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年度执法检查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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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年度执法检查总结规范执法行为 强化执法监督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再上新台阶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0年度行政执法检查情况总结 2010年对全国工商系统法制工作而言是不平凡的一年。4月6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标志着总局具体承担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四件立法项目起草工作全部完成。8月2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总局作为五个发言单位之一,周伯华局长在会上作了经验介绍。9月9日至10日,全国工商系统法制建设经验交流会时隔十二年再次召开,周伯华局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对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
2、、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行了部署。11月4日,全国工商系统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经验交流会召开,对深入推进行政指导、积极创新监管方式作出了安排。12月1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意见,响亮地提出了建设“法治工商”的目标。12月7日,围绕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促进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和谐统一.众多的新形势、新任务、新部署对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总局有关会议和文件的精神,加
3、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和总局工作要求,2010年11月至12月,全国31个地方工商机关同步开展了行政执法大检查。此次检查主要围绕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全国工商系统法制建设经验交流会议(以下简称“两个会议”)精神情况展开,重点包括四项内容:汇报传达和贯彻落实“两个会议”精神情况;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督方面的经验做法和建章立制情况;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情况;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情况等。12月13日至23日,总局派出三个检查组,对陕西、云南、河南、江苏、江西、湖北省工商系统相关工作进行了抽查。从此次执法检
4、查的情况看,地方各级工商机关按照总局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牢牢把握“四个只有”,以建设法治工商为目标,以推进“四化建设”为抓手,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不断加强执法监督,积极创新执法机制,深入推进行政指导,大力开展法制宣传,狠抓法制队伍和法制机构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再上新台阶。 一、认真贯彻落实“两个会议”精神,切实把法治工商建设摆上突出位置 “两个会议”召开后,地方各级工商机关高度重视会议精神的汇报传达和贯彻落实工作,采取向党委政府汇报、向全系统传达、召开相关会议等多种措施,迅速把思想统一到“两个会议”精神上来。特别在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总局关于加
5、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出台后,地方各级工商机关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关措施,确保“两个会议”和“两个意见”的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一)汇报好、传达好、学习好“两个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辽宁、吉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等地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向省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了会议情况和总局周伯华局长、付双建副局长讲话精神,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工商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北京、内蒙古、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贵州等地工商局及时召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学习“两个会议”精神,积极研究部署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措施。天津、山西、江苏、福建、山东、湖南、海南、西藏、青海
6、、宁夏、新疆等省区市局通过召开视频会议、转发文件、编发简报等形式,部署和组织全系统干部认真学习会议精神。通过传达学习,广大工商干部充分认识到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工商工作的生命线,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切实增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及时研究部署贯彻落实“两个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切实把建设法治工商摆上重要位置。在“两个会议”召开后,天津、吉林、上海、浙江、江西、河南、重庆、四川、陕西等地工商局召开全省工商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推进法治工商建设会议或者法制建设工作会议等,总结交流法制工作经验做法,研究加快推进法制工商建设和全面推
7、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辽宁、山东、广西、云南等地工商局准备在2011年初召开全省工商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法制建设工作会议或者法制建设经验交流会。吉林、黑龙江、湖北、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等省区市局已经制定或者正在研究出台关于加快法治工商建设的决定、法治工商建设实施意见、法治型工商建设规划等文件,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贯彻落实“两个会议”和“两个文件”精神。 二、全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年来,各级工商机关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从规范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规范执法办案行为等方面,全面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8、法。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召开后,天津、辽宁、山东、宁夏等地工商局被省区市政府授予省区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或者在省区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作了典型发言。 (一)认真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换发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主体。各省区市局大都制定或者完善了贯彻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具体制度和措施,组织全系统具有公务员资格但尚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在职人员进行了执法证资格考试并向通过考试人员颁发了执法证,全面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目前,全系统已有199344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信息上传总局执法证信息管理数据库,实现全系统执法资格信息的动态管理。 (二)认真贯彻落实总局有关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为更好
9、的贯彻落实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令第28号),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一批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浙江省局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补充规定;吉林省局制定了行政处罚办案流程;宁夏回族自治区局制定了当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西藏自治区局制定了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海南省局制定了行政处罚案件立、销案件暂行规定;安徽、广西、新疆等地工商局制定了工商所行政执法权限规定、工商所工作规范等;江西、湖南省局制定了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对证据的种类、要求、收集、保全、审查、认定进行了规范。厦门市局编著“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丛书,研发权力运行风险防控系统,通过理权、规权、亮权、督权确保执法权
10、力规范、高效、公正、廉洁运行。 (三)结合实际,细化标准,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为避免行政处罚轻重失衡、宽严失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和预防执法腐败,增加行政处罚的公信力,各地工商机关结合实际,对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进行了细化,进一步规范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了执法公正。吉林、黑龙江、江苏、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等省区市局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办法、适用规则、实施意见等。其中广东省局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为量化标准,建立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电子数据库。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在吴忠市局召
11、开全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现场会,推广工商机关的经验做法。 (四)创新执法办案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一是推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河北、江苏、河南、重庆、贵州、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局制定了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办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增强了办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二是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青海、宁夏等省区市局发布了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实行说理式处罚决定书的指导意见等,全面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明确制作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制作
12、要求,增强了执法的透明度,提升了行政处罚说服力与公信力。三是加强对强制措施的规范,严格对罚没物资的管理。河南、安徽省局制定了强制措施实施办法,北京、黑龙江、浙江、安徽、广西、海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局制定了罚没和暂扣财物管理办法。此外,天津、山东、广东、湖北等地工商局还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等执法体制改革,其中山东省局的做法受到山东省政府和总局领导的批示肯定。 三、建立健全执法监督长效机制,执法监督效能进一步提高 全国工商系统狠抓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的贯彻落实,不断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同级和层级监督以及事前、事中
13、和事后监督等,建立健全执法监督长效机制,执法监督效能进一步提高。 (一)健全完善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工作,强化行政执法内部横向监督,河南、广东、广西、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等地工商局制定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依法行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个案监督工作规程等,规定了内部监督的主体、方式、职责、范围、程序、期限、效力等。北京、甘肃等地工商局通过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全程监督,保证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效率。重庆在坚持同级案件核审的同时,从全市抽调人员组成大要案核审组,开展大要案提前介入核审。据统计,20
14、10年全国工商系统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93万余件,其中简易程序处理的71万余件,约占37%;一般程序处理121万余件,约占63%。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中,报送法制机构核审的案件120万余件,约占一般程序处理案件的98.9%。在报送核审案件中,被变更、撤销的13000余件,约占报送核审案件的1.1%,有效避免了处罚不当案件的发生,起到了应有的监督作用。 (二)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强化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北京、上海、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等省区市局制定了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细则、执法评议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等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局制定了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办法
15、;黑龙江省局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实施方案和考核方案,建立了省、市、县、所、员五级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和逐级抓落实的行政执法责任考核体系。天津、内蒙古、湖北、湖南、贵州等地工商局将执法评议考核列为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其中贵州省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在年度目标考核中的比重达到20%。海南、陕西等地工商局实行执法检查常态化,每季度组织一次,采取自查与抽查、综合与专项、日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起到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作用。 (三)推行“阳光执法”,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各地工商机关能够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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