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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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以下简称专项评价)工作,规范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专项评价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从业单位) 以及评价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项评价范围: 危险化学品
2、生产、储存单位的装置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第四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申请定点生产,必须进行安全评价。 第五条 专项评价工作由具备危险化学品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评价机构为从业单位出具评价报告,并做出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分为“符合安全要求”、“基本符合安全要求”和“未能符合安全要求”三种。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包装物和容
3、器生产单位的评价,结论为“符合安全要求”和“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评价报告,作为从业单位领取、换发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证书的前置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装置评价,应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一旦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由评价机构报告企业所在市(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关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条 专项评价的工作程序、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等,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专项评价导则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对内容或结论存在重大问题、评价涉及危险性较大且内容较为复杂确
4、有必要的,可组织进行专家审查。第九条 评价报告的备案由被评价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装置的评价报告,必须报企业所在市(地)和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评价报告随定点申报材料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报企业所在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评价报告随申报材料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报企业所在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评价报告随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报省局及企业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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