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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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精品文档.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2012-04-26 14:48:01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 J11924-2011 DB34/1524-2011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The construction ofAnhui province indemnificatory housing2011-10-31发布 2012-01-01实施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The construction ofAnhui province
2、indemnificatory housingDB34/1524-2011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 2012年1月1日2011 合肥目 次1总则 52术语 63基本规定 73.1 基本规定73.2 基本指标 84 住区规划 94.1一般规定 94.2住区选址 94.3规划布局 95 住区设施 115.1 一般规定 115.2 道路交通设施 115.3 公共服务设施 125.4 工程管线 125.5 公共安全设施 126 建筑设计136.1 一般规定 . 136.2套型标准 . . . 136.3优化设计 . 147 建筑设备167.1一般规定
3、167.2 给排水 167.3 电气与弱电 167.4 燃气 177.5通风与空调 178 室内装修188.1一般规定 188.2装修标准 189 住宅性能 209.1建筑节能 209.2环境性能 209.3安全性能 219.4耐久性能 2110 施工与验收 2310.1一般规定 2310.2施工质量控制 2310.3安全文明施工 2510.4工程质量验收 25附录A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 26附录B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28本标准用词说明 291 总 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政策,规范和指导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
4、于安徽省新建、改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1.0.3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合。1.0.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和适度前瞻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1.0.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优先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1.0.6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1.0.7 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安徽
5、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保障性住房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向城镇中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2.0.2 廉租住房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向城镇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2.0.3 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向城镇中等偏下收人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
6、无房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2.0.4 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镇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建筑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基底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2.0.5 容积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2.0.6 绿地率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与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2.0.7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2.0.8 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9 居住空间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2.
7、0.10 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2.0.11 标准层使用面积标准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2.0.12 标准层建筑面积按标准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面积。2.0.13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标准层使用面积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比率(%)。2.0.14 套型建筑面积 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按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计算。3 基 本 规 定3.1 基 本 规 定3.1.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3.1.2 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8、规划,按照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并应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3.1.3 保障性住房住区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3.1.4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功能需求,住宅类型适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用,结构体系合理,立面造型美观。3.1.5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备应满足使用要求,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产品应有质量检测合格证书。3.1.6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按照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3.1.7 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安全和耐久等性能应满足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标准要求。保障性住房性能应不低
9、于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规定的B级住宅的要求。3.1.8 保障性住房施工与验收应执行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建设宜推行部品的产业化和建造的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住房质量与品质。3.1.9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保证合理的建设工期和造价。3.2 基 本 指 标3.2.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表3.2.1的基本指标要求。表3.2.1 基本指标指标项目数值容积率宜控制在1.42.5住宅建筑净密度宜控制在20%30%绿地率新区30%,旧区25%公共绿地指标组团0.5m2/人,小区(含组团)1m2/人机动车停车位廉租住房0.1辆/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0.2辆/户
10、机动车地面停车率宜30%自行车、电动车、含摩托车停车位2辆/户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宜70%节水器具安装率100%节能灯具安装率100%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一次装修率100%无障碍住宅的比例廉租住房宜10%,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宜5%3.2.2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有关指标应按表3.2.1的规定单独计算。4 住区规划4.1 一 般 规 定4.1.1 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是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要求,制定空间上相对独立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4.1.2 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要求;2 适应
11、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小户型基本住房需求为主;3 体现交通便捷、生活便利、布局均衡、规模适度的要求4.2 住 区 选 址4.2.1 保障性住房住区选址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住区周边应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2 住区应靠近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站点位置距保障性住区出入口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3 住区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4 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的适宜性:1)岩土勘察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层厚度,进行建筑场地类别的划分,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对建筑抗震进行有利、一般、不利、危险地段的划分;2)
12、选择建筑场地应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建筑物;3) 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就断裂对工程的影响进行评价,并应避开主断裂带建造住宅;4)对于山区中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的地带,不应选作建造场地。4.2.2 为保证入住居民生活的方便,近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住区应当选择城市、镇现状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地段。4.3 规 划 布 局4.3.1 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4.3.2 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在改善住区环境
13、质量的前提下可对地形地貌局部调整,住区内土方宜挖、填平衡。4.3.3 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布局应体现环境友好性和安全性的要求:1 住宅布局不宜形成封闭式的围合空间,建筑排列方式应有利于疏导通风气流。山地、湖滨等特殊区域住区规划布局应进行自然通风设计;2 住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宜面对面对城市快速路、主干道;3 规划用地面积大于6万m2以上的住区,商业、综合性服务设施等宜与周边开放、共享;4 住区配套的幼儿园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应与周边住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联系,应有接送停车场地。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4.3.4 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综合考虑日照、通风、消防、管线埋设等相关规范的
14、规定,应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的要求。1 住宅朝向宜在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范围内,不宜超出南偏东30和南偏西30范围;2住区与高速公路或快速路相邻时,临道路一侧建筑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3 面向交通干道的住区,应通过采取住区的布局优化、相关功能建筑的合理布置及除尘降噪功能密林带的设置等综合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住区的负面影响。住区宜将超市、餐饮、娱乐等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住区外围,面临交通干道,以形成住区外围的声屏障。4.4.1 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2 绿地率:新区不应低于30%,旧区不应
15、低于25%;3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的游憩、活动设施;4 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5 应对古树名木及规划保留的水系实施保护。4.3.6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明确建筑面积和套数。5 住区设施5.1 一 般 规 定5.1.1 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设施。5.1.2 保障性住房住区的各种设施应充分考虑其使用强度的耐久性。5.1.3 保障性住房住区的各种设施应有完备的选用、采购、使用、维护过
16、程记录。5.2 道路交通设施5.2.1 保障性住房住区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1 小区级住区内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的对外出入口与外围道路相连接,其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m;2 住区内的人行道和广场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坡道;5.2.2 保障性住房住区内交通导向应满足以下要求:1 住区出入口应设置清晰的住区平面图,图内应包含周边交通与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2 住区内应提供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示牌。5.2.3 保障性住房住区机动停车车位配置应满足:廉租住房不少于0.1辆/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不少于0.2辆/户。5.2.4 保障性住房住区停车场(库)宜为混合动力及电动车辆提供充电设施。5.2.5 保障性
17、住房住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配套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库),停车位数量应满足2辆/户;2 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等的需求,在自行车停车场地中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5.3 公共服务设施5.3.1 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住区人口达到居住小区或组团规模时,应配置相应级别的公共设施项目,具体项目的配置应按附表A执行;2 当住区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配建组团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小区级的有关项目;3
18、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表6.0.3的千人指标的规定;4 在商品房开发中配置的保障性住房,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纳入该商品房统一配置。5.3.2 保障性住房住区,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增设以下公共服务设施:1 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洗衣房、公共晾晒场所等相关设施;2 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食堂等非盈利性的服务设施;3 住区宜设置廉价社区旅社等接待设施。5.3.3 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活动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5.3.4 保障性住房住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 m,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收集点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m。5.4 工 程
19、管 线5.4.1 保障性住房住区工程管线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通风、燃气、有线电视等管线。工程管线应结合道路工程统筹设计、同步建设。5.4.2 保障性住房住区基地外围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应与住区的建设设施相衔接。5.4.3 保障性住房住区内各类配套工程设施及其管线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工程的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规定。5.4.4 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5.5 公共安全设施5.5.1 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符合现行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安全疏散场地和消防水源等。5.5.2 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按照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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