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条例20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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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条例2007.精品文档.蛟河六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严明校纪,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体学生。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
2、处分。学生在校外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 (六)劝退。 第四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仍表现不好者,给予劝退。 第五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给予劝退。 (二)作案价值在百元以上或偷窃自行车一辆者,初犯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重犯给予记过处分,屡犯给予留校察
3、看或劝退,并处以相应罚款。 (三)虽作案价值不足百元,但多次作案者,学校将报告公安部门,并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处分)以上处分。 (四)凡经公安部门确认或学校治安部门确认系撬窃者,虽未得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拦路抢劫、勒索钱财、物品等,学校将报告公安部门,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初犯小偷小摸者,给予批评教育,重犯给予记过处分,屡犯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 第六条:对损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批评教育;若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未造成后果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除加倍罚款
4、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对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凶器或伪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动手打人但未致伤他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 2、致使他人轻微伤者,除赔偿医疗费外,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致使他人轻伤者,除赔偿医疗费外,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致使他人重伤者,学校将报告公安部门,除赔偿医疗费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者 1、预谋、策划勾结校内同学殴打同学未酿成后果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酿成后果者,学校将报告公安部门,除赔偿医疗费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策划勾结校外他人,在校内外殴打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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