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doc(1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精品文档.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
2、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行政。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依照国家、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
3、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第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实行登记管理。固定式农业机械不实行登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的各项具体工作,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初次申领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经国家农业机械产品主管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
4、生产的农业机械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农业机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条 初次申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的,应当自购置之日起30日内,到农业机械所有人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农业机械购置发票等来历证明;(三)农业机械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农业机械进口凭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第十一条 办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5、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属于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5日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农机监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出具记载有接收申请材料目录和收文日期,以及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对已被告知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20日内提交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第十三条 未领取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
6、验合格标志的新购置的拖拉机,需要行驶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其住所地或者购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并按有关规定行驶。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列入依法须经认证的农业机械的产品目录而未经认证的;(二)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的;(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农业机械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农业机械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第十六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
7、应当悬挂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号牌应当悬挂在机前、机后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第十七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拖拉机每1年检验1次;(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每2年检验1次;(三)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每3年检验1次。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已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农业机械的有关情况不符的,不予通过检验。第
8、十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县、乡(镇)、村就近组织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标准进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对不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给予技术指导,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等登记:(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登记内容变更的;(三)用作抵押的;(四)报废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因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其所
9、有人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第二十一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由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式样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挪用。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的改装,应当经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批准,并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改装点进行改装。 第二十三条 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应当依法向其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业机械改装点(项目)设立申请表;(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二级以上,含本数);(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的,应当出具记载有接收申请材料目录和收文日期,以及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自被告知之日起20日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第二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
11、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不得要求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受理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第二十七条 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报废期满的前2个月,通知拖拉机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业机械 安全 监督管理 条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