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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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精品文档.目 录目 录1一、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41 目的42 适用范围43 主要职责44 程序45 附则5二、尾矿库闭库、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及回采再利用管理制度61 目的62 适用范围63 主要职责64 闭库管理65 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管理76 附则8三、尾矿运行安全管理制度81 目的82 适用范围83 职责84 一般要求85 尾矿浓缩设施安全管理96 尾矿输送安全管理97 筑坝与排放安全管理98 附则10四、尾矿水位控制与防汛排洪安全管理制度101 目的102 适用范围103 职责114 水位控制安全管理115 附则
2、12五、渗流与防震、抗震安全管理制度121 目的122 适用范围123 职责124 渗流控制和排渗设施安全管理125 防震与抗震安全管理136 附则13六、劳保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41 目的142 适用范围143 职责144 规定145 附则16七、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171 目的172 适用范围173 职责174 规定17八、电力线路及照明管理制度181 目的182 范围183 职责184 内容与要求185 附则18九、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81 目的182 范围183 职责184 内容与要求19十、职业危害控制制度211 目的212 范围213 职责214 内容与要求22十一、变化管理制度231
3、 目的232 范围233 定义234 职责245 程序246 附则25十二、应急管理及响应制度251 目的252 范围253 定义254 职责265 程序276 应急准备、响应体系277 应急响应288 附则28十三、应急演练以及对应急预案评审的管理制度291 目的292 适用范围293 职责294 规定295 附则30一、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相关机构及其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3 主要职责3.1 公司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审核和批复
4、。3.2 公司安全科负责制定本制度,并报公司负责人。3.3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安全科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4 程序4.1 尾矿库的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4.2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4.3 企业职工对一切损害尾矿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制止;当发现事故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除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外,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4 勘查4.4.1 尾矿库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核实。4.4.2 要求勘察单位出具科
5、学有效的勘察报告,在用的上游法尾矿堆积坝的勘察应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4.4.3 尾矿库库址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a) 不宜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b) 不应位于全国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的上游; c) 应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 d) 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e) 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和初、终期库长。4.5 核实设计单位资质,要求编制安全专篇,出具有效初步设计。且安全专篇的主要内容为:a) 尾矿库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策; b) 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的稳定性分析; c) 尾矿库动态监测和通讯设备配置的可靠性分析; d) 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6、。4.6 要求施工单位合理、科学、合法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4.7 协调各单位各阶段和活动的流程衔接。4.8 确保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4.9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邀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4.10 明确所有阶段和活动过程中,各单位的任务、职责和权力。4.11 要求公司相关单位参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管理衔接工作。4.12对隐蔽工程必须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阶段施工。4.13 尾矿库初期坝、副坝、排洪设施、观测设施等安全设施的施工及验收要收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其他有关
7、规程进行。4.14 妥善保存资料、图纸及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5 附则5.1 本制度如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5.2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实施。二、尾矿库闭库、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及回采再利用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加强对尾矿库闭库和尾矿库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尾矿库闭库、尾矿库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进行规定,保障尾矿库闭库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工作。3 主要职责3.1 公司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审核和批复。3.2 公司安全科负责制定本制度,并报公司负责人。3.3 各职能部门负责
8、本制度的执行,安全科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4 闭库管理4.1尾矿库闭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4.2对停用的尾矿库应按正常库标准和闭库安全评价,进行闭库整治设计,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满足本规程要求,维持尾矿库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4.3要根据整治设计对尾矿坝和排洪设施进行整治。4.3.1尾矿坝整治内容为: a) 对坝体稳定性不足的,应采取削坡、压坡、降低浸润线等措施,使坝体稳定性满足本规程要求; b) 完善坝面排水沟和土石覆盖或植被绿化、坝肩截水沟、观测设施等。4.3.2排洪系统整治内容为: a) 根据防洪标准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当防洪能力不足时,应采取扩大调洪库容
9、或增加排洪能力等措施;必要时,可增设永久溢洪道: b) 当原排洪设施结构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或受损严重时,应进行加固处理;必要时,可新建永久性排洪设施,同时将原排洪设施进行封堵。4.4闭库工程施工及验收可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 4.5闭库后的尾矿库,必须做好坝体及排洪设施的维护。未经论证和批准,不得储水。严禁在尾矿坝和库内进行乱采、滥挖、违章建筑和违章作业。 4.6闭库后的尾矿库,未经设计论证和批准,不得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4.7妥善保存各种资料、记录。5 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管理5.1在用尾矿库进行回采再利用或经批准闭库的尾矿库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按规程要求尾矿库建设的规
10、定进行技术论证、工程设计、安全评价。5.2 在尾矿库再利用生产运行过程中必须规程规定的尾矿库生产运行的规定确保尾矿库安全。5.3 对在用尾矿库或对闭库尾矿库进行回采再利用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规划在库内进行回采、排沙和排水。5.4对于继续使用原尾矿坝和排洪设施的,不得影响尾矿坝和原排洪设施的安全。5.5尾矿库再利用牛产完成后,应按尾矿库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闭库。5.6妥善保存相关资料、记录。6 附则6.1 本制度如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6.2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实施。三、尾矿运行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加强尾矿库运行安全管理,保证尾矿库安全科学有效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尾矿浓缩设施、尾矿输送、筑坝、排放等安全管理工作。3 职责3.1 公司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审核和批复。3.2 公司安全科负责制定本制度,并报公司负责人。3.3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安全科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4 一般要求4.1 操作人员要求:要针对尾款浓缩、输送、筑坝、排放配置能胜任的操作人员。对从事尾矿库作业的尾矿工进行专门的作业培训并监督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情况。4.2 维护要求:要按照相关制度对相应的设备设施进行维护。4.3 检验、测试及检验要求:
