为国际性安全生产工作已签定了国际性公约。当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国际公
18、约有不同时应优先采用国际公约的规定(除保留条件的条款外)。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公约有23个,其中4个是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 7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三、几种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刑事犯罪 在生产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中,通常涉及的刑事犯罪有以下几种: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原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
19、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一些地方提出,刑法上述规定,犯罪主体范围较窄,对大量存在的个体开矿、无证开矿或者开矿的包工头难以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必要扩大该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
20、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案对原条文作如此修改:一是将该罪的犯罪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扩大到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把目前难以处理的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体、包工头和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包括在内了;二是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刑从原来的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本条所说“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主要是指生产、施工、作业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明知自己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可能会发生事故,却心怀侥幸,自认为不会出事,而强行命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强令”,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必须
21、有说话态度强硬或者大声命令等外在表现,强令者也不一定必须在生产、作业现场,而应理解为“强令”者发出的信息内容所产生的影响,达到了使工人不得不违心继续生产、作业的心理强制程度。比如工人如果拒绝服从,会面临扣工资、辞退等后果,使工人产生畏惧而不得不继续工作。 行为的后果必须是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解释,所谓“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的严重后果”,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如果行为尚未达到这一后果,则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事故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同有关职工的生产作业活动有直接联
22、系。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肇事认定。而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厂(矿)区内发生的机动车作业期间的伤亡事故,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3)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方面,构成该罪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是否会带来危害后果,在心理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行为人并不希望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但行为人的违章操作有可能是明知故犯,只是对违章是否会造成严重后果持过失心理状态。当然如果行为人违章是为了故意造成危害后果,那就构成了其他的犯罪。 (4)犯罪侵犯了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秩序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中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因此认识和识别该罪,对于理解重大安全事故的法律
23、后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重大责任事故罪要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的自然事故相区别,自然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自然原因,而不是因为工作人员的违章造成的。同时也要与故意破坏造成的事故相区别,有些事故表而上看起来是一起安全事故,但实际上是有人故意搞破坏,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是有人故意破坏,就应以故意犯罪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罚,刑法隙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今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设;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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