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地拆迁律师燕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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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广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地拆迁律师燕薪)粤建房2013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从实施主体、法律关系、管理体制、征收程序、强制执行模式等层面上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作了重大调整。为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主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
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充实必要的工作人员,确保正常运转。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市、区两级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履行监督职责。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权限、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并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二、关于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按规定通过资格审核和公示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当月起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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