12、要按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检验,需要中介机构定期检验的设备,中介机构的资质一定要符合有关规定。4.4 报废要求:设备设施损坏严重或到服务年限的设备设备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报废。4.5 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标,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的管理工作。4.6 妥善合理保存技术资料、图纸和记录等相关资料。5 尾矿浓缩设施安全管理5.1为了节省新水消耗,降低选厂供水和尾矿输送设施的投资及经营费用,通常使用机械浓缩池、斜板(斜管)浓缩池和平流式沉淀池等对尾矿进行浓缩。5.2浓缩池的规格,应按定型产品进行选择,使其有效面积、池深以及耙泥设备的荷载能力均应满足设计要求。浓缩池
13、的个数,应考虑与选厂系列相配合,一般不宜少于两个。当采用两个或多个浓缩池时,其型号与规格应力求一致。5.3 严格按照有关对相关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等。6 尾矿输送安全管理6.1 合理选择输送管道等设备。6.2 加强对输送管路、线路的管理,防止因线路损坏而导致堵、漏、跑、冒现象的发生。7 筑坝与排放安全管理7.1 尾矿筑坝与排放,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和质量检测等环节,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及本规程精心施工,并作好记录。 7.2 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7.3 每期子坝堆筑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
14、草皮、废石、坟墓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处理。清除杂物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 岸坡清理应作隐蔽工程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充填筑坝。7.4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7.5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或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维护措施: a) 坡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b) 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c) 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7.6 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主要检查内容:a) 子坝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置及内外坡比; b) 新筑子
15、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位; c) 尾矿筑坝质量。7.7 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善处理。8 附则8.1 本制度如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8.2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四、尾矿水位控制与防汛排洪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加强尾矿库水位控制、防汛排洪安全管理,保证尾矿库安全科学有效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尾矿库水位控制、防汛排洪安全管理工作。3 职责3.1 公司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审核和批复。3.2 公司安全科负责制定本制度,并报公司
16、负责人。3.3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安全科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4 水位控制安全管理4.1 当尾矿库防洪标准低于本规程规定时,应采取措施,提高尾矿库防洪能力,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4.2 控制尾矿库内水位应遵循的原则; a) 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内水位; b) 在汛期必须满足设计对库内水位控制的要求; c) 当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在汛前进行调洪演算,保证在最高洪水位时滩长与超高都满足设计要求; d) 当回水与尾矿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必须保证尾矿库安全; e) 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4.3 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
17、设施畅通。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止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4.4 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4.5 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4.6 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4.7 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4.8 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
18、封堵。4.9 妥善合理保存技术资料、图纸和记录等相关资料。5 附则5.1 本制度如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5.2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实施。五、渗流与防震、抗震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加强尾矿库渗流与防震、抗震安全管理,保证尾矿库安全科学有效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尾矿库渗流与防震、抗震安全管理工作。3 职责3.1 公司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审核和批复。3.2 公司安全科负责制定本制度,并报公司负责人。3.3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安全科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4
19、渗流控制和排渗设施安全管理4.1 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埋深及其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4.2 在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如坝体浸润线超过控制线,应经安全技术论证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4.3 上游式尾矿堆积坝可采取下列措施控制渗流: a) 尾矿筑坝地基设置排渗褥垫、水平排渗管(沟)及排渗井等; b) 尾矿堆积体内设置水平排渗管(沟)或垂直排渗井、辐射式排渗井等; c) 与山坡接触的尾矿堆积坡脚处设置贴坡排渗或排渗管(沟)等; d) 适当降低库内水位,增大沉积滩长; e) 坝前均匀放矿。4.4 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
20、变浑等异常现象时,可采取下列措施处理: a) 在渗漏水部位铺设土工布或天然反滤料,其上再以堆石料压坡; b) 增设排渗设施,降低浸润线。5 防震与抗震安全管理5.1 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应进行安全技术论证。需提高尾矿坝抗震稳定性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a) 在下游坡坡脚增设土石料压坡; b) 对堆积坡进行削坡、放缓坝坡; c) 对坝体进行加密处理; d) 降低库内水位或增设排渗设施,降低坝体浸润线。5.2 震前应注意库区岸坡的稳定性,防止滑坡破坏尾矿设施。5.3 上游建有尾矿库、排土场或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尾矿库,应了解上游所建工程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损失。5.
21、4 震后应进行检查,对被破坏的设施及时修复。6 附则6.1 本制度如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6.2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六、劳保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 目的为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合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制订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烟台山上里金矿有限公司内各车间、职能部室及员工。3 职责3.1安全科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月采购计划、修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监督劳保用品的配备和使用。3.2供应科根据生产科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和质量标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生产科保管和发放。3.3 各部门和单位负责督促本单位员工
22、按标准穿戴或佩戴劳动防护用品。4 规定4.1 防护用品的评估要求4.1.1 安全科要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职业医务专业人员、员工或员工代表等相关人员评估防护需求,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月采购计划。4.1.2评估的防护需求包括:(1)头保护(2)眼睛保护;(3)脸保护;(4)听力保护;(5)手保护;(6)脚保护(7)呼吸保护;(8)热、冻保护;(9)触电保护。4.1.3 在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防护用品需求的评估进行回顾或修订。4.1.4 在实施评估时,还要考虑员工是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4.2 防护用品的采购与贮存4.2.1 安全科制定月采购计划、修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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